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成(00252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4月)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尚未公开并且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3、各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负责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主体。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重要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公司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工作。 第七条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证券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证券部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信息。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向证券部报告,并配合证券部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条会议事项: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各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议结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二条日常交易,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当日常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一)涉及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三)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十三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的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涉及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多少均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电话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涉及重大资产减值的;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5、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9、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解聘;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2、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4、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15、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的; 16、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7、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 18、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19、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20、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21、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22、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23、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24、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5、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29、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0、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或公司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五条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内部信息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重大事项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证券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或提供有关编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并具体协调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稿;其中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不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或授权总经理审批。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前的规定时间内送达公司董事审阅。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及有关材料在股东会召开前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披露。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在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后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证券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或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第二十一条证券部建立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相关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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