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睿雷达(688522):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6年04月18日 17:46:12 中财网
原标题:纳睿雷达: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增强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意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证券事务代表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编制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有义务将年度报告需披露的信息及时向上述人员报告。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并承担披露差错的后果。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指引、备忘录、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六)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七)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八)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九)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十一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二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件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不及时纠正错误,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有证据表明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工作职责且非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可免予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一)适用于内部相关责任人员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解除劳动/劳务合同;
5、赔偿或补偿损失;
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视情况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二)适用于公司委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
1、书面形式提出质询,要求其书面解释澄清、道歉或追究其内部人员的责任;2、根据委聘合同提出索赔;
3、解除或向股东会建议解除委聘合同;
4、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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