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东方电热(300217):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17:35:26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电热: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一、担保情况概述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或“保证人”)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其中:同意公司在2026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江苏东方瑞吉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瑞吉”或“债务人”)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3亿元;为全资子公司镇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东方”或“债务人”)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亿元;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华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智”或“债务人”)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4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2026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了上述事项。

二、本次担保情况
(一)2026年5月20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镇江新区支行”、“甲方”或“债权人”)签署编号为0110400011-2026年新区(保)字0016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6年5月19日至2027年5月18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100,000,000.00元(大写:壹亿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东方瑞吉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二)2026年5月20日,公司与工行镇江新区支行签署编号为0110400011-2026年新区(保)字0017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6年5月19日至2027年5月18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30,000,000.00元(大写:叁仟万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镇江东方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三)2026年5月20日,公司与工行镇江新区支行签署编号为0110400011-2026年新区(保)字0015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6年5月19日至2027年5月18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96,000,000.00元(大写:玖仟陆佰万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江苏华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为确保担保的公平、对等,江苏华智的少数股东江苏鼎之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将按照江苏华智向工行镇江新区支行申请的最高债权额度以担保人的身份向公司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的反担保保证责任。

三、本次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为东方瑞吉授信签订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为了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反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第1.1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6年5月19日至2027年5月18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100,000,000.00元(大写:壹亿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东方瑞吉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第1.2条 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第4.1条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第4.2条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第4.3条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第4.4条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第4.5条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第五条 主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
A、第1.1条约定的期间届满;
B、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C、债务人、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D、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诉讼/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作了规定。

以上合同主要内容摘自公司与工行镇江新区支行签署的合同编号为0110400011-2026年新区(保)字0016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合同条款以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准。

(二)为镇江东方授信签订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为了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反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第1.1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6年5月19日至2027年5月18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30,000,000.00元(大写:叁仟万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镇江东方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第1.2条 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第4.1条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第4.2条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第4.3条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第4.4条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第4.5条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第五条 主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
A、第1.1条约定的期间届满;
B、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C、债务人、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D、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还对乙方陈述与保证,乙方承诺,甲方承诺,违约,生效、变更和解除,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作了规定。

以上合同主要内容摘自公司与工行镇江新区支行签署的合同编号为0110400011-2026年新区(保)字0017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合同条款以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准。

(三)为江苏华智授信签订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为了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反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第1.1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6年5月19日至2027年5月18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96,000,000.00元(大写:玖仟陆佰万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江苏华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第4.1条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第4.2条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第4.3条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第4.4条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第4.5条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第五条 主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
A、第1.1条约定的期间届满;
B、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C、债务人、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D、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还对乙方陈述与保证,乙方承诺,甲方承诺,违约,生效、变更和解除,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作了规定。

以上合同主要内容摘自公司与工行镇江新区支行签署的合同编号为0110400011-2026年新四、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担保事项披露之日,公司为东方瑞吉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的担保额度为3亿元;为镇江东方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的担保额度为1亿元;为江苏华智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的担保额度为4亿元。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202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范围内。

截至本担保事项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10.5亿元,已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总额度为2.26亿元(含本次担保);担保余额为11,159.82万元,占归属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5年度)42.18亿元的2.65%;公司及子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0110400011-2026年新区(保)字0015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0110400011-2026年新区(保)字0016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0110400011-2026年新区(保)字0017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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