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清研(30128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研环境”“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信建投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清研环境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保荐人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对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人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查,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人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查,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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