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海关总署发布,事关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
公告称,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频繁的法人可以按《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条件和审批流程,申请《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非一批一证”(以下简称《准许证》“非一批一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将对核发的《准许证》“非一批一证”使用情况,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跟踪,加强监督管理。 公告明确,实行《准许证》“非一批一证”管理的海关为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青岛、深圳、天津、成都、武汉、西安、厦门、宁波、三亚、重庆、南宁15个海关。其他海关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此外,公告提出,《准许证》“非一批一证”自签发之日起9个月内有效,逾期自行失效。《准许证》“非一批一证”可以在有效期且不超过规定数量内不限制报关批次使用。 □ .彭.扬 .中.证.金.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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