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能源(001286):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 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 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陕西能源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 第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全资子 公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 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是指已发生或 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项。 第四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知悉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信息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程序、 形式和内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指定证券管理部为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事项、 重大合同或协议事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重大风险事项、重要会议事项、监管事项、股东相关事项和其他 重大事项等。 本制度所称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除公司日常经 第六条 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公司发生本条所述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属于重大交易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七)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无论 金额大小。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 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应当以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 第一款规定。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参照前款规定。 公司分期实施本条第一款交易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 资额为准,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 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 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人民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进行除“委托理财”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 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合同或协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战略合作协议; (二)银行授信协议; (三)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等日常交易 事项,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亿元的日常交易相关合同; (四)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日常交 易事项,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的日常交易相关合同; (五)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除公司以外的任何 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包括对子公司和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担 保,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等。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是指根据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确认的关联交易事项,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 易。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 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及 时报告。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 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 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 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 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能败诉或可能因 案件承担责任;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称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提案及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提案及决议; (四)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监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因信息披露事项发出对公司或子公司作出通 报批评(含)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二)监管部门因信息披露事项发出对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函件。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股东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 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 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八)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九)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 处罚; (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公司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者 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十)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二)对公司的业绩预告、盈利预测或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事项; (十三)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或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事项; (十四)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声誉、股价等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职责 第十七条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 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指定熟悉相关 业务和规定的人员作为信息联络人,负责内部重大信息的收集、 核实、报送,以及有关联络工作。 第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信息联络人,组织、收集所属单位的基础信息, 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其是否存在与公司相关的须予披露的事项,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单位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相 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信息联络人能够及时地了解和掌 握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内部信息上报制度和 指定的内部重大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经营层、董事会秘书及因工作关系 可以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 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报告程序 第二十二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本制度所规定的内 部重大信息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第一时间(系指报告人获知 拟报告信息的当天),立即以面谈或电话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管理部报告情况,并按照要求及时将与重大信息相关的书面 材料以专人递交、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公司内网自动化 办公系统或其他方式送达。相关书面材料需由内部信息报告第一 责任人(系指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下同)确认后方可报送。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 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汇报。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 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 准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 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 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管理部对上报的内部重大 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建议意见;对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进行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存档。 第二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内部信息报告 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信息报告义务 人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规定应报告事项而未能 及时报告的,公司将追究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 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 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 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中的规定相冲突的, 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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