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600740):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4月修订)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 效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 务的有关人员和机构(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立即将相关 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联系人(以下简称 “联系人”),指各报告义务人指定的、与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对接 信息披露工作的专属联系人,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具 体执行人员。 第三条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股东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的关联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七)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部负责各项重大 信息的归集和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初 审及信息披露联系人统一管理,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条信息报告与披露遵循真实准确、及时高效、全程留痕、 保密合规、全面覆盖原则,报告义务人对其应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首要责任,信息披露联系人对信息收集、核实、报送环节承担执行责任。 第六条报告义务人为单位的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内 部信息上报制度,同时应指定专人担任信息披露联系人。 第七条报告义务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 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 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风 险、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以及其他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 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件所包含的各类信息。 上述信息的时间范围包括意向动议、研究形成、实施执行、持 续进展和事后总结等同一项目不同的时间阶段。 (一)重要会议 1、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 2、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形成审议意见; 3、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形成决议,独立董事作出声明、意见 及报告; 4、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5、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 6、审计委员会相关审议及监督事项。 (二)重大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当发生上述交易事项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履行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 保),应当及时报告。 (三)重大关联交易 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 外):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项所述标 准的; 3、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 宣告无效的诉讼; 4、涉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5、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5、变更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 6、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变更情形。 (六)重大风险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件; 3、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4、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 进入破产程序; 7、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 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8、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13、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 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形。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 定。 (七)其他重大事项 1、公司季度经营情况、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事项公告及其更 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 3、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4、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 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6、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7、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 司解聘;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9、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3、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5、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 分类发生变更; 16、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送标准,但 信息报送义务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所认定的其他重 大事项,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 求应报送的事项。 第三章 信息披露联系人管理 第九条报告义务人为单位的应指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正式在职员 工担任信息披露联系人。 (一)熟悉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专项制度及信息披露 监管要求; (二)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文字处理能力和风险意识, 能够及时掌握报告义务人的生产经营、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 (三)无不良执业记录,未因信息披露违规等证券市场相关违 法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第十条联系人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具体执行人员, 履行以下职责: (一)信息收集与初步核实:持续收集报告义务人范围内符合 专项制度报告范围的各类信息; (二)及时合规报送:将经报告义务人审核确认的信息,及时、 准确报送至公司董事会秘书部; (三)沟通协调与资料补充:及时传递公司的要求,反馈报告 义务人对相关事项的说明和意见,配合做好信息核查、披露文件编 制等工作; (四)内部传达与督促落实:向报告义务人传达公司信息披露 制度、监管要求及公司工作安排,督促本单位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审核等工作; (五)保密与内幕信息登记: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六)持续跟踪与进展报送:对已报送的重大事项进行全程跟 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部报送更新信息。 第十一条联系人实行统一备案、动态管理,董事会秘书部开展 信息披露联系人管理工作,记录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履 职情况等信息。 联系人因工作安排不再承担责任的,报告义务人应在2个工作 日内重新指定符合条件的人员接任,并予以备案。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时,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部报告; (一)公司下属各部门及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审 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大事件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时。 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 时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三条报告义务人指定联系人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信息,如 遇紧急情况,可以先以电话、邮件等便捷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 董事会秘书部报告,并立即完成书面资料的报送。报送材料除以书 面形式外,还应提供电子文档(若有),书面材料与电子文档应保 持一致。 报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 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通知书、 判决书等。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部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 立即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报送重大信息需履行下列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报送材料,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或加盖 部门公章; (二)公司下属子分公司报送材料,需经子分公司负责人或其 授权人审核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报告义务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委托具有相当能 力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其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部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并履行相关披露程序;需履行 会议审议程序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召集人,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及 时向全体董事发出临时会议通知。涉及暂缓、豁免披露的,按规定 履行内部审批并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积 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 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向信息报告义务人发 送问询函、提醒函或督办函,及时掌握按照本制度予以披露的相关 事项进展情况,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报告;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部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分管各 部门、子公司按照规定开展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部负责定期开展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的督导、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工作,对 报告义务人和联系人开展定期的专项培训。 第五章 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发布,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董事、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信息披露联系人 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市 场,必须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依规追究责任,应对报 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可以要 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情形: (一)不向或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部报告信息或 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 瞒、虚假陈述或引人误解之处; (三)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四)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立即”是指报告义务人获知拟报告信 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时)。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与颁布、修改的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上述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山 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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