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环保(300779):为参股公司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5月18日 00:21:04 中财网
原标题:惠城环保:关于为参股公司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779 证券简称:惠城环保 公告编号:2026-039
债券代码:123118 债券简称:惠城转债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公司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担保生效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前述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8月19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为参股公司山东惠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惠亚”)向银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4,500.00万元的银行授信按其持有山东惠亚34.8755%股权比例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69.4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参股公司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1)。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山东惠亚与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分场支行(以下简称“东营银行八分场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东营银行八分场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50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公司与东营银行八分场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金额174.38万元。同时,山东惠亚股东王永颖和董事长仉杰分别与东营银行八分场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山东惠亚股东王永颖和董事长仉杰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山东惠亚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以下简称“青岛银行东营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向青岛银行东营分行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50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公司与青岛银行东营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金额174.35万元。同时,山东惠亚股东王永颖和董事长仉杰分别与青岛银行东营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山东惠亚股东王永颖和董事长仉杰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均为人民币325.65万元。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东营银行八分场支行签署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分场支行
1.担保金额:174.38万元
2.担保范围:(1)本合同的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实现担保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鉴定费、拍卖费、变卖费、处置费、过户费、律师费等)。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保证人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债权人行使本合同项下担保权利所得的款项按照下来顺序清偿其债权: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2)违约金;3)损害赔偿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债权人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1)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依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主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2)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债务的,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将主合同项下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自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青岛银行东营分行签署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1.担保金额:174.35万元
2.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以及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85,569.40万元,提供担保总余额199,162.606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0.3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662.606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47%。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公司与东营银行八分场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3、《借款合同》;
4、公司与青岛银行东营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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