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联股份(002846):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5月制定)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EnpackPackagingCO.,LTD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广东·汕头 二〇二六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3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3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4第四章附则..................................................................................................................5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强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责任与权力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二)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信息遗漏补充; (三)报告期内发生业绩预告修正;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处理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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