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柏新材(605366):2025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报告-李浩挺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为目标,积极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忠实勤勉、恪尽职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规范运作等方面的监督作用。现将本人在2025年度的履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李浩挺先生,1979年5月生,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二级律师,全国律协建筑房地产委员会委员,南昌市法学会法律咨询专家,江西省青年联合会第十届委员会委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8年3月至2025年12月就职于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25年12月起就职于北京市康达(南昌)律师事务所,任律师。此外还担任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24年1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2025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未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我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二)出席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本年度共参与1次提名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始终坚持客观、独立、审慎的工作原则,围绕公司治理优化、人才队伍建设等重点方向,切实履行专属职责,因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团队稳定,无人员变动需求,未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遴选及选举相关工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圆满完成年度既定工作目标,有效保障了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有序运行。 本人对本年度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等情况。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2025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查和发表意见,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发挥了决策和监督作用。 (四)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通过现场交流、视频、电话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公司积极配合本人的各项工作,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通过多种渠道帮助本人了解和掌握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信息及外部资讯,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履职期间,本人基本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深入了解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人积极运用专业知识促进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 为确保独立董事更好地履职,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帮助本人了解和掌握行业近况及最新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发送董高学习材料、安排相关培训等。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日常沟通交流工作,认真严谨地完成相关会议组织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独立董事传递会议资料,保持日常沟通,积极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充分征求本人的专业意见。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等形式,与中小投资者建立了联系,方便了解他们的关切和需求,并在履职过程中积极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监管规则及公司制度要求,独立、持续、规范地与内部审计机构、承办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沟通工作。沟通覆盖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审计计划、重大事项、风险防控等核心领域,确保独立董事充分履职、有效监督,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5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025年8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客观性、定价公允性、审批程序的合规性、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了监督。本人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和实际业务发展需要,交易价格符合公允性原则,关联交易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1)定期报告及季度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相关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本人认为: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有违规行为发生,报告所含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及经营成果等事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2)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5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年度,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内容涵盖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及预算管理、公司业务管理等方面,贯穿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层面和各个环节,发挥了较好的控制与风险防范作用。 报告期内,本人在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未发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 (三)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更换审计机构的情况。仍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 2025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公司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诚信记录良好,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同意继续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四)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形。 (六)提名或任免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除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形外,公司不存在提名或任免董事的情况。 (七)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重点关注了本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审核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本人认为,公司薪酬方案的制定科学合理,审核程序合法有效,薪酬发放程序符合规章制度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人才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拟定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公司拟定的《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相关规定,并在2025年2月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中审议通过了以上议案。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于2025年3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前述事项均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因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未达标,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对上述限制性股票合计268.515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相关股票已于2025年7月4日完成回购注销。我认真查阅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资料,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其他相关事项 (1)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3)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不受公司主要股东、管理层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2026年度,本人将继续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发挥专业所长,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浩挺 2026年4月15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