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泰汽车(000980):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4月修订)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2026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众泰汽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七)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八)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项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二章重大信息范围和报告标准 第四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和公司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以下合称“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二)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各下属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但资产置换中(以非日常经营性质)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发生或即将发生该两类交易时,不论金额大小均需要进行报告。 除上述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公司或各下属公司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的报告标准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各下属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制度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事项的报告标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3、公司拟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4、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关联交易报告标准: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对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五)日常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各下属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交易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上述交易事项的,适用本制度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公司或各下属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涉及本款第1项、第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本款第3项至第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六)其他重大事件 1、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款第1项第(1)目标准的,适用其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2、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开展股权激励、证券发行、股份回购、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的事项; (七)发生的重大风险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责令关闭; 6、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7、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 (八)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等);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12、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1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3、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五条重大信息的报告时点 (一)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列事项任一时点的24小时内,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并提交相关书面文件: 1、各部门或各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信息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审议时;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信息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信息时。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1、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4、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5、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6、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六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或邮件等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解决措施或建议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报告义务人报送的重大信息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八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部。 第十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四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因瞒报、漏报、误报或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甚至报告失实的,应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降职等,特别严重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二)未在第一时间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对相关问题咨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内容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4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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