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鸿(000669):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和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政旦志远核字第260000240号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和强 调事项段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 明 政旦志远核字第 260000240号 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andar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LP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和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 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目 录 页 次 一、 出具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和强调事项 1-8 段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www.zdcpa.com 出具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和强调 事项段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政旦志远核字第 260000240号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鸿控股”或“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2026年4月28日出具了政旦志远审字第260000570号带持续经营重大不 确定性段和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我们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重要性》确定重要性,公司以盈 利为目的,经常性业务的税前利润波动较大,选取近五年经常性业务税前利润绝对值作为基准,经常性业务税前利润绝对值为27,385.22 万元,按5%的比例计算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金额为 1,369.26万元。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内容 1.保留意见涉及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二)2所述,金鸿控股对中油金鸿华北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公司”)和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河金通”)的担保尚未解除,对华北公司的担保余额由中油新兴能源产业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油新兴”)提供反担保,金鸿控股账面就对外担保事项期初期末已分别计提预计负债41,089.28万元、31,089.28万元。 由于担保事项期间担保债务余额不断变化,管理层无法准确核算 对外担保事项产生的预计负责金额;同时,由于反担保方提供担保的财产情形复杂,我们无法合理估计反担保事项对担保债务的影响。因此我们无法就对外担保产生的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所述,金鸿控股2023年度、2024年 度、2025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25,195.06万元、-21,016.47万元、 1,732.95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金鸿控股流动负债高于流 动资产146,461.7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为5,993.67万元。 同时,金鸿控股于2024年6月到期15金鸿债、16中油金鸿MTN001 金额27,974.91万元未能如期清偿,目前已有部分债权人提起诉讼。 2026年2月9日,债权人苏州乾泓鑫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金 鸿控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对金鸿控股的重整及预重整申 请。2026年2月24日,衡阳中院复函同意金鸿控股先行进行庭外重 组,由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庭外重组辅助机构。金鸿控股先行进行庭外重组,能否被法院受理重整、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以及正式重整最终能否成功均存在不确定性。存在若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清算和终止上市的风险。 这些事项或情况,连同保留事项所示的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 对金鸿控股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3.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 1、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五)5所述,2020年10月,关联 法人中油新兴能源产业集团股份公司受让了金鸿控股所持有的华北 公司100%股权。截止2025年12月31日,金鸿控股对华北公司的 债权为47,969.63万元,金鸿控股就该债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023年4月11日,张家口国储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价值 45,544.37万元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及设备为上述债权提供不 高于3.5亿元的担保。 2、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四)子公司失控所述,金鸿控股与控 股子公司沙河金通的另一方股东就沙河金通的未来发展存在严重意 见分歧导致金鸿控股丧失对沙河金通的控制权,金鸿控股已于2025 年4月14日将上述股权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湖州岩及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岩及”),2025年金鸿控股已收到股权转让款200万元,截止目前尚未完成过户手续。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1.上述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可能存在的错报对公司2025年度 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但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我们无法就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是否有必要对金鸿控股2025年度财务报表作出相应调整。《中国注册会计师审 计准则第 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规 定,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因此,我们对金鸿控股2025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 2.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以:(一)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本准则第十八条所述事项的披露;(二)说明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 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并说明该事项并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3.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涉及的事项,表明存在可 能导致对金鸿控股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财务报表附注二、(二)中已对重大不确定性作出充分披露,金鸿控股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25年度财务报表是适当的。基于《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 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是适当的。 4.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 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该事项不属于导致非无保留意见事项,也未被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5.基于获取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上述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 是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金鸿控股管理层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或披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 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三、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程度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保留意见涉 及事项对金鸿控股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 四、上期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 光华”)于2025年4月28日对金鸿控股2024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 了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5]第215025号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确定性段落和强调事项段落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于该报告中导致发表上述意见的事项,中兴财光华于2025年4月28日出具了中 兴财光华审专字[2025]第215012号关于对金鸿控股2024年度财务 报表出具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和强调事项段落的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一)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1.上期保留意见涉及事项 金鸿控股截止2024年12月31日存在部分离职员工的劳动仲裁 事项,公司账面计提离职补偿金321.54万元,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 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公司计提离职补偿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本期情况 我们获取了所有离职补偿员工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一审民事判决 书和部分二审民事判决书,重新计算了上期公司依据劳动法计提的离职补偿金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期初数没有影响,本期公司根据法院判决文书补充计提了1,184.41万元的应付职工薪酬,我们认为上期 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在本期已消除,具体详见《2024年 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 (二)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涉及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1.上期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涉及事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二、2所述,金 鸿控股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15,636.79 万元、-25,195.06万元、-21,016.47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 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为3,705.16万元。同时,金鸿控股于2024 年6月到期金额27,974.91万元未能如期清偿,目前已有部分债权人 提起诉讼。这些事项或情况,连同强调事项所示的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金鸿控股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2.本期情况 导致对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涉及的事项在本年度仍然存在,其对本年度的影响已在本专项说明中进行了说明。 (三)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1.上期强调事项 (1)如财务报表附注十、7所述,2020年 10月,关联法人 中油新兴能源产业集团股份公司受让了金鸿控股所持有的中油金鸿 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公司”)100%股权。截止 2024年12月31日,金鸿控股对华北公司的债权为47,969.63万元, 公司就该债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2023年4月11日,张家口国储 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价值45,544.37万元的房屋建筑物、土 地使用权及设备为上述债权提供不高于3.5亿元的担保。此外,公司 对华北公司的担保尚未解除,上述担保余额获取中油新兴能源产业集团股份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就该对外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 27,790.24万元。 (2)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一、2、所述,金鸿控股于2024年2月 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原告里群声称金鸿控股向其出具《承诺书》,对里群与瑞弗莱克油气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6月28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承诺偿还剩余借款, 涉案金额3,911.42万元。金鸿控股及公司时任董事会、管理层声称 对签署上述《借款协议》和《承诺书》不知情,上述事项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目前已就该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977.85万元。 (3)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2、子公司失控所述,金鸿控股与控 股子公司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河金通”)的另一方股东就沙河金通的未来发展存在严重意见分歧导致金鸿控股 丧失对沙河金通的控制权,公司已于2025年4月14日将上述股权 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湖州岩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截止目 前尚未完成过户手续。 2.本期情况 (1)公司涉及的里群诉瑞弗莱克油气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及 陈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 月作出一审判决【(2024)京04民初54号】,判令瑞弗莱克公司承担 相关借款本金及利息偿还责任,驳回里群对本公司及陈义和的诉讼请 求;后原告里群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作 出终审裁定【(2025)京民终675号】,按上诉人里群自动撤回上诉处 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前期已就该诉 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977.85万元,本期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生效判 决结果对预计负债进行冲回的账务处理,增加公司净资产977.85万 元。 (2)其他两项导致对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带强调事项段落 涉及的事项在本年度仍然存在,其对本年度的影响已在本专项说明中 进行了说明。 本专项说明是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的,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刘希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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