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胡博处以80万元罚款及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时间:2026年04月17日 17:33:02 中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7号
  当事人:胡博,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胡博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胡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8月以来,胡博控制使用新浪微博“杰克船长宏观策略”“杰克船长宏观策略八卦”等账号编造、传播涉资本市场监管动态、监管政策的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上述违法事实,有胡博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媒体平台数据、信息发布设备信息、微信群组信息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胡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我会决定:对胡博处以80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胡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胡博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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