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电气(30144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6年04月28日 14:16:05 中财网
原标题:开创电气: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公司以及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工作人员、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七)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监管措施和深交所纪律处分的,即视为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第六条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更正金额达到本条(一)至(五)项所列标准的;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内审部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财务报告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1)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涉及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实际数据的盈亏性质(包括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实际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
(二)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实际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但实际不低于1亿元,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高于1亿元,但实际不高于1亿元);
(三)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实际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实际的数据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的20%或者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的20%。

第十三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公司实际数据与业绩快报披露的数据之间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或报告期盈亏性质(包括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发生变化、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的。

第十四条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对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之后,内审部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将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机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
(二)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等;(三)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本制度所称“元”,如无特指,均指人民币元。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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