宏英智能(00126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2026年4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9),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下午13:30通过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曾红英董事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包含通讯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至2026年5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为2026年5月15日下午交易结束理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5、《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楼春晗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包诗韵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00120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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