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央商场(600280):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 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22194751.60元 ? 本次诉讼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次诉讼已完成缴费,尚未正式开庭审理,赔偿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宿迁中央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中央”)与蔡思源、张宏宇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蔡思源、张宏宇提起诉讼,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于2026年5月14日完成缴费,诉讼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宿迁中央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 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幸福南路92号 被告一:蔡思源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二:张宏宇 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二、起诉方宿迁中央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均存在劳动事实,2012年,被告一任职宿迁雨润广场项目总经理。而在此之前,2011年4月7日,被告二任职宿迁前述雨润广场项目财务核算部经理(兼),被告二一直处理该项目财务岗位的事宜,最终担任该项目建设财务总监。 两被告在担任宿迁雨润广场工程项目建设高管期间,严重失职、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各种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遭受巨额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就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1)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194751.60元; (2)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00.00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已完成缴费,尚未正式开庭审理,赔偿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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