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嘉美包装(002969):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逐越鸿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要约收购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原标题:嘉美包装: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逐越鸿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要约收购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苏州逐越鸿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要约收购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五月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和承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2025年 12月 16日,逐越鸿智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包香港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逐越鸿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中包香港持有的上市公司279,255,722 股股份(占协议签署日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9.90%,占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2%)。中包香港不可撤销地承诺,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中包香港放弃行使其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且除《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表决权恢复情形外,前述放弃行使的表决权始终不恢复。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及本次表决权放弃后,逐越鸿智持有上市公司 279,255,722股股份(占协议签署日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9.90%,占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2%)及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2026年 3月 27日,本次股份转让已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以逐越鸿智股份受让为前提,逐越鸿智或其指定关联方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上市公司除收购人以外的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2026年 4月29日,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宣布收到逐越鸿智出具的《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逐越鸿智以每股 4.45元的价格,向嘉美包装除逐越鸿智以外的公司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要约收购嘉美包装 233,491,406股股份(占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0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嘉美包装董事会委托,担任本次要约收购的独立财务顾问,就该事项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独立意见,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书。 本报告书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嘉美包装等相关机构及人员提供,提供方对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材料、文件或口头证言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除嘉美包装等相关机构及人员提供的资料外,本报告书所依据的其他信息均来自公开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嘉美包装 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以及2026年一季度定期报告及资本市场公开数据等。 本报告书仅就本次要约收购发表意见,包括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要约收购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对投资者根据本报告书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后果,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嘉美包装董事会援引本报告书相关内容。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书签署日,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要约收购的所有当事方没有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要约收购发表的有关意见完全独立进行;本独立财务顾问没有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任何解释和说明;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嘉美包装发布的与本次要约收购相关的各项公告及信息披露资料。 目 录 目 录 ............................................................................................................................. 3 释 义 ............................................................................................................................. 4 第一节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 6 第二节 本次要约收购概况 ....................................................................................... 15 第三节 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 24 第四节 本次要约收购价格分析 ............................................................................... 26 第五节 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要约收购的基本意见 ............................................... 29 第六节 本次要约收购的风险提示 ........................................................................... 38 第七节 独立财务顾问在最近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及收购方股份的情况说明 ..................................................................................................................... 39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40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一节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逐越鸿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逐越鸿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书签署日,逐越鸿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长空纪元,直接持有逐越鸿智 0.1%的合伙份额。俞浩先生直接持有长空纪元 100%的股权,因此俞浩先生可以通过控制长空纪元实现对逐越鸿智的控制。同时,俞浩先生通过对长空纪元、可庭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及逐越鸿杰的控制,间接控制逐越鸿智 100%的合伙份额。因此,俞浩先生为逐越鸿智的实际控制人。 1、收购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书签署日,逐越鸿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长空纪元,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书签署日,逐越鸿智的实际控制人俞浩先生基本情况如下:
(一)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要参股公司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书签署日,逐越鸿智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要参股公司。 (二)收购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要参股公司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书签署日,长空纪元除控制逐越鸿智、逐越鸿杰外,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书签署日,逐越鸿智的实际控制人俞浩先生除控制逐越鸿智、长空纪元外,其与直系亲属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仅列示一级控股子公司)及关联企业(仅列示直接持股 20%以上的重要参股公司)情况如下: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逐越鸿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前,收购人逐越鸿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2025年 12月 16日,逐越鸿智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包香港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逐越鸿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中包香港持的上市公司279,255,722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占协议签署日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9.90%,占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4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述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书签署日,逐越鸿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79,255,722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占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2%。 六、收购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逐越鸿智成立于 2025年 9月 26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其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因此未编制财务报表。 逐越鸿智执行事务合伙人长空纪元成立于 2025年 11月 12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其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因此未编制财务报表。 逐越鸿智成立时间不满三年,其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俞浩,无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 七、收购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八、收购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书签署日,除嘉美包装外,逐越鸿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九、收购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书签署日,逐越鸿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十、收购人关于最近两年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书签署日,逐越鸿智最近两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变化情况为由天空翱翔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变更为天空循光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再变更为长空纪元。天空翱翔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天空循光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长空纪元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俞浩先生。因此,最近两年逐越鸿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均为俞浩先生。 第二节 本次要约收购概况 一、要约收购目的 本次要约收购旨在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助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优化股权结构。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作为股东的权利及义务,规范管理运作上市公司。 本次要约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嘉美包装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二、收购人作出本次要约收购的决定及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5年 12月 16日,逐越鸿智执行事务合伙人长空纪元作出决定,同意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收购人针对本次交易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三、被收购公司名称及收购股份的情况 1、被收购公司名称: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被收购公司股票名称:嘉美包装 3、被收购公司股票代码:002969.SZ 4、收购股份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5、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本次要约收购的股份为除逐越鸿智以外的所有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若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价格及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中包香港将以其所持上市公司 102,911,44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1.02%,占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9.37%)就本次要约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并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该等股份临时托管于中登公司;未经收购方书面同意,中包香港不得撤回、变更其预受要约。 根据《预受要约协议》约定,富新投资承诺以其所持上市公司 88,991,91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9.53%,占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8.10%)有效申报预受要约,中凯投资承诺以其所持上市公司 23,279,12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49%,占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12%)有效申报预受要约。该等《预受要约协议》需富新投资、中凯投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有权决策审批程序,并取得同意实施本次交易的书面批准文件(如有)方可生效。 四、本次要约收购价格的计算基础 (一)本次要约收购价格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 4.45元/股。若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价格及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计算基础 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如下: 1、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在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所支付的价格情况如下:2025年 12月 16日,逐越鸿智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包香港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逐越鸿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中包香港持有的上市公司 279,255,722股股份(占协议签署日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9.90%,占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2%),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4.45元。 除上述情形外,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个月内,收购人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为 4.45元/股。 2、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30个交易日内,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30个交易日,嘉美包装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 3.85元/股。 经综合考虑,收购人确定要约价格为 4.45元/股,要约价格不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也不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本次要约价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五、要约收购资金的有关情况 基于要约价格 4.45元/股、最大收购数量 233,491,406股的前提,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 1,039,036,756.70元。 收购人已于 2025年 12月 18日,将 207,807,351.34元(相当于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 20%)存入中登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按照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收购人进行本次要约收购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收购人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对外募集、股份代持、结构化安排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自筹资金通过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取得,目前收购方已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并购借款合同》,并购贷款协议主要内容参见本报告书之“第五节 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要约收购的基本意见”之“二、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履约能力评价”。 为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逐越鸿智已经就本次交易作出承诺,“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用于自筹资金支付本次交易对价所质押股份的数量不超过通过本次交易取得股份数量的 50%(上市公司股份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的,前述股份数量相应调整),其余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 36个月内不进行质押。”收购人已就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稳妥安排,具备完成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能力。 六、要约收购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 30个自然日,要约收购期限自 2026年 4月 30日起至 2026年 5月 29日止。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最后三个交易日,即 2026年 5月27日、2026年 5月 28日和 2026年 5月 29日,预受股东可撤回当日申报的预受要约,但不得撤回已被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 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七、要约收购的约定条件 本次要约收购以《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的上市公司 279,255,722股股份(占协议签署日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9.90%,占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2%)为前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述股份转让已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收购人已持有嘉美包装 25.42%股份,本次要约收购相关前提条件已达成。 八、股东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一)申报代码:990094 (二)申报价格:4.45元/股 (三)申报数量限制 上市公司股东申报预受要约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账户中持有的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股票数量,超出部分无效。被质押、司法冻结或存在其他限制情形的部分不得申报预受要约。 (四)申请预受要约 上市公司股东申请预受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要约事宜,证券公司营业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申报指令的内容应当包括:证券代码、会员席位号、证券账户号码、合同序号、预受数量、收购编码。 要约期内(包括股票停牌期间),上市公司股东可办理有关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 预受要约申报当日可以撤销。 (五)预受要约股票的卖出 已申报预受要约的股份当日可以申报卖出,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仍计入预受要约申报。已申报预受要约的股份应避免再申报卖出,已申报卖出的股份应避免再申报预受要约,否则会造成相关卖出股份在其交收日卖空。流通股东在申报预受要约的同一日对同一笔股份所进行的非交易委托申报,其处理的先后顺序为:质押、预受要约、转托管。 (六)预受要约的确认 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申报经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后次一交易日生效。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确认的预受要约股份进行临时保管。经确认的预受要约股票不得进行转让、转托管或质押。 (七)收购要约变更 要约收购期限内,如收购要约发生变更,原预受申报不再有效,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解除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上市公司股东如接受变更后的收购要约,须重新申报。 (八)竞争要约 出现竞争要约时,预受要约股东就初始要约预受的股份进行再次预受之前应当撤回原预受要约。 (九)司法冻结 要约收购期限内,预受要约的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协助执行股份冻结前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要约申报。 (十)预受要约情况公告 要约收购期限内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收购人将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告上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及撤回预受的有关情况。 (十一)余股处理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少于或等于本次预受要约收购股份数量 233,491,406股,则收购人将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收购已预受要约的股份。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 233,491,406股,则收购人将按照同等比例收购已预受要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233,491,406股÷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收购人从每名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如涉及不足一股的余股,则将按照中登公司权益分派中零碎股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十二)要约收购资金划转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收购人将含相关税费的收购资金足额存入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然后通知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该款项由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收购证券资金结算账户。 (十三)要约收购股份划转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收购人将向深交所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深交所完成对预受要约的股份的转让确认手续后,收购人将凭深交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十四)收购结果公告 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后,收购人将向深交所提交并公告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九、股东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一)撤回预受要约 预受要约股份申请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在收购要约有效期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撤回预受要约事宜,证券公司营业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申报指令的内容应当包括:证券代码、会员席位号、证券账户号码、合同序号、撤回数量、收购编码。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包括股票停牌期间),股东可办理有关撤回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撤回预受要约申报当日可以撤销。 (二)撤回预受要约情况公告 要约收购期限内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收购人将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告上一交易日的撤回预受要约的有关情况。 (三)撤回预受要约的确认 撤回预受要约申报经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后次一交易日生效。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解除临时保管。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三个交易日(即 2026年 5月 27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三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可撤回当日申报的预受要约,但不得撤回已被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 (四)竞争要约 出现竞争要约时,接受初始要约的预受股东,拟将全部或部分预受股份售予竞争要约人的,在预受竞争要约前应当先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初始要约。 (五)司法冻结 要约收购期间内预受要约的股份被司法冻结或设定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证券公司在协助执行股份冻结前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申报。 (六)不可撤回的情形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最后三个交易日,即 2026年 5月 27日、2026年 5月28日和 2026年 5月 29日,预受股东可撤回当日申报的预受要约,但不得撤回已被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 十、受收购人委托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名称 接受要约的股东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本次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 收购人已委托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次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的结算、过户登记事宜。 十一、本次要约收购是否以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收购完成后若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将协调其他股东共同提出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二、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交易外,收购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若收购人后续拟继续以其他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本次要约收购的股份锁定情况 收购人承诺,“本企业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嘉美包装的股份,自该等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 18个月内不转让,但该等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8个月的限制。” 为更好实现本次交易之目的,基于谨慎性原则,逐越鸿智就本次交易进一步作出承诺,“本企业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自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逐越鸿智的合伙人长空纪元、可庭科技、逐越鸿杰均就本次交易作出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 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持有的逐越鸿智的合伙份额。” 俞浩先生控制核心企业的 8名业务骨干均就本次交易作出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 18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逐越鸿杰的合伙份额。” 逐越鸿杰就本次交易作出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 18个月内,本企业不新增合伙份额;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 18个月至 36个月内,若本企业新增合伙份额由新的合伙人认购,本企业将促使新的合伙人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 3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本企业的合伙份额。” 俞浩先生就本次交易作出承诺,“(1)自本人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后60个月内,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维持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2)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长空纪元的股权,长空纪元不新增股权由新的股东认购。(3)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 36个月内,本人将维持作为可庭科技实际控制人的地位。(4)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 36个月至 60个月内,本人每 12个月内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在本次交易完成时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 15%。” 第三节 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一、本次要约收购价格的合规性分析 2025年 12月 17日,嘉美包装公告《关于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逐越鸿智拟以 4.45元/股的价格要约收购嘉美包装 233,491,406股,关于本次要约收购价格合规性的分析如下: (一)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2025年 12月 16日,逐越鸿智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包香港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逐越鸿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中包香港持有的上市公司279,255,722股股份(占协议签署日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9.90%,占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2%),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4.45元。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书签署日,前述协议转让股份已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收购人已持有嘉美包装 279,255,722股股份(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9.90%)。 除上述协议转让情形外,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个月内,收购人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取得嘉美包装股票。因此,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嘉美包装股票拟支付的最高价格为人民币 4.45元/股。本次要约价格不低于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个月内取得嘉美包装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符合要约定价的法定要求,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