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恩股份(00131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杭州福恩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杭州福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遗漏信息补充; 3、报告期内发生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修正; 4、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5、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的原则; 2、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3、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追究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规则、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不愿或不相互配合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4、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5、不执行公司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6、公司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扣减薪酬、奖金、追索不当所得或要求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公司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公司对其进行上述形式的责任追究并不替代其依法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可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杭州福恩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六年五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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