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驰股份(002429):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触及1%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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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5月13日 17:24:4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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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兆驰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
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1
深圳市
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股东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深圳市
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兆驰股份”)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方明珠”)出具的《关于减持深圳市
兆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触及1%的告知函》,
东方明珠于2026年4月27日至2026年5月12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14,66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23850%。本次权益变动后,
东方明珠持有公司股份271,616,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99999%,权益变动触及1%的整数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权益变动触及1%的整数倍情况说明
| 1.基本情况 |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 | |
| 住所 | 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57号 | |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6年4月27日至2026年5月12日 | | |
| 权益变动过程 | 东方明珠于2026年4月27日至2026年5月12日通过
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14,660,500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0.323850%。本次权益变动后,东方明珠持
有公司股份271,616,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99999%。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 |
| 股票简称 | 兆驰股份 | 股票代码 | 002429 |
| 变动方向 | 上升□ 下降? | 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
|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 | | |
| 股份种类(A股、B股等) | 减持股数(万股) | 减持比例(%) | | |
| A股 | 1,466.05 | 0.323850 | | |
| 合计 | 1,466.05 | 0.323850 | | |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其他 □(请注明) | | | |
|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 | | |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 | 股数
(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股数
(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合计持有股份 | 28,627.69 | 6.323849 | 27,161.64 | 5.999999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28,627.69 | 6.323849 | 27,161.64 | 5.999999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 | | | |
|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
承诺、意向、计划 | 是□ 否?
如是,请说明承诺、意向、计划的具体情况及履行进度。 | | | |
|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
的情况 | 是□ 否
?
如是,请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整改计划和处理措施。 | | | |
|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 | | | |
|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
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
权的股份 |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对应股份数量及占现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 | | | |
| 6.备查文件 | | | | |
|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
3.律师的书面意见 □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 | | | |
二、特别说明
东方明珠原持有公司股份286,276,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23849%(股票来源全部为认购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取得的股份,以及公司后续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应新增的股份),其所持有的上述股份均属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取得的股份,其减持行为适用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减持办法》)第二条规定:“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即不适用于《减持办法》第九条“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因此,
东方明珠不存在受到减持新规限制的股份,不存在不得减持的情形,本次减持无需履行预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
东方明珠关于减持深圳市
兆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触及1%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
兆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4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