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恒通(301428):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证券代码:301428 证券简称:世纪恒通 公告编号:2026-032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年5月19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54人 3、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93.66万股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7.06元/股 5、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5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5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以2026年5月19日作为授予日,向54名激励对象授予93.6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7.06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概述 (一)激励工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公司已从二级市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54人,包括在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3.6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95%。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以及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3、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解除限售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但不影响公司向本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3)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本激励计划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2、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不考虑相关股权激励成本及其所得税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3、上述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期内,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达成情况确认公司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若公司当年度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在考核年度内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进行考核。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绩优”、“胜任”和“欠佳”三个等级,届时根据限制性股票对应考核年度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当期个人解除限售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2、2026年4月28日至2026年5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6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6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6年5月19日作为授予日,向54名激励对象授予93.6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7.06元/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公司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1、激励工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公司已从二级市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日:2026年5月19日。 4、授予价格:17.06元/股。 5、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54人,包括在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3.6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95%。各激励对象件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和外籍员工。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离职激励对象或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授予日股票价格及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测算本次股份支付需摊销的总费用。收到员工认股款时作相应会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所有者权益或负债;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以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 (二)本次授予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5月19日,将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经初步测算,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正向作用。 七、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持股5%以上股东未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授予。 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及《公司章程》、本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截至授予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关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所列示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54人,包括在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6年5月19日作为授予日,以17.0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4名激励对象授予93.66万股限制性股票。截至授予日,所有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十、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还应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北京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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