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节水(300021):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6年05月11日 16:16:39 中财网
原标题:大禹节水: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21 证券简称:大禹节水 公告编号:2026-042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45号)核准,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638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638,000,000.00元,扣除与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13,279,056.61元(不含税金额),募集资金净额为624,720,943.3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3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G11712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5号)核准,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58,593,750股,发行价格为5.1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00,000,000.00元,扣除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发行费用9,470,377.35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90,529,622.6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2月24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第ZG10111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于2026年3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兰州银行酒泉分行营业部、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2026年5月11日,公司与兰州银行酒泉分行营业部以及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账号如下:
序号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
1兰州银行酒泉分行营业部101812001455761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开户银行兰州银行酒泉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贵阳先生、李慧琪女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丙方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各报备一份。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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