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科技(30090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5月19日 11:54:34 中财网
原标题:康平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子公司苏州市凌臣采集计算机有限公司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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