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发集团(600141):《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2026年5月修订)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2026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兴发集团”)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激发公司技术人员创新积极性,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奖励包括科学技术奖、专利奖 和兴发集团科技合作奖。科学技术奖分为国家科技进步奖和技术 发明奖,省级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具备国家科学技术奖推 荐(提名)资格的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建筑材料联 合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中国环境科 学学会等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设立的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 奖,中国质量协会项目奖及兴发集团科技进步奖;专利奖分为国 内发明专利奖、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和国际专利 奖。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公司中央研究院负责组织国家科技进步奖和技术 发明奖,省级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具备国家科学技术奖推 荐(提名)资格的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建筑材料联 合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中国环境科 学学会等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设立的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 奖,中国质量协会项目奖的申报工作;负责兴发集团科技进步 奖、科技合作奖和专利奖的组织、评审及获奖项目资料管理与归 档等工作。 第四条 财务部、企业管理部负责兴发集团科技进步奖经 济效益审定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科技成果奖励兑现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单位和研发平台负责组织本单位兴发集团 科技进步奖和专利奖的申报、初评与推荐工作,以及奖励分配方 案的拟定。 第三章 兴发集团科技进步奖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兴发集团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 (一)提高单位产品产能,降低产品单耗或生产成本,提升 产品质量,显著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的创新成果; (二)在节能降耗、安全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具有重 大技术突破并产生显著经济、生态环保和生产安全效益的创新成 果; (三)对公司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产品和新装备等重大创新技术成果; (四)对推进公司信息化、装备自动化和机械化产生较大经 济效益的创新成果; (五)在行业中具有示范引领作用,有利于提升公司行业影 响力、控制力的重大关键共性和专用技术成果。 第七条 兴发集团科技进步奖每年12月开始申报,其程序 为: (一)申报。各单位(研发平台)负责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 的项目筛选与申报,两家及以上单位(部门)联合推荐的项目由 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 (二)初评。由各单位(研发平台)分管领导组织本单位总 工程师、技术人员、财务和计划考核等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申报 的项目进行初评,根据初评意见完善材料,再报送中央研究院进 行会评。 (三)会评。中央研究院组织科技进步奖励评委会,对各平 台申报的项目进行会议评审,评委会经听取项目汇报、查阅资料、 质询、讨论和评议后,对参评项目的经济效益、对公司转型升级 的贡献以及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获奖等级, 中央研究院对会评结果汇总后,报公司审定批准。 第八条 兴发集团科技进步奖评定标准如下: (一)创新性特别突出,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 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领先水平,在公司生产单位 推广应用,年新增净利润或节约生产成本3000万元以上,可以评 为特等奖; (二)有重大技术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水平 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先进水平,在公司生产单位推广 应用,年新增净利润或节约生产成本1000万元以上,可评为一等 奖; (三)有较大技术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达到行业一流水平,在公司生产单位推广应用,年新增净利润或 节约生产成本500万元以上,可评为二等奖; (四)解决制约公司生产经营、安全环保与产品技术研发等 关键技术难题,年新增净利润或节约生产成本200万元以上的,可 评为三等奖。 第九条 兴发集团科技进步奖励评委会成员由公司首席科 学家、技术顾问、分管领导和三总师等组成,人数不低于11人,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 第十条 申报兴发集团科技进步奖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兴发集团科技进步奖申报表》; (二)项目技术研究报告; (三)有关证明材料:科技成果或专利相关证书,公司企业 管理部、财务部审核的有关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证明。所有证明材 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 填写各类奖项申报材料时,要据实填写主要完成 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完成人员按照其贡献大小排列,未参与技 术工作的管理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得列入参与人员。 第四章 科技合作奖推荐与评审 第十二条 兴发集团科技合作奖主要奖励对公司技术创新 有突出贡献的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创新团队或个人,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公司各单位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重大 科技成果,解决了公司重大技术难题或开发了关键性新产品,对 公司高质量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 效益。 (二)向公司推广先进技术、培养科技人才等方面作出重要 贡献,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在公司科技合作,科技奖励、科技项目和创新平台申 报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十三条 公司科技合作奖候选人由各单位和各平台负责 推荐,中央研究院根据候选团队(人)的实际贡献大小,拟定奖 励人选,报公司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科技合作奖每年设1项(人)。 第五章 专利奖申报与评审 第十五条 专利奖每年12月评审一次,对当年获得授权的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及国际专利等进行奖励。 (一)申报。各单位(研发平台)负责组织本单位授权发明 和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及国际专利的申报,并经单位负 责人审批后报送中央研究院汇总。 (二)评审。由中央研究院组织各平台负责人、各板块总工 程师(副总工程师)组成评审组,对各单位(研发平台)申报的 授权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及国际专利进行评审, 根据该专利(软件著作权)在公司推广应用中产生的经济、社会、 安全环保效益及对公司贡献和价值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奖励建议, 报公司审批。 第十六条 申报专利奖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兴发集团专利奖申报表》; (二)有关证明材料: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公司企业 管理部、财务部审核的有关经济效益证明。所有证明材料必须真 实有效。 第六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七条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团队或个 人,特等奖奖励1000万元,一等奖奖励800万元,二等奖奖励 50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中国石油和化 学工业联合会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科 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科技进步奖、技 术发明奖,中国循环经济协会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中国环 境科学学会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团队,特等奖奖励500万 元,一等奖奖励300万元,二等奖奖励200万元,三等奖奖励100 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协会项目奖的团队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对应 的奖励。 第十八条 对获得兴发集团科技进步奖的团队,特等奖奖励 400万元,一等奖奖励200万元,二等奖奖励100万元,三等奖 奖励50万元。 第十九条 对获得公司科技合作奖的团队(个人)奖励30万 元。 第二十条 专利奖奖励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 根据发明专利在公司推广应用中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环保效 益及对公司贡献大小进行奖励: 1.年新增销售利润或节约生产成本500万元以上,对公司产 业发展贡献特别重大的发明专利或专利群,每件发明专利或专利 群奖励50万元; 2.年新增销售利润或节约生产成本300万元以上,对公司产 业发展贡献重大的发明专利或专利群,每件发明专利或专利群奖 励30万元; 3.年新增销售利润或节约生产成本200万元以上,或解决了 公司重大环保难题,对公司产业发展贡献较大的发明专利或专利 群,每件发明专利或专利群奖励10万元; 4.年新增销售利润或节约生产成本50万元以上,解决了公 司环保问题,对公司发展有一定贡献的发明专利或专利群,每件 发明专利或专利群奖励5万元; 5.有一定的经济、社会和安全环保效益的发明专利,每件奖 励3万元; 6.属于公司技术贮备和专利布局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 7.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根据实用新型专利在公司推广应用中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环 保效益及对公司贡献大小进行奖励: 1.年新增销售利润或节约生产成本100万元以上,或解决了 公司重大安全环保问题,对公司产业发展贡献重大的实用新型专 利或专利群,每件实用新型专利或专利群奖励10万元; 2.年新增销售利润或节约生产成本50万元以上,或解决公 司较大安全环保问题,对公司产业发展贡献较大的实用新型专利 或专利群,每件实用新型专利或专利群奖励5万元; 3.经济和安全环保效益较显著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 万元; 4.有一定的经济和安全环保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 0.5万元; 5.属于公司技术贮备和专利布局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 0.3万元。 (三)国际专利 与公司产业发展相关的国际专利,每件奖励10万元。 第七章 奖励分配 第二十一条 奖励分配原则: (一)科学技术奖由获奖项目负责人拟定奖金分配方案,经 所在平台(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由中央研究院汇总, 报公司领导审批;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 与其他单位共同协商,按照在项目中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二)专利奖由专利(软件著作权)撰写人负责拟定奖金分 配方案,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平台主任、分管总工程师、公司分 管领导审核后由中央研究院汇总,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兴发集团科技进步奖评审必须坚持控制总量、 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基本要求,每年奖励项目控制在20项以 内。 第二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覆盖的专利不得重复申 报专利奖。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奖励属于专项奖励,不在年度个人奖 励限额内。 第二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 取科技成果奖励的,公司调查确认后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公 开通报批评,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公司严禁采取拼凑、拆分、 变相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方式申报科技奖项。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 人骗取奖励的,取消申报资格并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 位(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参加科技成果奖励评审的成员负有对评审情 况保密义务,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 取消评委会专家成员的资格,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 公司。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央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科技成果奖励办 法》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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