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天钛业(688750):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时间:2026年04月18日 22:40:47 中财网
原标题:金天钛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
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
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湖南
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
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信息披露部门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含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可能发
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
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内部信息报告
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所属子公司(如有,下同)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
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
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证
券事务部门: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事
务部门: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公司市值0.1%以上且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
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
务所;
6、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7、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8、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它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
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
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
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
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
或所属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所属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所属子公司董事、
监事、经营班子成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
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
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
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
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
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
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
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
电话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
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
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获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
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
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
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如需要),
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对没有
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
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
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
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
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
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
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
各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
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
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
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
门、该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
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
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
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送
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
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
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
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六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
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
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要求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
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
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
价格。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
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
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
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
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
控状态。

未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
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信息知情人均不得以公司名义
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
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应在发布前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
对外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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