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医疗(301290):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 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包仕军、湖北天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武汉医佳宝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医佳宝”)9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华泰联合证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八条所列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庄 晨 黄 飞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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