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物业(603506):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公司和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指定联络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公司各部门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派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报告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大事件,及其持续变更进程,但不包括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六条 重大交易事项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二)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日常交易事项 (一)日常交易事项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第六条的规定。 (二)日常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涉及本制度第七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本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3项至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3、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八条关联交易事项 (一)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关联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都应履行报告义务。 第九条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三)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不属于以上事项,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十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六条的规定。但行政处罚不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都应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九)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二)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六条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其他重大事项: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修正;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六)回购股份; (七)吸收合并;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九)权益变动和收购; (十)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十一)破产; (十二)其他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十二条 新产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行政处罚、对外捐赠及生产事故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告。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时点 (一)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24小时内,向公司证券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1、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二)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出现下列情形时,1、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3、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4、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三)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子公司近期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信息应进行调查了解,并参照本制度要求及时向证券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四条 报告重大信息可在第一时间通过面谈或电话方式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扫描、发送邮件,必要时应将原件以快递形式送达。 第十五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二)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解决措施等; (二)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六条 证券部门为公司重大信息接收的联络机构,证券事务代表为主要联络人。证券部门需做好日常重大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防止信息沟通不畅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等情况发生。 第十七条 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项目重大信息资料经部门/项目负责人、中心/区域负责人审核后向证券部门报送; (二)各分公司、子公司重大信息资料需经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审核后向证券部门报送; (三)其他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资料,需经报告义务人或授权人审核后向证券部门报送。 第十八条 证券部门在收到报告人报送的信息后,第一时间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建立重大信息的报告及管理档案,记录信息要点及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将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报告报董事长审批后对外披露;对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履行相应审议、批准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门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等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经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确因工作需要对外披露公司重大信息,除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外,应将其拟披露内容报证券部门审查。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因瞒报、漏报、误报或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降职、降薪、开除、经济处罚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门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门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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