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恒通(30142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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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5月20日 18:31:0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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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世纪恒通: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证券”或“保荐人”)作为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世纪恒通”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13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保荐业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
世纪恒通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57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66.6667万股,于2023 5 19
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98,666,667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23,395,09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75,271,56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29%。
2023年11月20日,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1,271,568股上2024 5 20 37,760,
市流通。 年 月 日,上市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000股上市流通。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98,666,667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37,345,6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7.8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1,321,0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2.15%。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共2户,分别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兴海先生及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杨兴荣先生,上述股东作出的各项承诺如下: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 杨兴海;杨兴荣 | 股份限售承
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发行人持
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除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
年11月1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4、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特此承诺。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6、本
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7、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
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
担以下责任:(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 | | 歉。(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
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8、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人
同意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
| 杨兴海 | 股份减持承
诺 | “1、减持股份的条件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锁定期要求,并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发
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可依法做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决定。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本人不得
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2、减持股份的
价格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相
应调整)。3、减持股份的数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
减持的,减持股份总量不超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人增持的发行人股份不
适用本承诺。4、减持股份的方式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
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式。5、减持股份的期限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
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
信息披露本人减持所持股票的,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开披露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若本人
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减持,将配合发行人在本
人减持前提前至少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若本人拟通过其他方
式进行减持,将配合发行人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
减持计划。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需履行的信
息披露义务另有规定的,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7、约束措施如
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
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
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对
有关受损失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且发行人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
本人支付的分红并直接支付给受损失方,直至上述有关受损失方的
损失得到弥补。” |
| 杨兴海;杨兴荣 | 分红承诺 |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世纪恒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东未来三年分红
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
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人承诺根据《世纪恒通科技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 | |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东未来三年分红
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
润分配。” |
| 杨兴海 | 关于同业竞
争、关联交
易、资金占
用方面的承
诺 | “1.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
间接从事或参与公司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公司主营业务在任何
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2.本人目
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业务与公司相同、
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公司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
他机构、组织;3.本人不会向其他业务与公司相同、相似或相近的
或对公司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4.本承
诺函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
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公司因此
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如因违反本承诺函而从中受益,本人同意将所
得收益全额补偿予公司。” |
| 杨兴海;杨兴荣 | 关于同业竞
争、关联交
易、资金占
用方面的承
诺 | “1.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控制的企业,下同)/本单位(含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下同)
承诺将严格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公司(含下属控股子公司,下同)
的独立法人地位,善意、诚信的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保证不
干涉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保证
不会利用关联关系促使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机
构或人员作出任何可能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或行为。
2.本人/本单位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对于不
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
制度》等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
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
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3.本人/本单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对涉及本人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
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
| 杨兴海;杨兴荣 | 稳定股价承
诺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若出现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对收盘价作复权处理(下同)。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
施:1、实施程序(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五个
交易日内,本人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以及发行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 | | 人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发行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协商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回购股票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稳定股价措施不能实
施,或者实施后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应在触发启动稳定
股价措施条件之日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稳定股价措施实
施完毕之日起九十日内增持公司股票,具体方案包括增持股票的数
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将由公司提前公告。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本人可终止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继续增持股票将
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2)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除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单次用于购买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
和/或津贴累计额的百分之二十,但不超过百分之五十。(3)若本人
未能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相关当事人所
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其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
行本预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自其未能履行本预案
约定义务当月起,公司可扣减其每月薪酬的百分之二十,直至累计
扣减金额达到其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
获得薪酬的百分之二十。2、约束措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
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
约束措施:(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
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
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3)如果发行人未采取承诺的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发行
人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上述承诺为
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
| 杨兴海 | 其他承诺 | “公司租赁房产中存在未取得权属证明、租赁房屋用途与规划用途
不一致的情况,但目前相关租赁合同均正常履行,该等租赁为办公
用途、员工住宿,可替代性较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因该等租赁瑕疵导致公司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的,将承担因此
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
| 杨兴海 | 其他承诺 | “对于因未完全缴纳住房公积金可能产生的风险,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杨兴海已出具书面承诺:若公司或其下属分子公司因
未为职工缴存或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
仲裁机构认定需要补缴以及因此受到处罚或遭受民事索赔的,本人
无条件全额承担补缴义务以及因此而遭受的任何罚款或损失,以保
证公司的利益不受影响。”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 杨兴海 | 其他承诺 | “1、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
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
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
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依法购回已
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份”)。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事项,采用
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
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赔偿数额以经有权机构认定的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4、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杨兴海;杨兴荣 | 其他承诺 | “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1、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
他信息披露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数额以经有权机构认
定的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3、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
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
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
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杨兴海 | 其他承诺 | “1、本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2、
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3、本人将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
约束;4、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
活动;5、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提
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
决权);6、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
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
(如有表决权);7、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
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 | | 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
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
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8、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
本人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
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
| 杨兴海;杨兴荣 | 其他承诺 |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如下: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
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
利益;2、本人将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不会动
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将在职
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
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5、如果公司
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
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
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6、
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
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
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
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
担相应补偿责任;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
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已做出的承诺不
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 杨兴海 | 其他承诺 |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
行的情形。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
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
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 |
| 杨兴海;杨兴荣 | 其他承诺 |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本公司/本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一、如本公司/
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
等本公司/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 | | 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一)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如本公司/本人因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
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
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
施实施完毕:(一)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二)尽
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本人投资者利益。” |
| 杨兴海;杨兴荣 | 股份回购承
诺 | “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
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6,24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6.729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2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股) | 备注 |
| 1 | 杨兴海 | 34,530,000 | 34,530,000 | 详见注1、
注2 |
| 2 | 杨兴荣 | 1,710,000 | 1,710,000 | 详见注1、
注3 |
| 合计 | 36,240,000 | 36,240,000 | | |
注1:杨兴海先生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兴荣先生为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根据有关规定及股东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注2:杨兴海先生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中被质押股份数量为15,830,000股,被冻结股份数量为11,330,000股,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方可按规定上市流通。
注3:杨兴荣先生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中被质押股份数量为1,710,000股,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方可按规定上市流通。
5、上市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前后股本结构变动结构表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 本次变动增减数量(股
(+,-) | 本次变动后 | |
| | 数量(股) 比例 | | | | |
| | | |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37,345,612 | 37.85% | -9,060,000 | 28,285,612 | 28.67% |
|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 36,240,000 | 36.73% | -36,240,000 | 0 | 0.00% |
| 高管锁定股 | 1,105,612 | 1.12% | 27,180,000 | 28,285,612 | 28.67%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61,321,055 | 62.15% | 9,060,000 | 70,381,055 | 71.33% |
| 三、总股本 | 98,666,667 | 100.00% | - | 98,666,667 | 100.00% |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本表中的“比例”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上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上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与股份减持和限售的相关承诺;上市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上市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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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嘉 李成江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0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