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信德新材(301349):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349 证券简称:信德新材 公告编号:2026-04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3.涉案的金额:本诉涉案金额1,772.19万元(不含违约金、利息、诉讼费、法院保全费、保函费用等)。 本诉被告提出反诉:反诉涉案金额679.2万元(包括实际损失199.2万元及可得利益损失480万元,不含诉讼费用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该案目前处于法院一审审理阶段。尚未产生有效判决,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合理估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2025年年度审计期间,公司已对该事项计提坏账准备。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稳定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信德胜隆(大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胜隆”)于2026年3月6日收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简称“嘉能公司”或“被告”)发生合同纠纷,信德胜隆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03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 2026年04月0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因乙烯焦油市场价值上升,公司已向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金额。增加诉讼请求后为1,772.19万元(不含违约金、利息、诉讼费、法院保全费、保函费用等)。 二、反诉的基本情况 近日,嘉能公司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并获得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目前处于法院一审审理阶段。现将反诉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江苏嘉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信德胜隆(大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反诉请求: 1.依法确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25年7月2日至2025年12月15日期间签订的11份《销售合同》系双方为履行《委托加工协议》而进行的原料委托采购安排,不具有独立的买卖合同效力; 2.判令撤销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25年6月25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及前述11份《销售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 3.判令反诉被告返还《销售合同》所涉乙烯焦油5101.12吨,如不能返还的依法赔偿。 4.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因《委托加工合同》造成损失,人民币679.2万元(包括实际损失199.2万元及可得利益损失480万元); 5.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本诉及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反诉原告认为:反诉原告有理由认为反诉被告以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方式,真实目的是为了低价采购原材料,而非真实的为了委托加工,故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可撤销的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所有合同,包括全部委托加工合同和采购合同。且事实上,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民法典》146条虚伪表示的规定,可认定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反诉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为履行主协议而预留的专用场地、设备、人力等资源闲置,特别是为储存乙烯焦油占用了反诉原告的大量储存设备,预期的加工费收益完全落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反诉被告应赔偿反诉原告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该案目前处于法院一审审理阶段。尚未产生有效判决,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合理估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2025年年度审计期间,公司已对该事项计提坏账准备。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稳定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反诉状》; 特此公告。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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