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尼(603595):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时间:2026年04月18日 23:45:32 中财网
原标题:ST东尼: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公司参股子公司。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对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二章内部信息报告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收集、整理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以上人员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信息披露的需要,要求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提供或补充提供其所需的材料,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监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执行,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里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至少一名)为信息报告联络人(经证券部认可),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部的联络工作,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信息报告联络人的确定及变更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八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条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
(一)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通知;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三)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四)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重大交易;
(六)关联交易;
(七)重大诉讼和仲裁;
(八)其他重大事项;
(九)重大风险情形;
(十)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第十四条 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以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适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交易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发生前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之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十三条所述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六条 除“提供担保”交易事项以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发生前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之其他重大事项,包括:
(一)涉及公司应当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情形,以及需对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如有)进行更正的情形;
(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三)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四)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等有关事项;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之重大风险情形,包括: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报告重大信息后,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章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向公司通报本制度第三章所述的重大事项,并且在重大事项发生下述任一进展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该进展情况:(一)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子公司就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讨论、调研、设计方案、制作建议书时;
(二)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子公司就重大事项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公司各部门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时;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子公司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其执行董事审批时;
(五)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部门负责人会议就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或经过讨论未形成决议时;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子公司执行董事就重大事项作出审批意见时;
(七)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八)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通过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途径获知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的;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及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对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负有报告责任。涉及多个部门或多个公司的重大事项,各个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和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均负有报告责任,会议内容涉及重大事项的由会议召集人承担报告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信息报告联络人或其他人员,在知晓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通报该信息。

第二十五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部门和公司,可先以口头形式报告上述重大事项及其相关信息,而后再提交书面形式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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