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正裕工业(603089):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18:36:27 中财网
原标题:正裕工业: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089 证券简称:正裕工业 公告编号:2026-035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本次担保金额实际为其提供的 担保余额(不含本 次担保金额)是否在前期预计 额度内本次担保是否有 反担保
宁波鸿裕工业有限 公司10,000.00万元0.00万元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0.0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24,000.00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6.34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 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宁波鸿裕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鸿裕公司”)的所属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以连带保证责任方式为宁波鸿裕公司拟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本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本次担保目的是为满足宁波鸿裕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要。宁波鸿裕公司未提供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6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2026年度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超过70,000.00万元。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授权有效期及批准额度内办理相关业务并签署有关合同及文件,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期限自2025年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以上授权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滚动使用。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3日及2026年5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34)。

本次公司对宁波鸿裕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已审议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宁波鸿裕工业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司持股情况全资子公司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持股100.00%
法定代表人郑元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5628252XX  
成立时间2023年12月28日  
注册地宁波市北仑区富春江路668号  
注册资本13,630.2631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汽车减震器及其它汽车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和生产;自营 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项目2025年12月31日 /2025年度(经审 计)2026年3月31日 /2026年1-3月(未 经审计)
 资产总额78,833.2265,859.17
 负债总额42,317.0929,325.17
 资产净额36,516.1336,534.00
 营业收入113,288.8320,632.18
 净利润7,046.1986.90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
(二)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宁波鸿裕工业有限公司之间至2031年5月11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三)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四)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或单,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为宁波鸿裕公司提供的担保,能够满足宁波鸿裕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支持宁波鸿裕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经营计划和发展战略,并依照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宁波鸿裕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整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通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可满足下属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有利于公司的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对被担保的下属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信及偿债能力有充分了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4,00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总额占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6.34%。

其中逾期担保金额为0元。

特此公告。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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