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科纳米(68875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核心员工(含外籍员工),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晓旻。除前述激励对象外,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本激励计划将实际控制人以及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和发展需求,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4、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6年5月18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以13.35元/股的授予价格授予332万股限制性股票。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5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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