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矿业(601969):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3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时间:2026年05月11日 16:16:17 中财网
原标题:海南矿业: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3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 3 号——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名称海南矿业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顾问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海南矿业证券代码601969.SH 
购买资产类型完整经营性资产√ 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   
交易对方王中喜、王琛、上海柏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是否 为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是□ 否√是否构成关联交 易是√ 否□ 
上市公司控制 权是否变更是□ 否√交易完成后是否 触发要约收购义 务是□ 否√ 
方案简介海南矿业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王中喜、王琛和柏帝投资共 3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丰瑞氟业 69.90%股权,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序号核查事项核查意见 备注与说明
   
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    
1.1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 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 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 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 立性  
1.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 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的,注册会计师是否专项核查 确认  不适用
 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  不适用
 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 影响是否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 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1.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 产,是否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 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 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1.4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    
2.1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2.1.1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 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 代表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与实 际情况是否相符  
2.1.2交易对方是否无影响其存续的 因素  
2.1.3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 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永久 居留权或者护照  
2.1.4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 何虚假披露  
2.2交易对方的控制权结构   
2.2.1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 系是否全面、完整、真实  
2.2.2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 有开展实际业务,是否已核查 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的情况  
2.2.3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 东及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2.3交易对方的实力   
2.3.1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 要业务、行业经验、经营成果 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2.3.2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业 务发展状况  
2.3.3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 况,包括资产负债情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2.4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2.4.1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 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其高 级管理人员最近 5年内是否未 受到过行政处罚(不包括证券 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交易对方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年内是否未受到与证券市场 无关的行政处罚  
2.4.2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 公司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 市公司的合规运作情况,是否 不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违 规担保等问题  不适用
2.4.3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其他不良 记录  
2.5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 系   
2.5.1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 不存在关联关系 标的公司为上市公司参股 15.79%公司,并派驻一名董事
2.5.2交易对方是否未向上市公司推 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况  
2.6交易对方是否承诺在限定期限 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其所持股 份  
2.7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为他人代 为持有股份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所购买资产的情况    
3.1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鼓励范围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 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因素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标的公司从事的萤石采选业务属于鼓 励类,无水氟化氢业务属于合规的限制 类,项目所处行业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 限制或禁止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
3.2购买资产的经营状况   
3.2.1购买的资产及业务在最近 3年 内是否有确定的持续经营记录  
3.2.2交易对方披露的取得并经营该 项资产或业务的时间是否真实  
3.2.3购买资产最近 3年是否不存在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3购买资产的财务状况   
3.3.1该项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 力  
3.3.2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较大 比例(如 30%以上)的非经常 性损益  
3.3.3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 务风险增加且数额较大的异常 应收或应付账款  
3.3.4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 司的负债比例过大(如超过 70%),属于特殊行业的应在备 注中说明  
3.3.5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 在将承担重大担保或其他连带 责任,以及其他或有风险  
3.3.6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 务会计文件虚假记载;或者其 他重大违法行为  
3.4购买资产的权属状况   
3.4.1如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  不适用
3.4.1.1权属是否清晰  不适用
3.4.1.2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 明,包括相关资产的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知 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权属证明  不适用
3.4.1.3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前述 资产是否不存在政策障碍、抵 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  不适用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 纠纷或其他方面的重大风险  不适用
3.4.1.4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 员、技术以及采购、营销体系 等是否一并购入  不适用
3.4.2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 权或其他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 的经营性资产)   
3.4.2.1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该项权  
 益类资产的全部权利   
3.4.2.2该项权益性资产对应的实物资 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  
3.4.2.3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 发起人是否不存在有出资不实 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 况  
3.4.2.4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 权注入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其 他股东的同意或者有证据表 明,该股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 权  
3.4.2.5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3.4.3该项资产(包括该股权所对应 的资产)是否无权利负担,如 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 除王中喜将其持有的 40%股份质押给 上市公司外,标的股权未设定质押,未 设定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未被司法查 封或冻结,不存在争议或纠纷,标的公 司部分房屋、设备存在抵押的情形,抵 押的设立不影响标的公司对上述资产 的合法使用以及正常生产经营。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 者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  
3.4.4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 三方请求或政府主管部门处罚 的事实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 形式的纠纷 标的公司诉讼等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 “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之“十、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以 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情况”之 “(二)行政处罚”。
3.4.5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 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 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3.4.6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 3年曾进 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 与本次评估价格相比是否存在 差异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 析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 3年曾进  
 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是否在报 告书中如实披露   
3.5资产的独立性   
3.5.1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 经营独立性,是否未因受到合 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 特许经营权、特种行业经营许 可等而具有不确定性  
3.5.2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 否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或做 出适当安排以保证其正常经营  
3.6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人以与主业无关资产或低效资 产偿还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的情况  
3.7涉及购买境外资产的,是否对 相关资产进行核查,如委托境 外中介机构协助核查,则在备 注中予以说明(在境外中介机 构同意的情况下,有关上述内 容的核查,可援引境外中介机 构尽职调查意见)  不适用
3.8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 是否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 时获得对价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3.9拟在重组后发行新股或债券时 连续计算业绩的  不适用
3.9.1购买资产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 立完整,且在最近两年未发生 重大变化  不适用
3.9.2购买资产是否在进入上市公司 前已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持 续经营两年以上  不适用
3.9.3购买资产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 是否实行独立核算,或者虽未 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 关的收入、费用在会计核算上 是否能够清晰划分  不适用
3.9.4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签订聘用合 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聘用  不适用
 关系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 后的持续经营和管理作出恰当 安排  不适用
3.10交易标的的重大会计政策或会 计估计是否与上市公司不存在 较大差异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 更的,是否未对交易标的的利 润产生影响  不适用
3.11购买资产的主要产品工艺与技 术是否不属于政策明确限制或 淘汰的落后产能与工艺技术  
3.12购买资产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环 保政策的相关要求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4.1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   
4.1.1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是否 不低于董事会就定向发行作出 决议前 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 日或者 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80%  
4.1.2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上市公司 股票是否不存在交易异常的情 况  
4.2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 如以评估值为基准确定   
4.2.1对整体资产评估时,是否对不 同资产采取了不同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4.2.2评估方法是否与评估目的相适 应  
4.2.3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资产的盈 利能力  
4.2.4是否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 得出评估结果  
4.2.5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合理  
 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 产品价格、销售量等重要评估 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特别是交 易标的为无形资产时  
4.2.6被评估的资产权属是否明确,  
 包括权益类资产对应的实物资 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   
4.2.7是否不存在因评估增值导致商 誉减值而对公司利润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况  
4.2.8是否不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 大,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每年承 担巨额减值测试造成的费用  
4.3与市场同类资产相比,本次资 产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  
4.4是否对购买资产本次交易的定 价与最近 3年的评估及交易定 价进行了比较性分析  
五、定向发行须获得的相关批准    
5.1程序的合法性   
5.1.1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已就 本次定向发行事项履行了必要 的内部决策和报备、审批、披 露程序  
5.1.2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政府 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5.1.3定向发行方案是否已经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表决通 过 目前暂未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重组方 案。
5.2定向发行后,是否未导致公司 涉及特许领域或其他限制经营 类领域  
 如存在前述问题,是否符合现 阶段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或者取 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应特 别关注国家对行业准入有明确 规定的领域  不适用
5.3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上市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如发生变化,交易对方是否按 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履行公告、报告义务  不适用
5.4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交易 对方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如是,交易对方是否拟申请豁 免  不适用
 股东大会是否已同意豁免其要  不适用
 约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6.1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后,是否符 合上市条件  
6.2如果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变更了 主营业务,该变更是否增强了 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不适用
 如果未变更主营业务,定向发 行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 是否一致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 争力  
6.3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 响   
6.3.1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是否具有 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6.3.2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要 资产是否不为现金或流动资 产,或主要资产的经营是否具 有不确定性,不会对上市公司 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确定性 (例如主要资产是上市公司不 能控制经营的股权投资、债权 投资等)  
6.3.3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 有确定的资产及业务,该等资 产或业务是否未受到合同、协 议或相关安排约束,从而具有 确定性  
6.3.4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 需要取得相应领域的特许或其 他许可资格  
 上市公司获取新的许可资格是 否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不适用
6.3.5本次交易设置的条件(包括支 付资金、交付资产、交易方式) 是否未导致拟进入上市公司的 资产带有重大不确定性(如约 定公司不能保留上市地位时交 易将中止执行并返还原状等),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有负面影 响或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6.3.6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和各种假  不适用
 设是否具有现实性   
 盈利预测是否可实现  不适用
6.3.7如未提供盈利预测,管理层讨 论与分析是否充分反映本次重 组后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持 续经营能力和存在的问题  不适用
6.3.8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 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 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 补偿安排是否可行、合理  
6.4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6.4.1相关资产是否整体进入上市公 司  
 上市公司是否有控制权  
 在采购、生产、销售和知识产 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6.4.2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 市公司收入和利润中所占比重 是否不超过 30%,未影响公司 经营的独立性  
6.4.3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包括 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无形资产 (如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 等)  
 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业务经营 所需的全部许可、批准和资质 证书(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排 污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6.4.4是否需要向第三方缴纳无形资 产使用费  
6.4.5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通过 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增加 上市公司风险的情形  
6.5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6.5.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潜在控股 股东是否与上市公司保持独 立,是否不存在通过控制权转 移而对上市公司现有资产的稳 定性构成威胁  
6.5.2定向发行后,是否能够做到上 市公司人员、财务、资产完整,  
 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 立纳税;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6.5.3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是否能够 做到与控股股东分开  不适用
6.5.4如短期内难以完全做到,是否已 做出合理的过渡性安排  不适用
6.5.5定向发行后,上市公司与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是否不 存在同业竞争  不适用
 如有,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 决方案  不适用
6.5.6定向发行后,是否不存在出现 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 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 因发生纠纷的情况;如存在, 在备注中说明对上市公司的影 响  
七、相关事宜    
7.1各专业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是 否不存在关联关系涉及的独立 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 构、法律顾问是否由上市公司 聘请(具体情况在备注栏中列 明)  
7.2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报告 和公告义务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 的情形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 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 调查的情形  
7.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是否出具过相关承诺  不适用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 情形  不适用
 如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对本次 收购不构成影响  不适用
7.4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情况   
7.4.1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 是否未出现异常波动  
7.4.2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  
 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 易的嫌疑   
7.4.3是否不存在交易对方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 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 易的嫌疑  
7.4.4是否不存在参与本次定向发行 的各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 资产评估事务所)及相关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 嫌疑  
7.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作的承诺或声明是否 涵盖其应当作出承诺的范围  
 是否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其应负 的诚信义务  
 是否不需要其对承诺的内容和 范围进行补充  
7.6定向发行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 了定向发行后的经营风险、财 务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 政策风险及其他风险  
 风险对策和此措施是否具有可 操作性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在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 1、交易标的资产权属、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情况、盈利能力、评估增值情 况; 2、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及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情 况、盈利能力、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影响等; 3、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4、本次交易方案的合规性,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除上述各点外,独立财务顾问按照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充分完成了尽 职调查中的各项工作。 二、经核查《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相关文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已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 2、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 A股股票上市条件; 4、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公允,股份发行的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符 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5、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6、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或变更事项;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8、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保持 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9、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10、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 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11、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12、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13、本次交易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后无法及时 获得标的资产的风险,标的资产交付安排相关的违约责任切实有效; 14、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重组具有必要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15、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16、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制定了防范本次交易摊薄即 期回报的相关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关 于本次交易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措施作出承诺; 17、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 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除依法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 审阅机构及资产评估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 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 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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