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蒽特(605566):现金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管理业务,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在国家政策允许和投资风险能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投资安全性高、流通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存款、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大额可转让存单以及保本型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除应遵守本制度外,还应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为准。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现金管理交易的原则:现金管理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现金管理业务的资金仅限于闲置资金,且必须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在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现金管理业务以资金安全、保持合理的流动性以及满足公司日常运营和战略性投资需求为主要原则,并遵循规范程序、先评估后运作的方式,不片面追求高收益。 第七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建立并完善现金管理的风险防控、责任追究以及补偿机制,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且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所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个月。前述投资产品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第三章 现金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在授权的额度及权限范围内执行。 第十条 公司设立现金管理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内审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理财操作事项,并向现金管理小组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长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在所核准额度及权限范围内负责现金管理业务方案的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所涉现金管理,也需按本制度规定的流程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中心为现金管理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 第十四条 内审部为现金管理业务的监督部门。 第四章 现金管理业务实施流程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公司财务现状、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确定现金管理业务的规模。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的现金管理额度内,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且闲置资金充裕的情况下进行目常现金管理,以尽可能在控制风险的条件下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谋取更多投资回报。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中心对现金管理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合理、谨慎选择理财机构及现金管理产品。 第十七条 审核通过现金管理产品方案后,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公司内部相关审批流程。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经批准后,由财务管理中心办理现金管理产品购买业务的相关手续,及时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管。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设立理财资金台账,加强定期跟踪及管理,设专人管理存续期的现金管理产品。 第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现金管理产品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定期(每季度一次)审查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管理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中心在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前,应提前与合作方进行沟通,确保资金到期能够顺利收回或按需要进行再投资。 第五章 信息保密措施及信息报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接触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现金管理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现金管理产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审批人、操作人、风险监控人相互独立开展本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并由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务管理中心购买、赎回现金管理产品前后均应及时与证券部确认相关信息,在满足信息披露条件后,应配合完成相关资料及数据的准备,并由证券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现金管理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约定,及时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应当保存好相关协议、结算文件各查。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关注现金管理产品的相关信息,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主管领导和内审部,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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