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多利科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

时间:2026年05月11日 18:53:51 中财网
  CFi.CN讯: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情况
1、减持主体:邓丽琴女士、王玉萍女士、高国环女士、曹峰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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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3、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和二级市场购买的股份及因权益分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加的股份;
4、减持方式:邓丽琴女士拟减持的方式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其他三位股东拟减持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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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个交易日后 个月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其中邓丽琴女士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即不低于26.84元/股。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7
、减持数量及比例:
股东名称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比例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
邓丽琴3,105,0934.28%1.0000%
王玉萍43,94025.00%0.0142%
高国环43,94025.00%0.0142%
曹峰43,94025.00%0.0142%
合计3,236,913-1.0425%
注:上表中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邓丽琴女士、王玉萍女士、高国环女士、曹峰先生均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价也不存在破发、破净或者分红不达标等情形。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邓丽琴女士、王玉萍女士、高国环女士、曹峰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如下:
1、邓丽琴女士相关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6
后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前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25%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票。

(5)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多利科技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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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萍女士、高国环女士、曹峰先生相关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前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25%
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公司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票。

(5)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7)自股份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申12
报前 个月内取得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拟减持事项与邓丽琴女士、王玉萍女士、高国环女士、曹峰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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