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600660):福耀玻璃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第一次修订)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6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业绩预告及更正公告、业绩快报及更正公告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等情况,或者出现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会管理中心、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董事局秘书办公室会同财会管理中心、审计部在董事局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整改措施、拟采取的问责措施或处理意见等),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在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公司董事局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更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及其更正公告格式等业务规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局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如适用)。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年报披露事项负有首要责任。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分管工作相关的年报事项负有直接责任。董事局秘书对年报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告格式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的规定和要求,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局或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局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公司董事局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四)公司董事局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局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公司董事局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行政责任追究形式: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等。 (二)经济责任追究形式: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局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范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局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的,具体处罚金额由董事局视情节确定。 第十六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公司董事局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局作出决定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局复议一次。 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局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日后国家发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发布或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相抵触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自动失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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