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力科技(301255):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力科技”或“发行人”)于2022年12月27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通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通力科技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推荐通力科技发行新股上市,并持续督导通力科技履行相关义务。保荐机构履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职责,按有关规定指定翟平平、甘强科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通力科技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保荐文件;提交保荐文件后,保荐机构积极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和发行人实际情况,修订发行相关文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防止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等事项; 7、持续关注发行人重大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8、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9、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10 、对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1、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根据目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决定对“新增年产5万台工业减速机智能工厂技改项目”和“研发中心升级技改项目”进行延期。 上述事项已经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相关核查意见已于2023年3月30日公告。 (二)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并使用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投资新项目 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并使用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投资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新增年产5万台工业减速机智能工厂技改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将调整的金额、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用于投资建设新项目“通力智能装备(杭州)有限公司高端传动装备智造项目”,并使用上述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通力智能装备(杭州)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由全资子公司负责新项目的实施。 上述事项已经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相关核查意见已于2023年3月30日公告。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通力科技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对于本次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通力科技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及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主要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及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够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配合保荐工作良好。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未发现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督导期已届满,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本项目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 甘强科 翟平平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王苏望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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