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福莱新材(605488):福莱新材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6-056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因生产经营需要,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富利”)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烟台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嘉兴分行”)分别申请了人民币800万元、1200万元的授信额度。为保证上述授信额度的履行,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烟台分行、招商银行嘉兴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烟台富利向招商银行烟台分行申请的人民币800万元的授信额度及对应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烟台富利向招商银行嘉兴分行申请的人民币1,200万元的授信额度及对应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针对上述两笔担保,持有烟台富利28.30%股份的股东迟富轶先生分别与公司签订了两份《最高额不可撤销反担保保证合同》,按照其在烟台富利的持股比例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1月15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新增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6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公司2026年度为子公司开具票据提供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授权期限自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综上,公司为烟台富利2026年度新增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福莱新材关于2026年度新增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公司本次为烟台富利提供的担保为2,000万元,截至2026年5月12日,公司2026年度为烟台富利提供新增担保额度10,000万元(新签署合同金额),已75,357.76 实际为烟台富利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万元。因此本次担保金额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外提报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一)公司为烟台富利向招商银行烟台分行申请授信所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1、保证人: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授信人(贵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3、授信申请人: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 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二)公司为烟台富利向招商银行嘉兴分行申请授信所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1、保证人: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授信人(贵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3、授信申请人: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20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 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对于公司为烟台富利向招商银行烟台分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事项,迟富轶先生与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反担保保证合同》,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担保人(甲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反担保保证人(乙方):迟富轶 债务人(丙方):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保证反担保的范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根据《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在授信额度内向丙方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捌佰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保险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各类司法程序的申请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因对担保物的管理工作而收取的报酬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反担保保证责任期间: 2.1反担保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到期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 2.2反担保保证期间为《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的保证期间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对于公司为烟台富利向招商银行嘉兴分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事项,迟富轶先生与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反担保保证合同》,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担保人(甲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反担保保证人(乙方):迟富轶 债务人(丙方):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保证反担保的范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根据《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在授信额度内向丙方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保险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各类司法程序的申请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因对担保物的管理工作而收取的报酬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反担保保证责任期间: 2.1反担保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到期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 2.2反担保保证期间为《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的保证期间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富利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经营规划。同时,公司能够对烟台富利的日常经营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烟台富利目前各方面运作正常,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担保风险可控。同时,烟台富利另一股东迟富轶先生按照其持股比例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年度担保预计事项。本次担保事项在预计额度批准范围内。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及发展需求,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子公司开具票据提供担保。公司能够及时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在可控制范围之内,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发展规划。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5月12日,公司累计提供担保总额108,48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69.03%。截至2026年5月12日,公司累计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2,255.97万元,其中: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担保1,033.90 余额为人民币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0.66%;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6,222.16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8.50%;公司为子公司开具票据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999.92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18%。累计提供担保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52.34%,且超过净资产20%。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5 15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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