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塑科技(000973):佛塑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18:20:42 中财网
原标题:佛塑科技:佛塑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2026年5月20日经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续聘及改聘管理工作,保障财务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
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
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
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参与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二)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所需的执业资格;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
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及具体要求
第六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及改聘工作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
(一)依法合规、程序规范;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质量优先、合理定价;
(四)独立客观、防范风险。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及改
聘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
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
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
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财务资金中心、纪检审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
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选聘及改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二)相关资料准备、沟通及信息披露;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评价。

第九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采用
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
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三家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
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
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公司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
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投标,并按竞争程序确定中标人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公司向三家及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会计师事务所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
定中标人的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选聘等公开选聘方式的,
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
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
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
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
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
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
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
审计费用。

第十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方式进行,每年度
由审计委员会提议,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续聘。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
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
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
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
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
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
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
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
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
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丨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丨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
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审计委员会组织制定选聘方案;
(二)发布选聘公告或发出选聘邀请;
(三)接收并审核参选资料;
(四)组织综合评审、评分和论证;
(五)形成选聘结果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四条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八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八年的,
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
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
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十年。

第十五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
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
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
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
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
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
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
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
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改聘,是指公司在原会计师事务所
任期届满前,或者在续聘决策阶段,决定不再继续聘任原会计
师事务所,另行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

第十九条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审慎稳妥,理由充
分、程序合规,不得规避监管要求,不得损害审计独立性和审
计工作连续性。

第二十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
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
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
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近3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
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
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
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
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
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五条改聘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对改聘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形成专项
意见;
(二)公司应当就改聘事项听取原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并形成书面记录;
(三)改聘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依法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依法依规组织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第二十六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
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
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
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承
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备案和报告;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
问题;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实施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
的,均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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