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600917):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信息报告义务人的 责任,保证公司内部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 保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依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 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将有关信息(必备项目见附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 东;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 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的 日常事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 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根据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上报制度,以保 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 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 露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 定执行。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实质是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信息,包括非日常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其他重 大事件、重大风险情形及重大变更事项,但不包含定期报告 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该资料信息的报送另行单独发送 通知。 第六条 非日常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产品、商品、原材料、燃 料、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销,但资产置换、重大 销售合同例外); (二)对外长期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 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含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 第七条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第八条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诉讼和仲裁事项;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六)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第九条 重大风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 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九)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十)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 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 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十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 第十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再融 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 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七)经营情况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 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八)订立与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 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量化标准及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非日常交易事项(不含日常经营性交易)的 报告量化标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超过1000万元;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或亏损)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超过 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或亏损)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购买或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标准。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 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 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指上市公司法人主体之外的投 资,以预计总投资额而非注册资本为标准;如分期缴足出资 额的,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 第十四条诉讼、仲裁事项的报告标准为500万元。未达 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是涉及股东会、董事 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或者仲裁事项,也应 当报告。 第十五条关联交易、行政处罚以及捐赠事项的报告标 准为5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告。 第十六条较大及以上的EHS生产安全事故无论是否涉 及金额,均应报告。 第十七条如存在相关标的连续交易的,还需以相关标 的为基础在12个月内进行同类交易累计报告。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 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也应当报告。 第十八条非日常交易事项虽未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标 准,但根据判断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也应报告。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 变化的,应当持续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重大信息接收的联络机 构。 第二十条 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 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当日内以 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 情况。如遇突发或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在事 项发生的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以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手 续: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重大信息资料经负责 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部门、直属机构联络人报送。 (二)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资料,须经办 人签字、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公司联络 人报送。 (三)其他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资料,需经报告义 务人或其授权人审核签字。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信息报告后,建立信 息报告档案,并对信息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同时根据信息披 露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后,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后,将需要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信息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对 外披露;对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要事项,提交 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后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信息报告的处理情 况反馈信息报告义务人或联络人。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 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事项报告制度,并根 据由《关于加强内部信息报告的通知》建立的联络人,负责 本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信息 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报告义 务人,不但负有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还应敦促公司各职能 部门、直属机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重大事项信息的收 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 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 露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 司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 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 务人或联络人进行有关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 上报的,并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应追究有关报告义务 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为公司一级 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附件: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部职能部门重大信息报告表
分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表
信息披露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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