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泵业(30014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4月)
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定的交易; (四)《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关联交易; (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1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3、公司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适用。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八条公司重大信息实施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非工作时间应电话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第十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报告人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人处分。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同时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信息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并披露;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在以下任一时间点最先发生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本部门(本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三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部门(本公司)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做好对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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