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博思软件(300525):原参股公司业绩承诺补偿进展暨公司提起诉讼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参股公司业绩承诺补偿进展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834.0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受理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在以前年度对本案涉及的其他应收款全额计提减值损失。本次诉讼案件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暂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参股公司北京多啦财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啦公司”)未完成2023年-2024年业绩承诺,多啦公司控股股东秦靖博先生需根据《关于北京多啦财税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834.04万元业绩补偿款。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及参股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在确认业绩补偿金额后,公司通过数次协商、发函催讨的方式,要求秦靖博先生支付业绩补偿款,但仍催讨无果,因此公司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上述业绩补偿一案委托北京浩天(福州)律师事务所,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受理了本次诉讼,公司于2026年5月13日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2026)闽0121民初3914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秦靖博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秦靖博向原告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补偿人民币834.04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秦靖博向原告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现金补偿为基数,自2025年6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3月26日为人民币27.97万元); 3、判令由被告秦靖博承担原告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3 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万元; 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均由被告秦靖博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23年1月9日,原告博思软件与乙方一被告秦靖博、乙方二案外人福州高新区有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三案外人鹰潭市瀚象企业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乙方四案外人鹰潭市余江区嘉尔升商业服务中心、丙方第三人多啦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上述四乙方系多啦公司原股东。《投资协议》约定:1.博思软件向多啦公司增资并持有增资后多啦公司15%股权,该次增资后多啦公司注册资本由735.2953万元增加至865.0953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29.8万元,博思软件认购每1元新增注册资本的认购价格为6.8元,应支付的认购价款合计882.64万元,其中129.8万元计入实收资本,752.8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第五条“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约定,秦靖博承诺多啦公司2023年及2024年两2500 2023 1500 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 万元,且 年单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万元, 若此业绩承诺未达成,博思软件有权启动调整机制,要求秦靖博通过转让股权或支付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现金补偿的计算公式为:博思软件投资总额(882.64万元)-(2.35*经审计的两年平均营业收入*博思软件在业绩调整前的持股比例15%);3.协议同时约定各方其他权利义务。 《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原告博思软件已全额支付了882.64万元增资认购款。然,根据审计报告载明,多啦公司2023年实际营收仅122.47万元,2024年为153.21万元,显著低于被告秦靖博承诺的目标,业绩承诺严重未达标。鉴于此,原告博思软件分别于2025年5月29日、2025年10月22日正式向被告秦靖博发函,依照《投资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向被告秦靖博主张现金补偿834.04万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计算过程为:882.64-2.35*[(122.47+153.21)/2]*15%=834.04万元。然截至起诉日,被告秦靖博仍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 《投资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均应恪守约定义务。现多啦公司未达成业绩承诺,已触发《投资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原告博思软件作为守约方,有权依据《投资协议》第五条启动业绩调整条款,要求被告秦靖博支付现金补偿。原告博思软件亦有权要求被告秦靖博以现金补偿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另,原告博思软件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北京浩天(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实际支出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万元,该费用系原告博思软件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依照《投资协议》第十三条之约定,应由被告秦靖博承担。 三、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于以前年度对本案涉及的其他应收款全额计提减值损失,本次诉讼案件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暂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风险提示 公司将通过多种方式积极追讨业绩补偿款,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但能否获得业绩补偿款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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