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康生物(688046):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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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5月13日 10:05:3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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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药康生物: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集萃
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保荐机构编号 | Z26774000 |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 B7栋 401 |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号保利广场 E栋 20层 |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 联系人 | 季李华、李皓 |
| 情况 | 内容 |
| 联系电话 | 021-38966900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发行人名称 | 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688046.SH |
| 注册资本 | 41,0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北新区学府路 12号 |
| 主要办公地址 | 南京市江北新区学府路 12号 |
| 法定代表人 | 赵静 |
| 实际控制人 | 高翔 |
| 联系人 | 王逸鸥 |
| 联系电话 | 025-58243997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2年 4月 12日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 4月 25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2年度报告于 2023年 4月 20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 2024年 4月 27日披露
2024年度报告于 2025年 4月 26日披露
2025年度报告于 2026年 4月 23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尽职推荐工作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
调查或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
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2、持续督导期间 |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情况 |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及时事后审阅。 |
|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3年 4月 13日至 4月
14日、2023年 8月 3日、2024年 4月 23日至 4月 25日、2024
年 9月 23日、2025年 4月 25日、2025年 9月 23日、2026年 4
月 21日对发行人进行募集资金现场核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
人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3年 4月 14日、2024年 4月 23日、
2025年 4月 25日对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人员
进行了 3次持续督导定期培训。 |
|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督促发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
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
|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情况 |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
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管理
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102,610.21万
元,投资于“模式动物小鼠研发繁育一体化基地建设项目”、“真
实世界动物模型研发及转化平台建设项目”和“AI驱动类器官、
动物疾病模型多模态临床前药物研究平台项目”。截至 2025年 12
月 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31,972.39万元,尚未使用的
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76,740.05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人民币 15,740.05万元(含募集资金用于理财的收益和利息收入扣
减手续费净额),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61,000.00
万元。 |
|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了解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召
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
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
代表人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
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
|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意见情况 | 1、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各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发表独立意见
(1)保荐机构于 2023年 4月 19日对发行人 2022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相应履行了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
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
司董事会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4年 4月 26日对发行人 2023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相应履行了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
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
司董事会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5年 4月 25日对发行人 2024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相应履行了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
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
董事会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 2026年 4月 22日对发行人 2025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募集
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相应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
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董事会披露的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无异议。”
2、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
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限售股上市流通、关联交易、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差异化分红事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
预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限售股上市流通、部分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调整投资金额并项目延期暨新增募投项
目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36次,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此外,针对持续督导期内年度事项,保荐机构还对发行人出
具 7次年度/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主要股
东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切实
履行承诺。 |
|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2024年 11月 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规范运作建议书》(上
证科创公函【2024】0349号),保荐机构配合公司完成相关回复。
此外,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 (9)其他 | 无 |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 事项 | 说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持续督导期内,因保荐代表人洪捷超先生工作变动
原因,保荐机构委派李皓先生接替洪捷超先生担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 |
| 2、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江苏集萃
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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