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港(605162):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
股票简称:新中港 股票代码:605162 债券简称:新港转债 债券代码:111013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5年度)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六年五月 重要声明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新中港”)对外公布的《2025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目 录 第一章 受托管理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概况 ............................... 4 第二章 发行人2025年度经营与财务状况 ............................. 10 第三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与核查情况 ............. 13 第四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增信措施、偿债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及执行情况 ..... 15 第五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 17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 18 第七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 19 第八章 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及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 ............................................................. 20 第九章 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 24 第十章 与发行人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有关的其他情况及受托管理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 25 第十一章 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26 第一章 受托管理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概况 一、发行主体名称 发行人中文名称: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英文名称:Zhejiang Xinzhonggang Thermal Power Co.,LTD.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概况 (一)发行规模 3.69135亿元。 (二)债券余额 3.67968亿元。 (三)债券期限 6年。 (四)债券利率 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5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2.20%、第六年为3.00%。 (五)起息日 2023年3月8日。 (六)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七)付息日 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八)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3月14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3年9月14日至2029年3月7日)。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9.18元/股,不低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3、最新转股价格 因公司实施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新港转债”的转股价格由8.85元/股调整为8.67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6月12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十)转股价格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 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本数);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十三)担保方式 1、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担保方式 《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采用股权质押担保方式,由公司控股股东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盛集团)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担保。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 2、变更后的担保方式 经“新港转债”2025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方式改为采用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由公司控股股东越盛集团以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 (十四)评级情况 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6月出具的《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券2025年跟踪评级报告》,“新港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级,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第二章 发行人2025年度经营与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谢百军 注册资本 : 40,056.3398万元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28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28号 电话号码 : 0575-83122625 股票简称及代码 : 新中港(605162.SH)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货 物进出口;煤炭及制品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 设施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 业务、供(配)电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 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 果为准)。 二、发行人2025年度经营情况 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是向嵊州市150多家企业供热(低压、中压蒸汽),向空分等工业企业供应压缩空气,向电网公司供应上网电力。 2025年度,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70,750.22万元,产生营业成本47,110.17万元。2025年度,发行人实现营业利润15,380.75万元,实现净利润12,318.95万元。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规模较上年有所下降,主要系报告期内化工园区的印染企业停产搬迁,用汽量恢复还需一定时间,同时公司采取让利用户的低价战略,使得报告期内公司蒸汽收入下降;另一方面,公司为全背压机组,在以热定电的模式下,发电量因供热量的下降而减少,且在2025年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容量电价未到位的情况下使得电价下降。 三、发行人2025年度财务状况 发行人2025年和2024年主要会计数据以及财务指标(合并)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1.资产负债率=负债合计/资产总计*100%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四、发行人偿债意愿和能力分析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发行的各类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均未出现延迟支付到期利息及本金的情况,生产经营及财务指标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偿债意愿及偿债能力正常。 第三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与核查情 况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对于“新港转债”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运作,发行人、受托管理人与监管银行已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发行人在监管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和划转,并进行专项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新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报告期末,“新港转债”募集资金最终用途与约定用途一致、专项账户运行正常,发行人已按照有关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用情况。 第四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增信措施、偿债保障措施的有效性 及执行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增信措施有效性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采用股权质押担保方式,由公司控股股东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盛集团)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担保。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 经“新港转债”2025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变更《募集说明书》关于担保的约定,具体担保情况为: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由公司控股股东越盛集团以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 越盛集团2025年和2024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合并)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二、偿债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及执行情况 为了充分、有效地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发行人为“新港转债”的按时、足额偿付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计划,包括制定持有人会议规则、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制定并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形成了一套确保债券安全兑付的保障措施。 报告期内,本可转换公司债券增信措施和偿债保障措施较募集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发生变化,详见本章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增信措施有效性”。 第五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一、本息偿付情况 报告期内,国泰海通在本息偿付前已及时提示并督促发行人按时履约,足额付息兑付,未发生发行人不能偿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 “新港转债”的起息日为2023年3月8日,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2026年3月2日,发行人公告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港转债”付息的公告》,并于2026年3月9日支付了“新港转债”2025年3月8日至2026年3月7日期间的利息。本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为1.00%(含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税)。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支付完毕前述计息期间的利息,未出现延迟支付利息的情况。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召开2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会议情况如下: 一、“新港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七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发行人已委托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跟踪评级机构,在债券存续期内,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将至少出具一次正式的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一、定期跟踪评级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定期跟踪评级机制运行正常,最新的跟踪评级报告请查询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出具的有关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最新的跟踪评级结果较前次没有发生变化。 第八章 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及募集说明书中约定 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 一、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针对我司受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按照主管机关的相关要求披露了以下公告: 1.2025年1月3日,披露《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2.2025年1月8日、1月17日,披露《“新港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资料》、《“新港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3.2025年1月17日至2月12日,披露《关于“新港转债”可选择回售的公告》、《关于“新港转债”可选择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关于“新港转债”可选择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关于“新港转债”可选择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关于“新港转债”回售结果的公告》; 4.2025年3月3日,披露《关于“新港转债”付息的公告》; 5.2025年4月2日,披露《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6.2025年4月19日,披露《关于“新港转债”预计满足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7.2025年5月15日、5月31日,披露《关于召开“新港转债”2025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新港转债”2025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资料》、《“新港转债”2025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8.2025年6月6日,披露《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关于“新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9.2025年7月2日,披露《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10.2025年7月8日,披露《关于债券持有人持有可转债比例变动达10%的公告》; 11.2025年10月10日,披露《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12.2025年10月11日,披露《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13.2025年12月30日,披露《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二、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024年12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披露《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并发出《关于召开“新港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战略布局及业务规划,并结合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除预留尚未支付的工程尾款72.16万元外,公司拟将原项目未投入募集资金及累计产生的利息收益共计4,348.86万元(具体以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全部投入“向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片区新建供热管道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新项目系为满足位于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的绍兴弗迪电池有限公司等多家工业企业的用热需求,项目建成后,将形成浦口片区新的供热区域,公司供热规模将得到扩大。项目属于公司现有热电联产主业在嵊州市内供热区域的拓展,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相关要求。2025年1月16日,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披露《“新港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二)关于变更“新港转债”受托管理人及担保方式 2025年5月15日,公司披露《关于召开“新港转债”2025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和《“新港转债”2025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资料》,基于受托管理工作需要,公司变更“新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新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由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与公司签订受托协议之日起承接原任受托管理人应承担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公司拟变更“新港转债”的担保方式,原担保方式为由公司控股股东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盛集团”)将其持有的50,091,484股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担保,变更后的担保方式为由公司控股股东越盛集团以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提供担保。2025年5月30日,“新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审议并通过了前述议案,公司披露《“新港转债”2025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三、特殊约定触发情况 (一)触发回售条款的情况 因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分别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新港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新港转债”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披露《关于“新港转债”可选择回售的公告》,并于2025年1月至2025年2月期间分别披露《关于“新港转债”可选择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关于“新港转债”可选择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关于“新港转债”可选择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关于“新港转债”回售结果的公告》。 (二)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况 因公司于 2025年 5月 20日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据此,公司于2025年6月6日披露《关于“新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三)触发向下修正价格的情况 报告期内,“新港转债”未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第九章 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国泰海通作为新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积极履行受托管理工作职责,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和《受托管理协议》等约定,通过舆情监测、业务提示及现场回访等方式持续跟踪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偿付、转股、行权情况等,并督促发行人履行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特别地,报告期内国泰海通针对本可转换公司债券披露了以下报告: 1.2025年6月5日,关于发行人涉及变更受托管理人及担保方式的事项出具《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变更受托管理人及担保方式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2025年6月10日,关于发行人2024年度受托管理事项出具《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4年度)》; 3.2025年6月11日,关于发行人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及由此调整“新港转债”的转股价格的事项出具《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权益分派暨“新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4.2025年10月28日,关于发行人取消监事会事项出具《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取消监事会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第十章 与发行人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有关的其他情况及受 托管理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报告期内,除第四章说明的事项外,发行人未发生与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有关的其他事项,国泰海通已按照受托管理协议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将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情况,督促发行人按主管机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一章 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一、是否发生受托管理协议第3.7条约定的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除已在第八章列示事项外,发行人未发生受托管理协议第3.7条约定其他重大事项。 国泰海通按照受托管理协议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将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情况,督促发行人按主管机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二、本次可转债转股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累计有人民币 1,167,000元“新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量为132,002股,占“新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330%,尚未转股的“新港转债”金额为人民币367,968,000元,占“新港转债”发行总量的99.6839%。 三、其他事项 公司股票自2026年3月31日至2026年4月21日,已有15个交易日收盘 价不低于“新港转债”当期转股价格8.67元/股的130%(即11.27元/股),已触发“新港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新港转债”的议案》,董事会决定行使“新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新港转债”全部赎回。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赎回条款,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