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通精工(60319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人”)作为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精工”、“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亚通精工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行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自2023年2月1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 东吴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726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精工”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9.09金净额为人民币78,434.8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2月14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100Z0004号)。本次发行的股票于2023年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监会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 1、督导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相关人员等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其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运行等情况; 3、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和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事项,督导发行人按照承诺用途合法合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 7、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日常沟通,对公司规范运作提出建议,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相关的报告; 8、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亚通精工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为保荐人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保荐工作的总体配合情况良好。 六、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 及评价 在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亚通精工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认为,亚通精工的信息披露制度合规,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亚通精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亚通精工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截至2025年12月31日,亚通精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