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添利LOF (16490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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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5月20日 17:46:3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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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交银添利LOF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LOF)增加 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农业银行”)协商一致,决定自2026年5月22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C
一、新增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自2026年5月22日,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27672),并于当日起开通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原有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164902(前端),164903(后端)),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自首笔C类基金份额申购的确认日(含当日)起计算,首笔C类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前,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A类前端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披露。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仅接受场外申购和赎回。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如下: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
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对于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超过一年(即365天)后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3、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对个人投资者,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对机构投资者,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 7日以内 | 1.5% |
| 7日(含)—30日 | 1.0% |
| 30日以上(含) | 0 |
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C
二、本基金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暂不通过直销机构销售。
2、非直销机构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代销机构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
农业银行协商一致。《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见附1 2
件 、附件 。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所作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2、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6年5月22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本次修订后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将在本公司网站发布,供投资者查阅。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 章节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一、前言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 二、释义 |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
行)
6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告,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需经跨系统转托管
至基金登记系统后方可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6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
金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其他份额(如有)或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需经跨系统转托管至基金登记系
统后方可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6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
在基金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除经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
| 二、释义 | | 7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
| | |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7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75、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并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
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
返还给投资人;对于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
额,持续持有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后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将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
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
| 三、基金的基本
情况 | |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对投资人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用、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
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
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对于投资人通过其他
销售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超过一年后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
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
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 |
| | | 相关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六、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
金上市交易。 |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约定仅适用
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未来,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也可申请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
内容,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 七、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也不开设场内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
者只能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
| 七、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
申购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不从该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从该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其中,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
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
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对于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超 |
| | 1、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产所有。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
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 | 过一年后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
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
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对于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其中,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所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
超过一年后所计提的销售服务费,都将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
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
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 |
| | 申购费率。 | 金申购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
| 七、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②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
每笔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该笔赎回申请当日
部分确认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
场外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
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①全额赎回”或“②部分顺延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
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②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的每笔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该笔赎回申请当
日部分确认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
交场外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①全额赎回”或“②部分顺延赎回”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
| 七、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依照有 |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依照 |
| |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
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 七、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
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
开办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 |
| 七、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但选择后端收费模
式下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到场内。本基金跨系
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基
金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但选择后端收
费模式下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到场内。除经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本基
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
| 八、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 八、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 九、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二)召开事由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二)召开事由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 |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的费用; |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其他应由基金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 |
| 十五、基金资产
估值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
偿。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
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 十五、基金资产
估值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 十六、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0、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
| 十六、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具体收取/返还方式:
(1)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
对于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或
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2)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
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双方核对一致的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对于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超
过一年后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
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销售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 十六、基金的费 |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
| 用与税收 | 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
| 十八、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 2、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
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
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份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在基金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选择红利再投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
取现金红利的收益分配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须遵
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 2、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
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
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份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在基金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选择红利再投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只
能采取现金红利的收益分配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
须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 |
| 二十、基金的信 | 7、基金净值信息 | 7、基金净值信息 |
| 息披露 |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分别披露一次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
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 二十、基金的信
息披露 | 9、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9、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25)本基金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
| 二十、基金的信
息披露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 二十一、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 |
| |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的费用; |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其他应由基金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 |
| 二十一、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所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超过一
年后所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
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
附件 2:《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 章节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 四、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 |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
| 八、基金资产净 |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
| 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
追偿。 |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偿。 |
| 九、基金收益分
配 | 2、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
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
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份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如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在基
金登记系统中的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选择红利再投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2、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
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
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份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在基金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选择红利再投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 |
|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
取现金红利的收益分配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须遵
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只
能采取现金红利的收益分配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
须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 |
| 十一、基金费用 | |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计提后按规定收取或返还投资者的金额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
| 十一、基金费用 |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 十一、基金费用 |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
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
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
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
核。 |
| | 2、支付方式和时间 | 2、支付方式和时间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具体收取/返还方式:
(1)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
对于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或
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2)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
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双方核对一致的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对于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超
过一年后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
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销售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 十六、托管协议
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所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超过一
年后所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
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