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辉科技(301046):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2026年 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行为,建立科学、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进行的权益性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权投资:如收购或出售股权、对其他企业增资、新设企业(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二)资产投资:如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资产置换; (三)公司合并、分立。 本制度不适用于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交易等金融投资行为。 第三条公司重大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三)注重投资效益,合理控制投资风险; (四)坚持科学论证、审慎决策、规范实施。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投资,如达到本制度规定的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标准的,应当事先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再由控股子公司履行其内部审批程序 第二章决策权限 第五条公司重大投资的决策权限划分,以投资事项所涉及的财务指标为依据,实行分层决策制度,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股东会决策权限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仅达到上述第3项或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决策权限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交易标的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管理层决策权限: 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事项,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投资,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审议标准。 第七条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除适用本制度外,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公司重大投资决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投资项目的发起部门配合负责投资管理的部门或小组进行前期调研,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审核与论证 投资方案提交后,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或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出具专业意见。 (三)决策审批 审核论证通过后,按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决策权限,逐级提交审议批准。需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第九条公司可以根据投资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实际需要,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专门机构,为投资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四章投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投资项目方案经批准后,由公司经营管理层组织实施或成立项目实施小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投资规模、标准和投资总额。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实施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决策机构报告并提出应对措施或退出建议: (一)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 (二)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风险或潜在损失的; (三)需要变更投资方案主要内容的; (四)外部环境发生重大不变化或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的;(五)其他可能对投资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终止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投资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定期了解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和运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供决策机构参考。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可组织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后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投资决策和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在投资决策及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投资决策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投资决策失误的; (三)擅自变更投资方案,造成公司损失的; (四)因管理不善、失职渎职导致投资项目发生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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