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号 | 《26
号格
式准
则》
大项 | 审核关注要点 | 申报文件披露要求 | 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 规则依据 | 落实情况 |
| 1 | | 本次重组完成
后是否会导致
上市公司盈利
水平下降或者
摊薄上市公司
每股收益 | 如是,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
书中披露下列事项:
(1)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
(2)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
东会进行表决的相关审批程序。
如否,请选不适用。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的前述
信息进行核查把关,对相关补偿安排或者具
体措施的可行性、合理性以及是否有利于保
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进行核查,并在《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26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以下简称《26
号格式准则》)第十
一条和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重组办法》)
第三十五条、《关于
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
见》 | □是□否 ?不适用 |
| | | 本次重组是否
需履行前置审
批或并联审批
程序 | 如是,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
书中披露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和
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
序,本次重组方案实施前尚需取
得的有关批准。涉及并联审批
的,应当明确取得批准前不得实
施本次交易。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的前述
信息进行核查把关,对本次交易已履行审批
程序的完备性、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是否存
在障碍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进行核查并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在《法律 | 《26号格式准则》第
十一条、《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
联审批工作方案》 | □是 □否 ?不适用 |
| | | | 如否,请选不适用。 | 意见书》中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 |
| 3 | 第三
节
重大
风险
提示
第十
三节
风险
因素 | 是否准确、有
针对性地披露
涉及本次交易
及标的资产的
重大风险 | 上市公司应当以投资者需求为
导向,在重组报告书中以简明扼
要的方式,遵循重要性原则,有
针对性地披露涉及本次交易的
重大风险,并进行定量分析,无
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当有针对
性地作出定性描述。上市公司应
当披露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内容:如本次重组审批风险、
交易标的权属风险、债权债务转
移风险、交易标的评估或估值风
险、标的资产业务模式变更风
险、大客户依赖及流失风险、核
心技术替代风险、核心人员流失
风险、整合管控及商誉减值风险
等信息。风险提示应当重在提醒
投资者投资风险,不得借机进行
宣传性描述或误导性陈述,风险
提示内容应当结合标的资产的
具体情况,内容应当具体详实,
不得泛泛而谈。 | 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当对相关
风险事项进行核查,督促上市公司在重组报
告书重大风险提示部分充分披露与本次交
易及标的资产自身密切相关的重要风险因
素,并按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所需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梳理排序。 | 《26号格式准则》第
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 ?是 □否 |
| 4 | 第四
节
本次
交易
概况 | 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发
行价格是否设
置价格调整机
制 | 如是,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
书中披露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
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触发条
件,发行价格调整机制,调价基
准日的确定原则,董事会对发行
价格调整方案可能产生的影响
以及是否有利于股东保护的评
估论证情况。
如否,请选不适用。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披露信
息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合规性,比如触发条
件、是否设置双向调整机制等,调价基准日
是否明确、具体、可执行,发行价格调整可
能产生的影响以及价格调整的合理性,是否
有利于保护股东利益等,并对发行价格调整 | 《重组办法》第四十
六条、《证券期货法
律适用意见第15号》 | □是 □否 ?不适用 |
| | | | | 方案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
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以
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
的规定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在《法律
意见书》中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 |
| 5 | | | | | | |
| | | 本次交易是否
涉及向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购买
资产 | 如是,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
书中披露《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
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定向可转债
发行条件相关情况:
(1)上市公司符合《重组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
四条的规定,构成重组上市的,
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
定;
(2)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且不存
在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3)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
(4)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
的,不适用即无需披露上市公司
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第
四十四条以及不存在《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并
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第
四条规定的定向可转债发行条件;
(2)定向可转债转股价格及转股价格调整
方案、存续期、锁定期、转股后股份锁定期
等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
买资产规则》等规定;
(3)定向可转债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
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如有)是否符合《可
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等
规定。
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核查意见。 | 《重组办法》第五十
条,《可转换公司债
券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购买资产规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十四条 | □是 □否 ?不适用 |
| | | | 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
上市公司还应当在重组报告书
中披露:
(1)定向可转债的发行对象、
发行数量、债券期限、债券利率、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股价
格及转股价格调整方案、转股股
份来源、转股期、锁定期、转股
后股份锁定期等;
(2)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
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如有)。 | | | |
| 6 | | | | | | |
| | | 本次交易是否
涉及换股吸收
合并 | 如是,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
书中披露下列事项:
(1)换股各方名称;
(2)换股价格及确定方法;
(3)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董事
会决议明确的换股价格调整方
案;
(4)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对异议
股东权利保护的相关安排;
(5)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涉及的
债权债务处置及债权人权利保
护的相关安排;
(6)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涉及的
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安排;
(7)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涉及的
员工安置。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的前述
信息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
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换股价格及价格调整方案的合规性;
(2)相关股份锁定期的合规性;
(3)异议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安排的合
规性,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是否具
备支付能力;
(4)被吸并主体的业务资质、特许经营权、
知识产权等主要资产的权属转移是否存在
障碍;
(5)被吸收合并公司股东符合吸收合并公
司所在板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情况,
持有和卖出所获得吸收合并公司股份的安
排及合规性。
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在《法律
意见书》中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公司法》第八十九
条,《重组办法》第
五十条,《26号格式
准则》第六十二条 | □是 □否 ?不适用 |
| 7 | | 审核程序 | 上市公司申请适用简易审核程
序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就本次
交易符合重组条件、信息披露要
求以及适用简易审核程序要求
作出承诺。
涉及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应当披露分期发
行的安排、股份数量及期限等具
体内容。(如适用)。 | 上市公司申请适用简易审核程序的,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按照《重组审核规则》第五十七
条、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核查并提交专项意
见。
上市公司申请适用分类审核程序的,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按照《重组审核规则》第四十三
条规定进行核查并提交专项意见。
上市公司申请适用“小额快速”审核程序的,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重组审核规则》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核查并提交
专项意见。 | 《重组办法》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
《重组审核规则》第
四十三条、第四十四
条、第四十五条、第
五十七条、第五十八
条、第五十九条 | □是 □否 ?不适用 |
| 8 | | | | | | |
| | | 本次交易标的
资产是否符合
相关板块定位
或与上市公司
处于同行业或
上下游 |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
披露下列事项:
(1)标的资产的主营业务情况
及所处的行业,如与上市公司现
有业务属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应当披露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
现有业务是否存在可显著量化
的协同效应,如有,说明对未来
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交易定价
是否考虑了上述协同效应;如不
具有显著协同效应的,应当充分
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最近十二
个月的规范运作情况、本次交易
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
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
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2)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中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与
上市公司不属于同行业或者上
下游的,还应当根据本所《创业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的前述
信息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
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如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属于
同行业或者上下游,核查并说明标的资产与
上市公司现有业务是否存在可显著量化的
协同效应,如有,核查对上市公司未来业绩
的影响,交易定价是否考虑了上述协同效
应,本次交易定价的合理性;如不具有显著
协同效应,核查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的规
范运作情况,本次交易是否满足上市公司产
业转型升级、寻求第二增长曲线等需求并具
有合理的商业逻辑,是否符合《重组办法》
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
(2)标的资产所处行业与上市公司现有业
务不属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的,结合标的资
产自身的核心技术取得方式、专利及其他技
术保护措施、研发投入、技术先进性、核心
技术和研发人员背景、数量等情况,对本次 | 《26号格式准则》第
二十一条、《重组审
核规则》第八条、第
二十一条、《重组办
法》第四十四条 | ?是 □否 |
| | | | 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
行规定》(以下简称《申报及推
荐规定》)等有关规定,详细论
证分析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
否符合创业板定位。
(3)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交易中,还应当披露拟购买
资产主要产品(或服务)核心技
术的技术来源、是否取得专利或
其他技术保护措施、在主营业务
及产品(或服务)中的应用和贡
献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营业收入
和研发投入的构成、规模及增长
率情况;结合行业技术水平和对
行业的贡献,披露标的资产技术
先进性及具体表征;核心技术人
员、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
例,核心技术人员的学历背景构
成、取得的专业资质及重要科研
成果和获得奖项情况、对标的资
产研发的具体贡献,对核心技术
人员实施的约束激励措施等。
(创业板适用)
(4)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包括
但不限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明
确可行的发展战略,是否属于传
统行业通过并购重组转型升级,
是否存在不当市值管理行为,上
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
交易披露前后是否存在股份减 | 交易标的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创业板定
位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创
业板适用)
(3)本次交易的商业逻辑,是否存在不当
市值管理行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交易披
露前后是否存在股份减持情形或者大比例
减持计划;本次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
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核查意见。
评估师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核查意见: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
是否存在可显著量化的协同效应,如是,核
查并说明对未来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交易
定价是否考虑了上述协同效应,本次交易定
价的合理性。 | | |
| | | | 持情形或者大比例减持计划,本
次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
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 | | |
| 9 | | | | | | |
| | | 锁定期安排是
否合规 |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
披露下列事项:
(1)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取得
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符合《重
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的情况;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取
得可转债的锁定期符合《上市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第七条规定
的情况。
(2)重组上市涉及各主体的股
份锁定期符合《重组办法》第四
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
(3)配套募集资金的股份锁定
期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
(4)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规定免于发出要约的,锁定期符
合相关规定的情况。
(5)特定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
的,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七
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
(6)上市公司之间换股吸收合
并的,被吸收合并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
联人换股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
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并
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核查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取得上市公
司股份的锁定期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
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
取得可转债的锁定期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
则》第七条的规定。
(2)涉及重组上市的,核查相关主体的股
份锁定期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
(3)核查配套募集资金的股份锁定期是否
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核查配套募集资金的
可转债锁定期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4)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
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
定的,核查锁定期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特定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相
关锁定期安排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
七条相关规定。
(6)核查上市公司之间换股吸收合并的,
被吸收合并公司的股东换股取得股份锁定
期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
(7)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的,
核查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 | 《重组办法》第四十
七条、第五十条、《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七十四条、《上
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
买资产规则》第七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
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 ?是 □否 □不适用 |
| | | | 让。
(7)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的,还
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 司股份,锁定期是否自首期发行结束之日起
算。
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核查意见。 | | |
| 10 | | | | | | |
| | | 本次交易方案
是否发生重大
调整 | 如是,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
书中披露:
(1)重组预案披露后,交易方
案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是否涉
及股份发行数量增加的情形,是
否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及
所履行的审议程序;
(2)重组预案披露后,交易对
方直接或者间接权益持有主体
调整其上层权益的具体情况(如
有)。
如否,请选不适用。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并
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交易方案调整是否构成重组方案重大
调整,履行程序是否合规,方案调整导致股
份发行数量增加的情形是否履行股东会审
议程序;
(2)本次交易发行对象是否与董事会首次
决议后公告的预案或者报告书中披露的发
行对象保持一致,如否,是否构成方案的重
大调整,履行程序是否合规;
(3)结合交易对方间接权益持有主体(如
有)的运行时间、对外投资情况、该机构对
本次重组交易的相关投资及相应收益占其
资产和收益的比重、本次重组过程中变更其
上层权益主体或调整份额(如涉及)是否符
合商业惯例、新增的上层权益(如涉及)持
有主体所对应的标的资产份额的锁定期等,
审慎核查上层权益调整是否构成对本次重
组方案的重大调整,相关审议程序是否符合
《重组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号》的规定。
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在《法律
意见书》中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重组办法》第二十
九条、《证券期货法
律适用意见第15号》 | □是 □否 ?不适用 |
| 11 | | | | | | |
| | | 本次交易是否
构成重组上市 |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
披露:
(1)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并
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 《重组办法》第十三
条、《26号格式准则》
第十三条、《证券期 | □是 □否 ?不适用 |
| | | | 市及判断依据。
(2)披露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
上市,但交易完成后,持有上市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以及上市公司
的业务构成都将发生较大变化
的,应当披露未来三十六个月上
市公司是否存在维持或变更控
制权、调整主营业务的相关安
排、承诺、协议等,如存在,应
当详细披露主要内容。 | (1)上市公司控制权最近36个月内是否发
生变更;本次交易是否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更。
(2)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三条、《〈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
适用意见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1号》1-1等相关规定,核查
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上市公司分期
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计算《重组办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标准时,应
当将分期发行的各期股份合并计算。
(3)上市公司控制权最近36个月内发生变
更,或者本次交易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
变更,且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
审慎核查不构成重组上市的原因及依据充
分性。
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核查意见。 | 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
号》、《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1-1 | |
| 12 | | | | | | |
| | | 本次交易是否
符合重组上市
条件 | 如构成重组上市,上市公司应当
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下列事项:
(1)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号——招股说明书》披露标的
资产的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
心技术人员、并在“交易的合规
性分析”部分逐项说明上市公司
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是否
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披露信
息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信息披露是否符合《26号格式准则》
第十五节重组上市的相关要求,并对本次重
组是否符合《注册办法》《重组办法》《重
组审核规则》《申报及推荐规定》等规定的
重组上市条件及板块定位逐条发表明确核
查意见。
(2)核查标的资产主营业务、管理团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主板适用) | 《重组办法》第十三
条、《注册办法》第
十二条、《26号格式
准则》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
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
大变化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3号》(以下 | □是 □否 ?不适用 |
| | | | 等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重组
审核规则》规定的重组上市条件
等内容。
(2)按照《注册办法》《申报
及推荐规定》等规定逐项说明拟
购买资产是否符合板块定位要
求。
(3)上市公司及其最近三年内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
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
经终止满三年,交易方案能够消
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
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
任的除外。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是
否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是
否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5)标的资产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最近三年(主板适用)/
两年(创业板适用)内曾发生变
动的,应当披露具体变动情况、
原因及对标的资产的影响,是否
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
定。(6)标的资产的股权架构
图,并结合标的资产股权转让及
变动情况,披露标的资产控制权
最近三年(主板适用)/两年(创 | /两年(创业板适用)的变动情况,并对相
关人员变动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影响,是
否导致标的资产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表明确意见。
(3)结合对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以及标的资产股东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
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
监事会及标的资产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
况的核查情况,对标的资产实际控制人认定
的合规性及最近三年(主板适用)/两年(创
业板适用)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发表明
确意见。
(4)报告期内存在业务重组的,核查并说
明标的资产业务重组的原因,资产的交付和
过户情况,交易当事人的承诺情况,盈利预
测或业绩对赌情况及实际实现情况,人员整
合、公司治理运行情况,重组业务的最新发
展状况;将相关重组认定为同一或非同一控
制下重组,以及认定相关业务相同、类似或
相关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标的资产主营
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符合重组后运
行期限等相关要求。
(5)本次交易构成分拆上市的,是否符合
《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如
适用)。
独立财务顾问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规
则对股东信息进行核查时,应当关注是否涉
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并出具
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是 | 简称《证券期货法律
适用意见第3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关于申请首发上
市企业股东信息披
露》 | |
| | | | 业板适用)内是否发生变更,是
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
规定。
(7)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发生的
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包括重组的
具体内容、所履行的法定程序,
对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及经营业
绩的影响,标的资产业务重组的
原因、合理性以及重组后的整合
情况,被重组方资产总额、营业
收入、利润总额占重组前标的资
产财务数据相应科目的比重,被
重组方前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如否,请选不适用。 | 否存在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如果存在离职
人员入股但不属于不当入股情形的,应当说
明离职人员基本信息、入股原因、入股价格
及定价依据、入股资金来源等;离职人员关
于不存在不当入股情形的承诺;如果存在离
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并
说明离职人员基本信息、入股原因、入股价
格及定价依据、清理过程、是否存在相关利
益安排等。
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在《法律
意见书》中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律师应当同
时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
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要求,出具专项
核查报告。 | | |
| 13 | | 过渡期损益安
排是否合规 |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
披露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的损
益安排及其合规性。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披露信
息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拟购买资产以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
值方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过渡期损益安
排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
第1号》1-6的规定。
(2)标的资产以资产基础法等作为主要评
估方法的,过渡期损益安排的合理性。
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核查意见。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1号》
1-6 | ?是 □否 □不适用 |
| 14 | | 是否属于收购
少数股权 |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
披露下列事项:
(1)少数股权与上市公司现有
主营业务协同效应,或者与本次
拟购买的主要标的资产属于同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披露信
息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本次交易是否符
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
1-3,并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
确核查意见。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1号》
1-3 | ?是 □否 □不适用 |
| | | | 行业或者紧密相关的上下游行
业的具体情况,本次交易是否有
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提升
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2)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
拥有具体的主营业务和相应的
持续经营能力,净利润是否主要
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投
资收益;
(3)少数股权对应的经营机构
为金融企业的,是否符合金融监
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构的相关
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对应的
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资产净额
三项指标,是否不超过上市公司
同期合并报表对应指标的20%。 | 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核查意见。 | | |
| 15 | 第五
节
交易
各方 | 是否披露穿透
计算标的资产
股东人数 |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
披露下列事项:
(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发行对象数量超过200人
的,披露标的资产是否符合相关
规定中关于公司依法设立、合法
存续、股权清晰、经营规范、持
股处理等相关要求。
(2)发行对象为股东人数超200
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200人公司”)的,披露“200
人公司”的合规性;“200人公
司”为标的资产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在交易完成后成为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并
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发行对象数量超过200人的,核查标
的资产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
引》(以下简称《非公指引4号》)的规定;
(2)发行对象为“200人公司”的,参照
《非公指引4号》的要求,核查“200人公
司”的合规性;“200人公司”为标的资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在交易完成后
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1号》
1-4 | ?是 □否 |
| |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披露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申
请纳入监管范围。 | 是否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申请纳入监管范围。
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核查意见。 | | |
| 16 | | | | | | |
| | | 交易对方是否
涉及合伙企
业、契约型私
募基金、券商
资管计划、信
托计划、基金
专户及基金子
公司产品、理
财产品、保险
资管计划、专
门为本次交易
设立的公司等 | 如是,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
书中披露下列事项:
(1)相关交易对方的名称、性
质及相关协议安排,该主体的基
本情况及其相关产权及控制关
系,以及该主体下属企业名目等
情况。如为合伙企业,应当穿透
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同时还应披
露合伙人、最终出资人与参与本
次交易的其他有关主体的关联
关系(如有);交易完成后合伙
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或持股5%以上股东的,还应当披
露最终出资人的资金来源,合伙
企业利润分配、亏损负担及合伙
事务执行(含表决权行使)的有
关协议安排,上市公司董事会就
本次交易申请停牌前或首次作
出决议前(孰早)六个月内及停
牌期间(如有)合伙人入伙、退
伙、转让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
与普通合伙人转变身份的情况
及未来存续期间内的类似变动
安排(如有)。
(2)交易对方如为本次交易专
门设立的,穿透披露到非专为本
次交易设立的主体对持有交易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披露信
息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交易对方涉及合伙企业的,各层合伙
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
源等信息;合伙企业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
立,是否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是否存在
其他投资,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存续期限;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中涉及的合伙企业的委
托人或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
构化安排。
(2)如交易对方为本次交易专门设立的,
穿透到非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主体持有交易
对方份额锁定期安排是否合规。
(3)交易对方涉及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是
否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如未完成,是否已作
出明确说明。
(4)交易对方如涉及合伙企业、契约型私
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专
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
计划、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情况
的,该主体/产品的存续期,存续期安排与
其锁定期安排的匹配性及合理性。
(5)交易对方穿透至各层股权/份额持有人
的主体身份是否适格,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相关要求。 | 《26号格式准则》第
十五条 | ?是 □否 □不适用 |
| | | | 对方份额的锁定安排。
(3)交易对方涉及契约型私募
基金的,是否完成私募基金备
案,如未完成,是否已作出明确
说明和承诺。
(4)交易对方如涉及合伙企业、
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
划、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
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
管计划、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的
公司等情况的,披露该主体/产
品存续期,存续期安排是否与其
锁定期安排具有匹配性,如存续
期短于锁定期的,披露原因及为
保证承诺按时履约的具体安排。
(5)交易对方穿透至各层股权/
份额持有人情况,主体身份是否
适格,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相关要求。
如否,请选不适用。 | 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在《法律
意见书》中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 |
| 17 | 第六
节
交易
标的 | 标的资产股权
和资产权属是
否清晰 |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
披露下列事项:
(1)标的资产的历史沿革,包
括设立情况、历次增减资或者股
权转让情况,是否存在出资瑕疵
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2)最近三年增减资及股权转
让的原因、作价依据及其合理
性,股权变动相关方的关联关
系,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批准
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披露信
息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标的资产自成立以来的股份变动情况
及资金实缴到位情况,发生增减资或股权转
让的,核查并说明最近三年增减资及股权转
让的原因和必要性、作价依据及其合理性,
每次增减资或转让涉及的价款资金来源是
否合法、支付是否到位。
(2)最近三年股权变动相关各方的关联关 | 《重组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26号格
式准则》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 ?是 □否 |
| | | | 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
限制或者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3)标的资产股权和其主要资
产的权属状况、对外担保情况及
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说明
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
质押等权利限制,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
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
其他情况,资产交付或者过户是
否不存在法律障碍,是否能在约
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
续,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
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
(4)是否存在以协议约定标的
资产范围替代股权实际转让的
情况,如有,披露相关处理措施。 | 系。
(3)标的资产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变更出资
方式的,核查并说明相关股东是否已补足未
到位资金或资产,消除了出资不到位的法律
风险,对出资不实或未及时到位对交易完成
后上市公司的影响是否已充分披露,相关股
权转让及增减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计、验
资等程序及程序的有效性。
(4)结合相关内部决策文件和股权转让协
议,核查并说明最近三年股权转让是否履行
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限制
或禁止性规定而转让的情形;需要得到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外商投
资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的,
是否已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相关政府部门对
产权的确认是否具备足够的法律效力,是否
引致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5)标的资产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核查
并说明相关股权转让是否已书面通知其他
股东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或符合公
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前置条件。
(6)股权代持形成的原因、演变情况,被
代持人是否真实出资,是否存在因被代持人
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是否影
响相关股权转让决议及审批效力;代持情况
是否已全部披露,解除过程及解除代持关系
是否彻底,被代持人退出时有无签署解除代
持的文件;股权代持是否存在经济纠纷或法
律风险。
(7)对标的资产有重大影响的未决诉讼和 | | |
| | | | | 仲裁事项的具体情况,并结合相关事项的进
展情况,论证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能力和持
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8)涉诉事项对标的资产的重要性,若标
的资产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涉
诉,应当审慎判断可能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
能力或盈利能力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
(9)败诉涉及赔偿的,相关责任的承担主
体、相关会计处理、或有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超过预计损失部分的补偿安排。
(10)结合对前述事项的核查情况,对标的
资产的股权和主要资产的权属清晰性及本
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第
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发表明确核查
意见。
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在《法律
意见书》中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 |
| 18 | | | | | | |
| | | 标的资产是否
曾在新三板挂
牌或申报首发
上市、重组被
否或终止 | 如是,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
书中披露下列事项:
(1)标的资产挂牌情况,挂牌
时间和摘牌时间,挂牌期间及摘
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受到
处罚及具体情况;
(2)标的资产最近三年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情况,被否
或终止原因(如有),以及标的
资产最近三年作为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的情况及
终止原因(如有);
(3)标的资产相关财务数据及
经营情况与挂牌、前次申报IPO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披露信
息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标的资产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及摘牌程
序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规范运作、信息
披露及其他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受到
处罚及具体情况,本次重组方案中披露的主
要财务数据等信息与挂牌期间披露信息是
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具体情况;
(2)标的资产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报的具
体情况,被否或终止IPO的原因及整改情
况,或者最近三年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标的的情况及终止原因,是否存在影 | 《26号格式准则》第
十六条 | □是 □否 ?不适用 |
| | | | 或重组时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
动及原因等情况。
如否,请选不适用。 | 响本次重组交易的法定条件,相关财务数据
及经营情况与前次申报IPO、重组时相比是
否发生重大变动及原因;
(3)拟购买资产是否曾接受IPO辅导,辅
导后是否申报,如否,请核查未申报原因及
其是否存在影响本次重组条件的情形;
(4)构成重组上市的,筹划重组上市距前
次IPO被否或者终止之日是否超过6个月。
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在《法律
意见书》中发表明确核查意见。会计师应当
对上述事项(1)和事项(2)进行核查,并
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 |
| 19 | | | | | | |
| | | 是否披露标的
资产所处行业
特点、行业地
位和核心竞争
力,以及经营
模式等 |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
披露标的资产下列行业特点、核
心竞争力及行业地位信息:
1.行业特点:(1)行业竞争格
局和市场化程度,行业内主要企
业及其市场份额,市场供求状况
及变动原因,行业利润水平的变
动趋势及变动原因等;(2)影
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如产业政策、技术替代、行业发
展瓶颈、国际市场冲击等;(3)
进入该行业的主要障碍;(4)
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经营
模式,以及行业在技术、产业、
业态、模式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和
未来发展趋势等;(5)周期性、
区域性或季节性特征等;(6)
所处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
关联性,上、下游行业发展状况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披露信
息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引用数据的必要性及完整性,如标的
资产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是否客观、
全面、公正,是否存在没有将同行业知名公
司作为可比公司的情形,可比公司选取在各
个章节是否具有一致性。
(2)是否引用第三方数据,所引用第三方
数据的真实性及权威性,如第三方数据是否
来自于付费或定制报告,相关报告是否为本
次重组专门定制;引用数据的必要性及完整
性、与其他披露信息是否存在不一致,直接
或间接引用的第三方数据是否有充分、客
观、独立的依据。 | 《26号格式准则》第
二十一条、第三十三
条 | ?是 □否 |
| | | | 对该行业及其发展前景的有利
和不利影响;(7)标的资产境
外购销比例较大的,还应当披露
产品进出口国的有关对外贸易
政策、相关贸易政策对标的资产
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
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情况。
2.核心竞争力及行业地位:技术
及管理水平、产品(或服务)的
市场占有率最近三年的变化情
况及未来变化趋势等体现标的
资产核心竞争力与行业地位的
相关情况。
3.主要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和结
算模式:结合标的资产具体业务
开展情况,披露其经营模式、盈
利模式和结算模式等信息,如创
业板上市公司标的资产的业务
及其模式具有创新性的,还应当
披露其独特性、创新内容及持续
创新机制。 | | | |
| 20 | | | | | | |
| | | 是否披露主要
供应商情况 |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
披露下列事项:
(1)标的资产报告期内主要产
品的原材料和能源及其供应情
况、价格变动趋势、占成本的比
重。
(2)标的资产报告期各期向前
五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额占当
期采购总额的百分比,向单个供
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50%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披露信
息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标的资产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基
本情况,与前五大供应商各报告期内采购内
容、采购金额及占比的准确性,采购定价的
公允性,地域分布的合理性,报告期各期前
五大供应商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对同一供应
商交易金额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 | 《26号格式准则》第
二十一条 | ?是 □否 |
| | | | 的、新增属于前五名供应商或严
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的,应当披
露其名称及采购比例;受同一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应当合
并计算采购额。
(3)标的资产报告期内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
人员,其他主要关联方或持有标
的资产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前
五名供应商中所占的权益。如
无,亦应当明确说明。 | (2)标的资产、标的资产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相关供应商存在
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前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标的资产前员工、前关
联方、前股东、标的资产实际控制人的密切
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是否
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标的资产采用公开、公平
的手段或方式独立获取原材料。
(3)标的资产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合理性,
是否符合行业特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
比情况,供应商的稳定性和业务的持续性,
供应商集中度较高是否对标的资产持续经
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如存在供应商集
中情形)。
(4)对于非因行业特殊性、行业普遍性导
致供应商集中度偏高的,核查该单一供应商
是否为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5)存在新增供应商情况的,应当核查新
增供应商的成立时间,采购和结算方式,合
作历史,与该供应商新增交易的原因及订单
的连续性和持续性;是否存在成立后短期内
即成为标的资产主要供应商的情形,如存在
应当说明其商业合理性。
(6)存在供应商与客户重叠情形的,应当
核查相关交易的背景及具体内容,交易金额
及占比;业务开展的具体原因、合理性和必
要性,是否符合行业特征和企业经营模式;
涉及该情形的销售、采购的真实性和公允
性,属于受托加工或委托加工业务还是独立
购销业务,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 | |
| | | | | 律师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并在《法律
意见书》中发表明确核查意见:标的资产、
标的资产主要股东、董监高及其关联方等与
主要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会计师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核查意见:标的资产与主要供应商各报告
期内采购内容、采购金额的准确性,采购定
价的公允性,是否与主要供应商存在关联关
系,重组报告书披露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 | |
| 21 | | | | | | |
| | | 是否披露主要
客户情况 |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
披露下列事项:
(1)列表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
各期主要产品(或服务)的产能、
产量、期初及期末库存、销量、
销售收入,产品(或服务)的主
要消费群体、销售价格的变动情
况。
(2)标的资产存在多种销售模
式的,应当披露各种销售模式的
销售额及占当期销售总额的比
重。
(3)标的资产报告期各期向前
五名客户合计的销售额占当期
销售总额的百分比,向单个客户
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50%、新
增属于前五名客户或严重依赖
于少数客户的,应当披露其名称
及销售比例;如该客户为交易对
方及其关联方,则应当披露产品
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受同一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销售客户,应当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的前述
信息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
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标的资产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基本
情况,与前五大客户报告期各期销售内容、
销售金额及占比的准确性,销售定价的公允
性,地域分布的合理性,报告期各期前五大
客户发生较大变化或对同一客户交易金额
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
(2)标的资产、标的资产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相关客户存在关
联关系;是否存在前五大客户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是标的资产前员工、前关联
方、前股东、标的资产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
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是否有
充分的证据表明标的资产采用公开、公平的
手段或方式独立获取订单。
(3)标的资产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合理性,
是否符合行业特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
比情况,客户的稳定性和业务的持续性,客 | 《26号格式准则》第
二十一条 | ?是 □否 |
| | | | 合并计算销售额。
(4)标的资产报告期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
员,其他主要关联方或持有标的
资产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前五
名客户中所占的权益。如无,亦
应当明确说明。 | 户集中度较高是否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能
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如存在客户集中情
形)。
(4)非因行业特殊性、行业普遍性导致客
户集中度偏高的,核查该单一客户是否为关
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5)存在新增客户情况的,核查新增客户
的成立时间,销售和结算方式,合作历史,
与该客户新增交易的原因及订单的连续性
和持续性;是否存在成立后短期内即成为标
的资产主要客户的情形,如存在应当说明其
商业合理性。
(6)存在供应商与客户重叠情形的,应当
核查相关交易的背景及具体内容,交易金额
及占比;业务开展的具体原因、合理性和必
要性,是否符合行业特征和企业经营模式;
涉及该情形的销售、采购的真实性和公允
性,属于受托加工或委托加工业务还是独立
购销业务,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律师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并在《法律
意见书》中发表明确核查意见:标的资产、
标的资产主要股东、董监高及其关联方等与
主要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会计师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核查意见:标的资产与主要客户各报告期
内销售内容、销售金额的准确性,销售定价
的公允性,是否与主要客户存在关联关系,
重组报告书披露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 | |
| 22 | | | | | | |
| | | 标的资产的生
产经营是否符
合产业政策、 |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
披露下列事项:
(1)标的资产及其合并报表范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信息披
露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 《26号格式准则》第
二十一条,《重组办
法》第十一条 | ?是 □否 |
| | | 安全生产规定
及环保政策 | 围内各级子公司生产经营是否
存在高危险、重污染、高耗能、
高排放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
安全生产、污染治理和节能管理
制度及执行情况,因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和能源消耗原因受到
处罚的情况、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的履行情况,最近三年相关费用
成本支出及未来支出情况,是否
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
护和节约能源的要求;
(2)标的资产及其合并报表范
围内各级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
发生过环保事故或受到行政处
罚,如是,应当披露相关原因、
经过等具体情况,整改措施及整
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
为;
(3)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
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
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 见:
(1)标的资产生产经营中是否存在高危险、
重污染、高耗能、高排放的情况,如存在,
核查并披露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
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
能力等;最近三年内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
本支出情况与标的资产生产经营所产生的
污染是否相匹配,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
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2)核查并说明标的资产进行安全生产、
污染治理、节能管理制度及执行概况,环保
节能设施实际运行情况。
(3)核查并说明标的资产是否存在涉及环
保安全的重大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
件,如存在,说明产生原因及经过等具体情
况,是否收到过相关部门的处罚,后续整改
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
11条的相关规定。
(4)标的资产是否属于产能过剩行业或限
制类、淘汰类行业,涉及特殊政策允许投资
相关行业的,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核准或备
案文件,以及有权机关对相关项目是否符合
特殊政策的说明。
(5)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
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
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在《法律
意见书》中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 |
| 23 | | | | | | |
| | | 标的资产生产
经营是否合法 |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
披露下列事项: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披露信
息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 | 《26号格式准则》第
二十一条 | ?是 □否 |
| | | 合规,是否取
得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所必需
的经营资质 | (1)标的资产主要产品(或服
务)所处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
机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等,
涉及境外业务的,披露境外主要
法律法规及政策;
(2)标的资产及其合并报表范
围内各级子公司是否取得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
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情况。 |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标的资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
公司是否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
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以及相
关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的相关
证书名称、核发机关、有效期;已经取得的
上述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是否
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
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如是,
是否会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
(2)结合标的资产从事业务的具体范围及
相关业务资质取得情况,核查标的资产是否
存在超出经营许可或备案经营范围的情形,
或超期限经营情况,如是,应当就相关事项
是否导致本次交易不符合《重组办法》第十
一条规定审慎发表意见。
(3)标的资产未取得生产经营相关资质的,
核查并说明标的资产办理相关资质的进展
情况、预计办毕期限、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及
逾期未办毕的影响。
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在《法律
意见书》中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 |
| 24 | | 标的资产是否
曾拆除VIE协
议控制架构 | 如是,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
书中披露下列事项:
(1)VIE协议控制架构搭建和拆
除过程,VIE协议执行情况,以
及拆除前后的控制关系结构图;
(2)标的资产是否曾筹划境外
资本市场上市,如是,应当披露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披露信
息进行核查把关,对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9规定进行核
查,并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
核查意见。
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核查意见。 | 《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上市类
第1号》1-9 | □是 □否 ?不适用 |
| | | | 筹划上市进展、未上市原因等情
况;
(3)VIE协议控制架构的搭建和
拆除过程是否符合外资、外汇、
税收等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行政
处罚风险;
(4)VIE协议控制架构是否彻底
拆除,拆除后标的资产股权权属
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诉讼等法律
风险;
(5)VIE协议控制架构拆除后,
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等
规定;
(6)构成重组上市的,还应当
重点说明VIE协议控制架构拆除
是否导致标的资产近3年主营业
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
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相关规定。 | | | |
| 25 | | 本次交易是否
以资产评估结
果或估值报告
结果作为定价
依据 | 如是,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
书中披露下列事项:
(1)评估或估值的基本情况(包
括账面价值、所采用的评估或估
值方法、评估或估值结果、增减
值幅度等),分析评估或估值增
减值主要原因、不同评估或估值
方法的评估或估值结果的差异
及其原因、最终确定评估或估值
结论的理由;如仅采用一种评估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并
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评估或估值的基本情况(包括账面价
值、所采用的评估或估值方法、评估或估值
结果、增减值幅度等),并结合不同评估或
估值结果的差异情况、差异的原因、业绩承
诺及业绩补偿安排设置等因素,对本次最终
确定评估或估值结论的原因及合理性进行
审慎核查;如仅采用一种评估或估值方法, | 《重组办法》第二十
条,《26号格式准则》
第二十四条 | ?是 □否 □不适用 |
| | | | 或估值方法,披露相关原因以及
评估或估值方法的适用性、与标
的资产相关特征的匹配性。
(2)对评估或估值结论有重要
影响的评估或估值假设,如宏观
和外部环境假设及根据交易标
的自身情况所采用的特定假设
等。
(3)存在评估或估值特殊处理、
对评估或估值结论有重大影响
事项,应当进行说明并分析其对
评估或估值结论的影响。存在前
述情况或因评估或估值程序受
限造成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使
用受限的,应当提请报告使用者
关注。 | 核查相关情况合理性、评估或估值方法的适
用性、与标的资产相关特征的匹配性。
(2)对评估或估值结论有重要影响的评估
或估值假设合理性,如宏观和外部环境假设
及根据交易标的自身情况所采用的特定假
设等。
(3)存在评估或估值特殊处理、对评估或
估值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核查相关事项
是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及其对评估或估值
结论的影响,对评估或估值结论的审慎性发
表明确意见。
评估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核查意见。 | | |
| 26 | 第七
节
交易
标的
评估
或估
值 | 本次交易标的
是否以收益法
评估结果作为
定价依据 | 如是,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
书中披露收益法评估的具体模
型,未来预期收益现金流、折现
率的确定方法,评估或估值测算
过程,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非
经营性和溢余资产的分析与确
认等信息,包括:
(1)逐项披露重要评估参数的
预测依据及合理性,并结合主要
参数的预测过程披露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和价值判断所需的
重要信息;预测期数据与报告
期、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
异的,应当逐项分析差异原因及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披露信
息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核查并说明销售单价预测的合理性:
结合标的资产主要核心产品所处生命周期、
可替代性、市场竞争程度、报告期内售价水
平、可比产品售价水平等,核查并说明预测
期各期销售单价变动的合理性。
(2)核查并说明销售数量预测的合理性:
结合标的资产主要产品或所处行业未来年
度市场容量发展情况、标的资产的行业地
位、现有客户关系维护及未来年度需求增长
情况、新客户拓展、现有合同签订情况等, | 《26号格式准则》第
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
条、《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评估类第1
号》、《会计监管风
险提示第5号——上
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
评估》 | □是 □否 ?不适用 |
| | | | 合理性。
(2)结合报告期及未来财务预
测的相关情况(包括各产品产销
量、销售价格、毛利率、净利润
等)、所处行业地位、行业发展
趋势、行业竞争及经营情况等,
详细说明评估或估值依据的合
理性。
(3)折现率计算过程中主要参
数的取值依据及合理性。
(4)结合标的资产经营模式,
分析报告期变动频繁且影响较
大的指标(如成本、价格、销量、
毛利率等方面)对评估或估值的
影响,并进行敏感性分析。
如否,请选不适用。 | 核查并说明预测期内各期销售数量的合理
性及可实现性;结合标的资产的现有产能和
产能利用率、未来年度产能扩张计划等,核
查并说明预测期内销售数量与产能水平的
匹配性。
(3)核查并说明营业成本预测的合理性:
结合报告期内原材料的采购来源、原材料价
格波动情况、市场供需情况、与原材料主要
供应商的关系稳定性等,核查并说明预测期
内营业成本预测的合理性。
(4)核查并说明毛利率预测的合理性:结
合标的资产各主要产品报告期内毛利率水
平、标的资产的核心竞争优势、原材料成本
的预测情况、可比公司可比产品的毛利率情
况、市场竞争程度、产品的可替代性、行业
进入壁垒情况等,核查并说明预测期内毛利
率水平的预测依据及合理性。
(5)核查并说明期间费用预测的合理性:
结合销售费用率与管理费用率、研发费用率
(如有)水平、构成情况及其与报告期内的
差异情况等,核查并说明销售费用及管理费
用、研发费用率(如有)中的重要构成项目
的预测依据是否充分、合理,是否与预测期
内业务增长情况相匹配。
(6)核查并说明营运资金增加额预测的合
理性:核查并说明营运资金增加额的计算过
程,是否与标的资产未来年度的业务发展情
况相匹配。
(7)核查并说明资本性支出预测的合理性:
结合标的资产现有主要设备的成新率情况、
未来厂房及产能扩建及更新计划等,核查并 | | |
| | | | | 说明预测期内资本性支出预测的合理性。
(8)核查并说明折现率预测的合理性:结
合折现率计算过程中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
及合理性,核查并说明相关参数是否反映了
标的资产所处行业的特定风险及自身财务
风险水平,折现率取值是否合理。
(9)核查并说明预测期期限的合理性:结
合详细预测期期限及预测期内各年经营业
绩增速情况等,核查并说明是否存在为提高
估值水平而刻意延长详细评估期间的情况,
如存在详细评估期限较长的,核查并说明详
细评估期较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谨
慎性原则。
评估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应当关注预测数据是
否与标的资产报告期内业务发展情况、未来
年度业务发展预期、核心竞争优势等保持一
致,不同参数在样本选取、风险考量、参数
匹配等方面是否保持一致性,相关参数的选
取和披露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评估类第1号》的要求。 | | |
| 27 | | | | | | |
| | | 本次交易是否
以市场法评估
结果作为定价
依据 | 如是,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
书中披露下列事项:
(1)市场法评估具体模型、价
值比率的选取及理由;
(2)可比对象或可比案例的选
取原则,具体包括可比交易案例
的选择标准、案例来源、可比交
易的目的、交易时间、交易股权
比例等;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披露信
息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核查并说明本次交易中市场法具体评
估模型、价值比率的取值依据是否合理;
(2)核查并说明可比对象或可比案例的选
取原则、调整因素和流动性折扣的取值依据
及合理性,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刻意只挑选有 | 《26号格式准则》第
二十四条、第二十五
条、《会计监管风险
提示第5号——上市
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
估》 | ?是 □否 □不适用 |
| | | | (3)调整因素和流动性折扣的
取值依据等。
如否,请选不适用。 | 利可比公司,回避真正具有可比性公司进行
比较的情况。
评估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核查意见。 | | |
| 28 | | | | | | |
| | | 本次交易是否
以资产基础法
评估结果作为
定价依据 | 如是,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
书中披露下列事项:
(1)以资产基础法为评估定价
依据的原因及合理性;
(2)以列表形式披露标的资产
各项目的账面价值与本次评估
值情况,主要资产的评估或估值
方法及选择理由,评估或估值结
果,评估增值的原因及合理性。
如主要资产采用收益法、市场法
评估或估值的,应当参照上述收
益法或市场法的相关要求进行
披露。
如否,请选不适用。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披露信
息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本次交易以资产基础法为评估定价依
据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规避业绩承诺
补偿的情形;
(2)核查标的资产各项目的账面价值与本
次评估值情况,评估增值率情况,各资产评
估值与账面值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重点核
查评估增值类科目的评估过程,主要评估参
数的取值依据及合理性。
评估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核查意见。 | 《26号格式准则》第
二十四条、第二十五
条、《会计监管风险
提示第5号——上市
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
估》 | □是 □否 ?不适用 |
| 29 | | | | | | |
| | | 本次交易标的
是否以其他方
法评估结果或
者估值报告结
果作为定价依
据 | 如是,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
书中披露下列事项:
(1)评估或估值假设、重要参
数及依据、评估或估值过程,其
他方法评估结果或估值结果与
另一种方法的对比情况及差异
原因;
(2)采用其他方法评估结果或
估值报告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
原因和合理性,与标的资产所处
行业特征、业务特点、发展阶段、
财务数据等的匹配性;
(3)结合评估或估值方法、重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披露信
息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评估或估值方法、假设、重要参数选
择及评估或估值过程,是否符合评估相关规
定和要求,其他方法评估结果或估值结果与
另一种方法存在差异的原因,对其他方法评
估结果或者估值结果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
见;
(2)采用其他方法评估结果或估值报告结
果作为定价依据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与标
的资产所处行业特征、业务特点、发展阶段、 | 《重组办法》第二十
条,《26号格式准则》
第二十四条 | □是 □否 ?不适用 |
| | | | 要参数选择、评估或估值过程
等,对比可比交易情况,披露差
异原因及合理性。 | 财务数据等匹配;
(3)本次评估或估值方法、重要参数选择、
评估或估值过程等与可比交易的对比情况,
核查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评估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核查意见。 | | |
| 30 | | | | | | |
| | | 本次交易定价
的公允性 |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
披露下列事项:
(1)以列表形式披露标的资产
最近三年内股权转让或增资的
原因,转让或增资价格,对应的
标的资产作价情况及作价依据,
与本次重组评估或估值情况的
差异原因;
(2)结合本次交易市盈率、市
净率、评估增值率情况,并对比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可比交易
情况,披露本次交易评估作价的
合理性,并披露可比上市公司、
可比交易的选择依据和可比性;
(3)评估或估值的基本情况(包
括账面价值、所采用的评估或估
值方法、评估或估值结果、增减
值幅度等),分析评估或估值增
减值主要原因、不同评估或估值
方法的评估或估值结果的差异
及其原因、最终确定评估或估值
结论的理由;
(4)评估或估值基准日至重组
报告书签署日的重要变化事项
及其对评估或估值结果的影响。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披露信
息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结合标的资产最近三年内股权转让或
增资的原因和交易背景,转让或增资价格,
对应的标的资产作价情况,核查并说明本次
交易中评估作价与历次股权转让或增资价
格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本次交易市盈率、市净率、评估
增值率情况,综合考虑标的资产运营模式、
研发投入、业绩增长、同行业可比公司及可
比交易定价情况等,多角度核查并购标的定
价公允性,可比上市公司、可比交易的可比
性;
(3)评估或估值的基本情况(包括账面价
值、所采用的评估或估值方法、评估或估值
结果、增减值幅度等),并结合不同评估或
估值方法的结果差异情况、差异的原因、业
绩承诺及业绩补偿安排设置等因素,对本次
最终确定评估或估值结论的原因及合理性
进行审慎核查;
(4)评估或估值基准日后重要变化事项,
例如行业发展趋势、技术迭代、市场供求关
系、标的资产经营管理情况、主要产品的销 | 《26号格式准则》第
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五十
八条、《会计监管风
险提示第5号——上
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
评估》 | ?是 □否 |
| | | | | 售价格、数量、毛利率等发生的重要变化,
对评估或估值结果的影响;
(5)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
核查是否存在收益法评估结果低于资产基
础法的情形,如是,核查标的资产是否存在
经营性减值,对相关减值资产的减值计提情
况及会计处理合规性。
评估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核查意见。 | | |
| 31 | 第八
节
本次
交易
主要
合同 | 本次重组是否
设置业绩补偿
或业绩奖励 | 如是,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
书中披露下列事项:
(1)业绩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金额、业
绩补偿方式、减值安排等。
(2)设置业绩奖励的原因、业
绩奖励对象的范围、确定方式、
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及
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3)本次交易设置业绩承诺的,
重组报告书应当载明业绩承诺
方保障业绩补偿实现的具体安
排,包括但不限于就以下事项作
出承诺:业绩承诺方保证对价股
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
偿义务;未来质押对价股份时,
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补
偿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
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
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
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披露信
息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业绩承诺安排是否符合《重组办法》
第三十五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
类第1号》1-2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业绩补
偿安排的触发条件、本次评估方法选取的合
理性、标的资产报告期内的经营业绩、行业
特点及发展趋势、行业竞争格局、同行业主
要竞争对手、近期可比收购案例业绩承诺情
况等,对本次交易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是
否存在规避业绩补偿情形,相关业绩承诺安
排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发表核查意见;业绩补偿义务人是否已出
具承诺并保证业绩补偿的足额按时履约,相
关承诺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
市类第1号》1-2的规定;根据相关资产的
利润预测数约定分期支付安排的,是否就分
期支付安排无法覆盖的部分签订补偿协议,
分期支付安排是否减轻交易对方补偿义务
(如适用)。 | 《26号格式准则》第
二十七条、《重组办
法》第三十五条、《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1号》1-2 | □是 □否 ?不适用 |
| | | | 约定。
如否,请选不适用。 | (2)结合业绩奖励总额上限、业绩奖励对
象及确定方式等,核查本次交易相关奖励安
排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
第1号》1-2的规定,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
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在《法律
意见书》中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 |
| 32 | 第十
节
管理
层讨
论与
分
析;
第十
一节
财务
会计
信息 | 标的资产报告
期内合并报表
范围是否发生
变化 | 如是,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
书中披露下列事项:
(1)标的资产财务报表编制基
础,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情
况及变化原因。
(2)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同一控
制下企业合并,如是,标的资产
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
定,并详细披露合并范围及相关
依据,对特殊合并事项如委托持
股、代持股份等予以重点说明。
(3)是否存在资产转移剥离事
项,相关调整原则、方法和具体
剥离情况,及对标的资产利润的
影响。
(4)被剥离资产的主要财务数
据及占剥离前标的资产相应财
务指标的比例;剥离后资产是否
完整独立,是否存在对被剥离资
产的业务、技术和盈利等方面的
依赖,剥离事项是否会对标的资
产未来年度持续经营能力产生
影响。
如否,请选不适用。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披露信
息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核查合并报表范围变化的原因,标的
资产提供的与控制权实际归属认定相关的
事实证据和依据是否充分、合理,新纳入或
剔除合并范围的业务或资产是否能被标的
资产控制或不予控制,对特殊控制权归属认
定事项如委托持股、代持股份的真实性、证
据充分性、依据合规性等予以审慎判断、妥
善处理和重点关注。
(2)报告期内进行合并的,同一控制下企
业合并形成的追溯前期利润是否计入非经
常性损益。
(3)合并报表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相关规定。
(4)本次交易构成重组上市的,对于主营
业务是否发生变更的判断是否符合《证券期
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规定。
(5)资产剥离的原因,是否涉及资产、负
债、成本、费用等的重新分配,如是,核查
并说明相关资产、负债、收入和利润的重新
分配原则及合理性。 | 《26号格式准则》第
二十三条、《证券期
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
号》 | ?是 □否 □不适用 |
| | | | | (6)核查被剥离资产的主要财务数据及占
剥离前标的资产相应财务指标的比例的准
确性;剥离后资产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对被
剥离资产的业务、技术和盈利重大依赖的情
形,剥离事项是否会对标的资产未来年度持
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
《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第四
十四条的规定。
会计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核查意见。 | | |
| 33 | | | | | | |
| | | 是否披露标的
资产财务和经
营状况 |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
披露下列事项:
(1)资产、负债的主要构成及
分析。对于重要资产类项目,分
析其变动原因以及与拟购买资
产业务的匹配性,对于应收账
款、存货、固定资产以及商誉等
项目,充分论证其减值损失计提
的充分性。
(2)报告期流动比率、速动比
率、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
的变动趋势以及与同行业可比
公司的对比情况。拟购买资产报
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为负数或者远低于当期净
利润的,分析相关原因。
(3)报告期应收账款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等反映资产周转能
力的财务指标的变动趋势,并结
合生产模式、销售模式及赊销政
策等情况,分析拟购买资产的周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披露信
息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拟购买资产财务状况的真实性、与业
务模式的匹配性,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
可回收性以及对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对拟
购买资产盈利能力连续性和稳定性的核查
过程和核查结论;
(2)标的属于未盈利资产的,应当核查本
次交易是否结合上市公司自身产业发展需
要,是否有助于补链强链、提升关键技术水
平,是否不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并设置中小投
资者利益保护相关安排。
会计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核查意见。
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2)进行核查并发表
明确核查意见。 | 《26号格式准则》第
三十三条 | ?是 □否 □不适用 |
| | | | 转能力。
(4)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
的财务性投资的,分析其对拟购
买资产资金安排的影响、投资期
限、拟购买资产对投资的监管方
案、投资的可回收性及对生产经
营的影响。
(5)按照利润表项目逐项分析
报告期经营成果变化的原因,对
于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应当重
点说明。
(6)标的属于未盈利资产的,
分析本次交易是否结合上市公
司自身产业发展需要,是否有助
于补链强链、提升关键技术水
平,是否不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并
设置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
安排。 | | | |
| 34 | | | | | | |
| | | 是否披露标的
资产应收款项
主要构成、账
龄结构以及坏
账风险等 |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
披露下列事项:
(1)结合应收款项的主要构成、
账龄结构、信用政策、主要债务
人等因素,分析披露报告期应收
款项的变动原因及期后回款进
度,说明是否存在较大的可收回
风险及坏账损失计提的充分性;
(2)针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根据所有合理性依据、前瞻性信
息、相关减值参数详细论证并披
露预期信用损失率的确定方法
和具体依据;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披露信
息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主要应收账款客户信用或财务状况是
否出现大幅恶化,如是,核查具体情况以及
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2)是否存在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
如是,核查具体情况以及坏账准备是否计提
充分;
(3)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及信用期是否
存在重大变化,如是,应当核查具体情况;
(4)是否存在对某些单项或某些组合应收 | 《26号格式准则》第
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三条 | □
?是 否 |
| | | | (3)如对某些单项或某些组合
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充分
说明未计提的依据和原因并进
行详细论证,详细论证是否存在
确凿证据,是否存在信用风险,
账龄结构是否与收款周期一致,
是否考虑前瞻性信息,不应仅以
欠款方为关联方客户、优质客
户、政府工程客户或历史上未发
生实际损失等理由而不计提坏
账准备;
(4)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
例明显低于同行业公司水平的,
应当分析披露具体原因;
(5)收入确认时以应收账款进
行初始确认后转为商业承兑汇
票结算的,是否已经按照账龄连
续计算的原则对应收票据计提
坏账准备;
(6)是否存在附追索权的应收
账款保理业务,如是,披露对应
收账款是否终止确认,是否按原
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 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形,如是,未计提
的依据和原因是否充分;
(5)是否存在以欠款方为关联方客户、优
质客户、政府工程客户等理由而不计提坏账
准备的情形;
(6)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与同
行业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
(7)是否存在在收入确认时对应收账款进
行初始确认后又将该应收账款转为商业承
兑汇票结算的情形,如是,是否按照账龄连
续计算的原则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
(8)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形成的原因,附追
索权的金额和占比情况,是否按原有账龄计
提坏账准备;
(9)是否存在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
收票据,如是,核查终止确认和未终止确认
的余额、期后兑付情况,是否出现已背书或
贴现应收票据期后不能兑付或被追偿的情
形,相关应收票据是否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
认条件,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相关规定。
会计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核查意见。 | | |
| 35 | | | | | | |
| | | 是否披露标的
资产存货分类
构成及变动原
因、减值测试
的合理性 |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
披露下列事项:
(1)报告期末存货余额的构成,
并结合标的资产的行业竞争环
境、技术水平、采购模式、收入
结构、主要产品的生产周期、在
手订单情况、预计交货时间等,
披露存货账面余额及存货构成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披露信
息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存货余额或类别变动的原因、是否存
在异常的情形、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结
合标的资产所处行业竞争环境、技术水平、
采购模式、收入结构、主要产品的生产周期、 | 《26号格式准则》第
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三条 | ?是 □否 |
| | | | 的合理性、存货周转率的合理
性,与对应业务收入、成本之间
变动的匹配性;
(2)不同类别存货跌价准备的
计提政策,并结合存货的类别、
所处的行业的特点、同行业可比
公司会计政策,说明是否存在减
值风险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
充分性。 | 在手订单情况、预计交货时间等,核查存货
账面余额及存货构成的合理性、存货周转率
的合理性,与对应业务收入、成本之间变动
的匹配性。
(2)结合原材料及产品特性、生产需求、
存货库龄,确认存货计价准确性,核查是否
存在大量积压或滞销情况,分析存货跌价准
备计提方法是否合理、计提金额是否充分。
(3)对报告期存货实施的监盘程序、监盘
范围、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
会计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核查意见。 | | |
| 36 | | | | | | |
| | | 标的资产其他
应收款是否存
在可收回风
险、是否存在
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 | 如是,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
书中披露下列事项:
(1)其他应收款的构成、形成
原因及相关协议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往来明细、资金来源、款项
用途、利息收益、还款安排等,
是否已履行必要审批程序;
(2)结合账龄及欠款方信用状
况,说明是否存在可收回风险、
减值风险,是否足额计提坏账准
备;
(3)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如是,说明形成背景
和原因、清理进展、解决方式,
是否存在向股东分红进行抵消
的方式解决(如是,分红款是否
需缴纳个税),本次交易是否存
在实质性障碍。
如否,请选不适用。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披露信
息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其他应收款的构成、形成原因及相关
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往来明细、资金来
源、款项用途、利息收益、还款安排等,是
否已履行必要审批程序;
(2)结合账龄及欠款方信用状况,核查是
否存在可收回风险、减值风险,是否足额计
提坏账准备;
(3)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如是,说明时间、金额、原因、用
途、履行的决策程序、清理进展、解决方式,
是否存在向股东分红进行抵消的方式解决
(如是,分红款是否需缴纳个税),是否已
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是否构成内控制度有效
性的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
规,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 《26号格式准则》第
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三条、第
四十三条,《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9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管要求》 | ?是 □否 □不适用 |
| | | | | 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会计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核查意见。
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3)进行核查,并在
《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 |
| 37 | | | | | | |
| | | 是否披露标的
资产固定资产
的分布特征与
变动原因、折
旧政策、是否
存在减值风险 |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
披露下列事项:
(1)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生
产设备、房屋建筑物及其取得和
使用情况,成新率或尚可使用年
限;
(2)结合标的资产产能、业务
量、经营模式变化,说明固定资
产规模、分布特征与变动原因;
(3)重要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
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合理;
(4)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减值
测试过程与方法、可收回金额的
确定方法、减值计提情况及对报
告期和未来期间经营业绩的影
响。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披露信
息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通过询问、观察、监盘等方式,核查
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了解是否存在长期未
使用或毁损的固定资产;
(2)结合经营模式核查机器设备原值与产
能、业务量或经营规模的匹配性,与同行业
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并说明合理性;
(3)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与同行业可比
公司相比是否合理,报告期内折旧费用计提
是否充分合理;
(4)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定方法是否恰
当,减值测试方法、关键假设及参数是否合
理,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处理是否谨慎,信息
披露是否充分。
会计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核查意见。 | 《26号格式准则》第
二十二条、第三十一
条、第三十二条、第
三十三条 | ?是 □否 |
| 38 | | | | | | |
| | | 是否披露标的
资产的无形资
产取得及构成
情况,研发费
用计无形资产
确认的相关会 |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
披露下列事项:
(1)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
权、采矿权等主要无形资产的数
量、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披露信
息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研发支出的成本费用归集范围是否恰
当,研发支出的发生是否真实,是否与相关 | 《26号格式准则》第
二十二条、第三十一
条、第三十二条、第
三十三条 | ?是 □否 |
| | | 计处理是否合
规 | 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一期期
末账面价值及上述资产对标的
资产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
(2)拥有的特许经营权的情况,
主要包括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情
况、期限、费用标准,以及对标
的资产持续生产经营的影响;
(3)与资本化相关研发项目的
研究内容、进度、成果、完成时
间(或预计完成时间)、经济利
益产生方式(或预计产生方式)、
当期和累计资本化金额、主要支
出构成,以及资本化的起始时点
和确定依据等内容;
(4)与研发支出资本化相关的
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摊销
方法、减值等情况,并说明是否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5)标的资产如存在合并中识
别并确认无形资产,或对外购买
客户资源或客户关系的情形,披
露无形资产的确认是否存在确
凿的证据、合理的理由以及可计
量、可确认的条件,是否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于客户
资源或客户关系,应当详细说明
确认依据,只有在合同或其他法
定权利支持,确保企业在较长时
期内获得稳定收益且能够核算
价值的情况下,才能确认为无形
资产。 | 研发活动切实相关;
(2)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是否合理,
是否与研发活动的流程相联系,是否遵循了
正常研发活动的周期及行业惯例,并一贯运
用,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划分的依据是否完
整、准确披露;
(3)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是否均已满足,
是否具有内外部证据支持,重点关注技术上
的可行性,预期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技术、
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的支持等方面;
(4)研发支出资本化的会计处理与可比公
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5)标的资产确认的无形资产是否符合会
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和计量要求;
(6)是否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企业
所得税费用加计扣除等目的虚增研发支出;
(7)是否存在虚构无形资产情形,是否存
在估值风险和减值风险。
会计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核查意见。 | | |
| 39 | | 商誉会计处理
是否准确、是
否存在减值风
险 |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
披露下列事项:
(1)本次交易前标的资产商誉
的形成过程、金额及减值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商誉
的金额及相当于净利润、净资
产、资产总额的比例;量化分析
商誉减值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
指标的影响,充分披露商誉的减
值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2)备考财务报表中商誉的确
认依据,对标的资产可辨认无形
资产及公允价值的确认情况是
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在前次过桥交易中已确认
大额商誉的,披露商誉减值测试
情况,是否符合《会计监管风险
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的要
求。
如否,请选不适用。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信息披
露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商誉形成过程、与商誉有关的资产或
资产组的具体划分和认定、商誉增减变动情
况;
(2)商誉会计处理是否准确,相关评估是
否可靠,备考财务报表中商誉的确认依据是
否准确,是否已充分确认标的资产可辨认无
形资产并确认其公允价值;
(3)减值测试依据、相关评估的公允性和
合规性(如有)、减值测试的主要方法和重
要参数选择是否合规、合理,减值测试是否
符合《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
值》的要求,标的资产为SPV且在前次过桥
交易中已确认大额商誉的,核查标的资产是
否对前次交易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减
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4)商誉减值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包
括但不限于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影
响的披露是否准确,对商誉减值风险的提示
是否充分。
会计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核查意见。 | 《26号格式准则》第
三十五条、《会计监
管风险提示第8号—
—商誉减值》 | □是 □否 ?不适用 |
| 40 | | | | | | |
| | | 重要会计政策
和会计估计披
露是否充分 |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
披露下列事项:
(1)结合标的资产自身业务活
动实质、经营模式特点及关键审
计事项等,披露对其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会计政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披露信
息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标的资产收入成本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相关会计政策和会 | 《26号格式准则》第
二十三条 | ?是 □否 |
| | | | 策和会计估计,重要会计政策及
其关键判断、重要会计估计及其
关键假设的衡量标准等。
(2)根据标的资产的不同销售
模式、结算政策、重要合同条款
等因素,披露各类业务的收入成
本确认政策,如:结合主要产品
的销售模式、交货时点、验收程
序、质量缺陷赔偿责任(如有)、
退货政策、款项结算条款等因
素,具体披露各类产品的收入确
认时点、依据和计量方法;详细
披露对单项履约义务的识别,对
某一时点或某一时段内履约义
务的判断,对控制权转移的考量
与分析,对履约进度的确定方法
(如有)。
(3)比较分析会计政策和会计
估计与同行业或同类资产之间
的差异及对标的资产利润的影
响。
(4)标的资产的重大会计政策
或会计估计与上市公司存在较
大差异,报告期发生变更或者按
规定将要进行变更的,应当分析
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差
异或变更对标的资产利润产生
的影响。
(5)行业特殊的会计处理政策。 | 计估计披露是否有针对性,是否仅简单重述
企业会计准则内容,披露的相关收入确认政
策是否符合标的资产实际经营情况,与主要
销售合同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是否一致,与
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如存在的,
是否充分披露差异相关原因、合理性及对标
的资产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
会计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核查意见。 | | |
| 41 | | | | | | |
| | | 是否披露标的 |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披露信 | 《26号格式准则》第 | ?是 □否 |
| | | 资产收入构成
和变动情况 | 披露下列事项:
(1)标的资产报告期各期营业
收入的分布数据,结合标的资产
具体情况,分别按各产品(或服
务)类别及各业务、各地区的收
入构成,分析营业收入变化的情
况及原因;报告期标的资产收入
的构成与变动原因;按产品或服
务的类别及地区分布,结合客户
结构及销售模式,分析主要产品
或服务的销售数量、价格与结构
变化对营业收入增减变化的具
体影响。
(2)标的资产产销量或合同订
单完成量等业务执行数据与财
务确认数据的一致性。
(3)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各期收
入波动较大的,应当披露具体原
因,如标的资产所在行业政策是
否发生较大变化,与同行业可比
公司收入变动趋势、比例是否存
在较大差异。
(4)营业收入存在季节性波动
的,应当分析季节性因素对各季
度经营成果的影响,并对比同行
业可比公司,分析是否符合行业
惯例。
(5)报告期内标的资产业绩呈
现大幅增长或扭亏为盈的,应当
披露业绩增长的具体原因,并结
合业绩增长原因的可持续性等, | 息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对标的资产收入真实性、完整性的具
体核查方法、过程、比例和结论,如函证、
实地走访、细节测试的比例和具体结果;
(2)标的资产商业模式是否激进,是否存
在较大的持续经营风险,是否符合《重组办
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3)报告期内标的资产收入波动的原因,
是否与行业政策变动相符,是否与下游客户
的需求匹配,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变
动趋势、比例存在较大差异;
(4)结合标的资产在手订单、行业政策、
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来业绩预测、下游客户景
气度等,分析标的资产未来收入快速增长的
可持续性及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的影
响;
(5)分析季节性因素对各季度经营成果的
影响,参照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分析收
入变动及其与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的
配比关系是否合理,与标的资产所处行业、
业务模式、客户需求是否匹配;
(6)结合标的资产重要销售合同、客户,
分析第四季度或12月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
收入比例是否较高,如是,应当进一步核查
产生原因,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情况,并
详细说明对收入确认截止性测试的具体核
查方法、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
(7)是否存在重要销售合同收入确认周期
明显短于标的资产、可比公司通常收入确认 | 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三条、《重
组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 |
| | | | 披露标的资产未来年度盈利能
力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 | 周期的情形,是否存在对个别客户销售金额
大幅增长的情形,是否存在不满足收入确认
条件但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及对前述事项
的具体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
会计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核查意见。 | | |
| 42 | | | | | | |
| | | 标的资产是否
存在经销模式
收入或毛利占
比较高的情形
(如占比超过
1
30%) | 如是,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
书中披露下列事项:
(1)标的资产主要经销商(如
前五名)的基本情况、变动情况
及原因,经销模式销售的主要产
品、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
经销商和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实
质和潜在关联关系;
(2)标的资产采用经销模式是
否符合行业惯例,通过经销模式
实现的销售比例和毛利是否显
著大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如否,请选不适用。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披露信
息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标的资产采用经销商模式的商业合理
性和必要性:结合标的资产行业特点、产品
特性、发展历程、下游客户分布、同行业可
比公司情况,分析标的资产经销商模式的分
类和定义,不同类别、不同层级经销商划分
标准,以及采用经销商模式的必要性和商业
合理性。
(2)经销收入确认、计量原则:对销售补
贴或返利、费用承担、经销商保证金的会计
处理,对附有退货条件、给予购销信用、前
期铺货借货、经销商作为居间人参与销售等
特别方式下经销收入确认、计量原则,是否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与同行业
可比公司存在显著差异。
(3)经销商构成及稳定性:①不同类别、
不同层级经销商数量、销售收入及毛利占比
变动原因及合理性。②新增、退出经销商数
量、销售收入及毛利占比,新增、退出经销
商销售收入及毛利占比合理性,新设即成为
标的资产主要经销商的原因及合理性。③主 | 《26号格式准则》第
二十一条、第三十三
条 | □是 □否 ?不适用 |
| | | | | 要经销商销售收入及毛利占比,变动原因及
合理性,经销商向标的资产采购规模是否与
其自身业务规模不匹配。④经销商是否存在
个人等非法人实体,该类经销商数量、销售
收入及毛利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
在显著差异。
(4)经销商模式经营情况分析:①经销商
模式销售收入及占比、毛利率,与同行业可
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②不同销售模式
(直销、经销等)、不同区域(境内、境外
等)和不同类别经销商销售的产品数量、销
售价格、销售收入及占比、毛利及占比、毛
利率情况;对不同模式、不同区域、不同类
别经销商销售价格、毛利率存在显著差异的
原因及合理性。③经销商返利政策及其变化
情况,返利占经销收入比例,返利计提是否
充分,是否通过调整返利政策调节经营业
绩。④经销商采购频率及单次采购量分布是
否合理,与期后销售周期是否匹配。⑤经销
商一般备货周期,经销商进销存、退换货情
况,备货周期是否与经销商进销存情况相匹
配,是否存在经销商压货,退换货率是否合
理。⑥经销商信用政策及变化,给予经销商
的信用政策是否显著宽松于其他销售模式
或对部分经销商信用政策显著宽松于其他
经销商,是否通过放宽信用政策调节收入。
⑦经销商回款方式、应收账款规模合理性,
是否存在大量现金回款或第三方回款情况。
⑧终端客户构成情况,各层级经销商定价政
策,期末库存及期后销售情况,各层级经销
商是否压货以及大额异常退换货,各层级经 | | |
| | | | | 销商回款情况;直销客户与经销商终端客户
重合的,同时对终端客户采用两种销售模式
的原因及合理性。
(5)经销商选取标准、日常管理、定价机
制(包括营销、运输费用承担及补贴等)、
物流(是否直接发货给终端客户)、退换货
机制、销售存货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内控是否
健全并有效执行,经销商是否与标的资产存
在关联关系,对经销商的信用政策是否合
理。
(6)经销商与标的资产关联关系及其他业
务合作:①主要经销商基本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成立时间、经
营范围、股东、核心管理人员、员工人数、
与标的资产合作历史等。②标的资产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
员及其他关联方与经销商或经销商的终端
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
否存在其他特殊关系或业务合作(如是否存
在前员工、近亲属设立的经销商,是否存在
经销商使用标的资产名称或商标),是否存
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对经销商或客户
提供的借款、担保等资金支持等。③经销商
持股的原因,入股价格是否公允,资金来源,
标的资产及其关联方是否提供资助。④经销
商是否专门销售标的资产产品。⑤关联经销
商销售收入、毛利及占比,销售价格和毛利
率与非关联经销商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会计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核查意见。
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6)的①②③进行核 | | |
| | | | | 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 |
| 43 | | | | | | |
| | | 标的资产是否
存在境外销售
占比较高(如
占比超过
2
10%)、线上
销售占比较高
的情形 | 如是,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
书中披露下列事项:
(1)标的资产外部市场环境等
影响因素及其变化趋势,对标的
资产未来经营能力或财务状况
可能产生的具体影响或风险;
(2)标的资产线上收入或毛利
占比超过30%、客户主要通过互
联网销售标的资产产品占比超
过30%或日常经营活动高度依赖
信息系统的,标的资产应当结合
业务模式披露主要业务运营数
据和关键指标。
如否,请选不适用。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披露信
息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外销客户的基本情况,如前五名客户
的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成立时间、
行业地位、资质情况、订单获取方式和销售
金额及占比,是否为标的资产关联方,境外
客户为经销商的,主要最终客户的情况;
(2)标的资产海关出口数据、出口退税金
额、境外客户应收账款函证情况与标的资产
境外销售收入是否匹配;
(3)对境外销售所采取的具体核查措施、
比例和结果,应当确保核查比例足以支持核
查结论;
(4)标的资产外销产品销售价格、毛利率
是否明显高于内销相同或同类产品,如是,
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商业逻辑;
(5)标的资产境外销售的主要地区与标的
资产出口产品相关的贸易政策是否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如是,对标的资产未来业绩是
否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6)标的资产出口主要结算货币的汇率报
告期内是否稳定,汇兑损益对标的资产的业
绩影响是否较大,标的资产是否采取了应对
外汇波动风险的具体措施;
(7)标的资产境外销售模式和占比与同行
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是否符合行 | 《26号格式准则》第
三十三条 | □是 □否 ?不适用 |
| | | | | 业特征;
(8)标的资产关于贸易政策、汇率影响的
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会计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核查意见。
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1)进行核查,并在
《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 |
| 44 | | | | | | |
| | | 标的资产是否
存在大额异常
退货(如退换
货金额超过
3
10%)、现金
交易占比较高
(如销售或采
购占比超过
4
10%)、以大
额现金支付薪
酬、报销费用、
垫付各类款项
的或第三方回
款的情形 | 如是,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
书中披露下列事项:
(1)退换货所涉及的具体事项、
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会
计处理方法等;
(2)存在现金交易或大额现金
支付的原因、必要性、是否符合
行业经营特点、交易对方是否为
关联方,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
算的原则与依据等内容,并列表
披露报告期各期现金交易金额、
占当期销售金额或采购总额的
比例;
(3)标的资产存在第三方回款
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经营特
点、相关方是否为关联方,列表
披露报告期各期第三方回款金
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如否,请选不适用。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披露信
息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退换货所涉及的具体事项、金额、占
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会计处理方法等;查阅
销售合同、销售部门对销售退回的处理意见
等资料,核查是否存在大额异常的销售退
回,判断销售退回的真实性。
(2)现金交易或者大额现金支付的必要性
与合理性,是否与标的资产业务情况或行业
惯例相符,与同行业或类似公司的比较情
况;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况,是否
为标的资产的关联方;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
核算的原则与依据,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虚
构业务情形;与现金管理制度是否与业务模
式具有匹配性、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备
性、合理性与执行有效性。
(3)标的资产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
监高等关联方以及大额现金支付对象是否
与客户或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
(4)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 | 《26号格式准则》第
三十一条、第三十三
条 | □是 □否 ?不适用 |
| | | | | 理性。
(5)标的资产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
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境外销售涉及
境外第三方的,其代付行为的商业合理性或
合法合规性。
(6)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
的货款归属纠纷;如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
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该交易安排是
否具有合理原因。
(7)第三方回款形成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
例;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
是否一致;第三方回款所对应营业收入是否
真实、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情形。
会计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核查意见。 | | |
| 45 | | | | | | |
| | | 标的资产营业
成本核算的完
整性和准确性 |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
披露下列事项:
标的资产报告期内营业成本的
分部信息、主要成本项目构成及
变动原因;结合主要原材料、能
源等采购对象的数量与价格变
动,分析营业成本增减变化的影
响因素。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
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结合主要产品的产量、原材料价格变
化情况,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核查
标的资产主要产品单位成本构成及变动的
合理性;
(2)报告期各期劳务外包金额及占当期营
业成本比例、劳务外包人数及占当期标的资
产员工人数比例,劳务外包金额较大的原
因、是否符合行业经营特点;
(3)劳务公司的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
专门或主要为标的资产服务,与标的资产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会计师应当对事项(1)和事项(2)进行核 | 《26号格式准则》第
三十三条 | ?是 □否 |
| | | | | 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3)进行核查,并在
《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 |
| 46 | | | | | | |
| | | 是否披露标的
资产期间费用
的主要构成和
变动原因 |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
披露下列事项:
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研发费用、财务费用的主要构
成,存在较大变动的,应当披露
变动原因和变动趋势;与同行业
可比公司存在显著差异的,应当
结合业务特点和经营模式分析
原因。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披露进
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结合销售模式、管理人员或销售人员
数量等,分析各期间费用波动原因,并结合
业务特点和经营模式分析管理费用率、销售
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
异,如存在,应当说明原因及合理性;销售
人员、管理人员的平均薪酬变动情况,与同
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是否低于
标的资产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
(2)结合产品生产技术所处的阶段,披露
标的资产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及
合规性;各报告期研发费用波动情况及原
因、研发人员人数变化情况、研发人员薪资
水平与同行业、同地区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
著差异,研发费用确认是否真实、准确。
会计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核查意见。 | 《26号格式准则》第
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三条 | ?是 □否 |
| 47 | | | | | | |
| | | 是否披露标的
资产主要产品
毛利率及与可
比公司毛利率
对比情况 |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
披露下列事项:
(1)列表披露并分析报告期交
易标的综合毛利率、分产品或服
务的毛利率的变动情况,报告期
内发生重大变化的,还应当用数
据说明相关因素对毛利率变动
的影响程度;
(2)存在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同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披露信
息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结合标的资产产品单位售价、单位成
本、产品供需、客户等因素变化情况,分析
标的资产主要产品毛利率发生波动的原因;
(2)标的资产主要产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
相同或类似产品的毛利率及毛利率变化趋 | 《26号格式准则》第
三十一条、第三十三
条 | ?是 □否 |
| | | | 或相近产品(或服务)的,应当
对比分析毛利率是否存在差异
及原因。 | 势存在差异的原因,结合产品销售价格、产
品用途、客户差异等判断标的资产主要产品
毛利率是否正常。
会计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核查意见。 | | |
| 48 | | | | | | |
| | | 标的资产是否
存在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为负
数,或与当期
净利润差异较
大的情形 | 如是,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
书中详细分析标的资产经营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及与当期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
因及合理性,并披露主要影响因
素。
如否,请选不适用。 | 独立财务顾问应对上市公司前述披露进行
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综合考虑行业特点、规模特征、销售
模式等,结合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相关数据
勾稽关系,对标的资产经营活动现金进行全
面分析;
(2)核查标的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及变动原因,判断标的资产资产流动性、
偿债能力及风险;
(3)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持续为负或者远
低于净利润的,应当分析主要影响因素,并
判断标的资产的持续经营能力。
会计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核查意见。 | 《26号格式准则》第
三十一条、第三十三
条 | □是 □否 ?不适用 |
| 49 | | | | | | |
| | | 标的资产是否
存在股份支付 | 如是,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
书中披露股份支付的形成原因、
具体对象、权益工具的数量及确
定依据、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及
确认方法,职工持有份额/股份
转让的具体安排,对标的资产报
告期内经营业绩的影响。
如否,请选不适用。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披露信
息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报告期内股份变动是否适用《企业会
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2)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
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与同期同行业可比
公司估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
(3)与股权所有权或收益权等相关的限制
性条件是否真实、可行,服务期的判断是否 | 《26号格式准则》第
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三条 | □是 □否 ?不适用 |
| | | | | 准确,服务期各年/期确认的员工服务成本
或费用是否准确;
(4)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相关规定。
会计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核查意见。 | | |
| 50 | 第十
节
管理
层讨
论与
分析 | 本次交易完成
后是否存在整
合管控风险 |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
披露下列事项:
(1)对比上市公司现有业务与
本次收购标的的差异情况,并结
合上市公司近年来的主要收购
的原因(如有),以前年度收购
资产收购完成后的实际经营情
况、业绩承诺实现及相关承诺履
行情况、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战略
等,披露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必要
性,是否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
持续经营能力;
(2)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
的资产的整合管控安排及有效
性,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财务、
业务、资产、机构等方面的具体
整合管控措施,及整合管控措施
的有效性,是否存在管控整合风
险,如有,应当进行重大风险提
示;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将形成多主业的,披露未来三十
六个月内上市公司及交易各方
在股份增持或减持、调整主营业
务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或承诺,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披露信
息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结合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历次收购标的
(如有)的后续整合管控情况、管理安排、
相关标的资产经营情况、业绩承诺实现及相
关承诺履行情况、商誉减值情况等,审慎核
查并说明上市公司对以前年度收购是否已
实现了有效整合;
(2)对比上市公司现有业务与本次收购标
的的差异情况,并结合上市公司近年来的收
购原因(如有),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等,
审慎核查并说明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必要性,
是否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3)结合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
的整合管控措施及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构成及各股东推
荐董事及高管情况、对标的资产重大事项的
经营决策机制、人员、财务、业务、资产、
机构等方面的整合管控措施,审慎核查并说
明相关整合管控措施的有效性,是否存在管
控整合风险;
(4)结合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
务构成及未来年度发展战略等,审查核查本 | 《26号格式准则》第
三十四条、第三十五
条 | □是 ?否 |
| | | | 上市公司为保证主营业务稳定
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有效性。 | 次交易是否对上市公司经营稳定性产生不
利影响,及上市公司为保证经营稳定性而采
取措施的有效性。 | | |
| 51 | 第十
二节
同业
竞争
和关
联交
易 | 本次交易是否
导致新增关联
交易 | 本次交易是否导致新增关联交
易或者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存在
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
组报告书中披露下列事项:
(1)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具体
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相
关交易与标的资产主营业务之
间的关系,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同时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
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
易方的价格等,披露关联交易的
定价公允性及对标的资产报告
期内业绩的影响;
(2)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新增
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及关联交
易必要性,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
及未来变化趋势,上市公司为保
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拟采取的
具体措施及有效性,并充分披露
相关风险;
(3)列表披露本次交易前后上
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关联交
易的金额及占比,结合交易完成
后新增关联交易金额及占比情
况等,充分论证本次交易是否导
致新增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披露信
息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结合标的资产关联方认定、报告期内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核查并说明关
联交易的原因和必要性;
(2)结合标的资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
联交易占标的资产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
额的比例等,核查并说明标的资产是否具备
业务独立性,是否具备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
能力;
(3)标的资产与标的资产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
用或利润总额占标的资产相应指标的占比
5
较高(如达到30%)的,还应结合相关关联
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
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核查并说明关联
交易是否影响标的资产的经营独立性、是否
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标的
资产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经营的能力,是
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标的资产收入利
润或成本费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4)核查并说明对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关联
交易定价公允性的核查范围、核查过程、核
查方法及其有效性,并对标的资产是否存在 | 《重组办法》第四十
三条、第四十四条、
《26号格式准则》第
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是 □否 ?不适用 |
| | | |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
《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
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如否,请选不适用。 | 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标的资产收入、利润或成
本费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审慎发表
核查意见;
(5)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新增关联交易的
必要性,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及未来变化趋
势,核查并说明上市公司为保证关联交易价
格公允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有效性;
(6)结合交易完成后新增关联交易金额及
占比情况等,对本次交易是否导致新增严重
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是否
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的相关规定审慎发表核查意见。
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在《法律
意见书》中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会计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核查意见。 | | |
| 52 | | | | | | |
| | | 本次交易是否
新增同业竞争 | 如是,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
书中披露下列事项:
(1)同业竞争的具体内容,相
关各方就解决现实的同业竞争
作出明确承诺和安排,包括但不
限于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
时限、进度与保障,该等承诺和
措施的后续执行是否仍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
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结合交易完成后可能导致
的现实或潜在同业竞争情况,充
分论证本次交易是否导致新增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是否
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信息披
露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结合相关各方就解决现实的同业竞争
作出明确承诺和安排,核查并说明解决同业
竞争的时间进度安排是否妥当、采取特定措
施的理由是否充分,具体措施是否详尽、具
有操作性,该等承诺和措施的后续执行是否
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可能导致损害上
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核查并说明重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已对避免潜在的同业
竞争作出明确承诺,承诺内容是否明确可执
行; | 《重组办法》第四十
三条、第四十四条、
《26号格式准则》第
四十条 | □是 □否 ?不适用 |
| | | | 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如否,请选不适用。 | (3)结合交易完成后可能导致的现实或潜
在同业竞争情况,核查并论证本次交易是否
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是否符
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
相关规定。
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在《法律
意见书》中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 |
| 53 | 第十
四节
其他
重要
事项 | 承诺事项及舆
情情况 |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
披露下列事项:
(1)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
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
披露上市公司填补每股收益的
具体措施,相关议案是否提交董
事会和股东会进行表决。负责落
实该等具体措施的相关责任主
体应当公开承诺,保证切实履行
其义务和责任。
(2)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公开承诺,保证重
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重大资产重组
的交易对方应当公开承诺,将及
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
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交易对方应当公开承诺:如本次
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并
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是否
按照《重组办法》《26号格式准则》《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之1-7
等规定出具承诺;
(2)本次交易相关的舆情情况,相关事项
是否影响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对于涉
及的重大舆情情况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
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1)进行核查,并发
表明确核查意见。
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应当视舆情情况,对
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重组办法》第二十
六条、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
八条等,《26号格式
准则》第十一条、第
五十四条,《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上市
类第1号》1-7 | ?是 □否 |
| | | | 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
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
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
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
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
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
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
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
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
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
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
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
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
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
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
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
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单
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
投资者赔偿安排。
(4)相关主体按照《重组办法》
《26号格式准则》等规定作出的
其他承诺。 | | | |
| 54 | | 是否存在信息
披露豁免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
露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逻辑清晰、简明扼要,具有可读
性和可理解性,便于投资者阅
读。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并
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中的相关信息是
否真实、准确、完整,包含对投资者作出投 | 《26号格式准则》第
四条、第五条、第六
条 | □是 □否 ?不适用 |
| | | |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如核
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
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无法
披露或提供相关信息或文件的,
应当在相关章节中详细说明原
因。 |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程度达到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水平;
(2)所披露的信息一致、合理且具有内在
逻辑性,简明易懂,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
理解;
(3)上市公司未进行披露或提供相关信息
或文件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信息或文件是
否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是否为已公开信
息。
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核查意见。
会计师应当对标的资产审计范围是否受到
限制及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豁免披露的
财务信息是否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进行核
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评估师应当对标的资产评估范围是否受到
限制及评估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豁免披露的
评估信息是否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进行核
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 |
| 55 | | 是否存在重组
前业绩异常或
拟置出资产情
形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一会
计年度净利润下降50%以上、由
盈转亏或本次重组拟置出资产
超过现有资产50%的,上市公司
应当在披露重组报告书同时,披
露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
和评估师对下列事项的专项核
查意见:
(1)上市后承诺履行情况,是
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
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 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应当
对上市公司披露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发表明
确意见,并提交专项核查报告。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1号》
1-11 | □是 □否 ?不适用 |
| | | | (2)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
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
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证券
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
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
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
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3)最近三年业绩真实性和会
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
易、虚构利润,是否存在关联方
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
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
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滥用会
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
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
澡”的情形,尤其关注应收账款、
存货、商誉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
情形等。
(4)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估值)
作价情况(如有),相关评估(估
值)方法、评估(估值)假设、
评估(估值)参数预测是否合理,
是否符合资产实际经营情况,是
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等。 | | | |
| 56 | 第十
八节
募集
配套
资金 | 本次交易是否
同时募集配套
资金 |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
披露下列事项:
(1)披露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
金的股份发行情况,包括发行股
份的种类、每股面值、发行价格、
定价原则、发行数量及占本次交
易前总股本的比例、占发行后总
股本的比例、限售期,申请一次
注册、分期发行的具体安排(如
适用)。
(2)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确定
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披露发行
对象的基本情况、认购数量或者
数量区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
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应当披露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以及其在
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
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认购、
认购数量及价格确定原则。
(3)如涉及发行可转债的,披
露拟发行可转债的种类、面值、
数量、可转债的期限、利率及确
定方式、还本付息期限及方式、
评级情况(如有);可转债的初
始转股价格及确定方式、转股期
限、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
式;可转债的其他基本条款,包
括赎回条款(如有)、回售条款
(如有)等;债券持有人保护的
相关约定等。
(4)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信息披
露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并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1)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
格、定价原则、发行对象确定、募集资金用
途等的合规性;
(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是否符合《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
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3)可转换债券利率确定、转股价格确定
及调整原则、赎回条款、回售条款等设置的
合理性;
(4)结合公司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
构、现金流状况、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的现
有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资金需求、可
用融资渠道、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等,核
查并说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原因及必要
性,是否存在现金充裕大额补流的情形;
(5)结合本次募投项目中预备费、铺底流
动资金、支付工资/货款、不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研发支出等情况,核查并说明本次发行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的规模是否符合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
1-1的规定。
律师应当结合本次募投项目中预备费、铺底
流动资金、支付工资/货款、不符合资本化
条件的研发支出等情况,核查并说明本次发
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的规模是否符
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
1-1的规定,并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明 | 《26号格式准则》第
六十条、第六十四条、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1号》
1-1 | ?是 □否 □不适用 |
| | | | 逐项披露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的规定;发行可转债募集配套资
金的,逐项说明是否符合《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十四条及《可转换公
司债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结合行业特点、资金用途、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上市公
司及标的资产现有生产经营规
模和财务状况、是否有利于提高
重组项目的整合绩效等方面,论
证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
及配套金额是否与之相匹配。
(6)披露本次发行补充流动资
金及偿还债务的规模是否符合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
类第1号》1-1的规定(如适用)
。
(7)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募集配套
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
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
程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失败的
补救措施。
如否,请选不适用。 | 确核查意见。 | | |
| 57 | | | | | | |
| | | 本次交易是否
涉及募投项目 | 如是,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
书中披露下列事项: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
用途、资金安排、测试依据、使
用计划进度和预期收益;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前述信息披
露事项进行核查把关,审慎核查下列事项,
并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
意见:
(1)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立项、土地、环保 | 《26号格式准则》第
六十四条 | ?是 □否 □不适用 |
| | | | (2)募投项目是否取得相应的
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
批复文件。
如否,请选不适用。 | 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情况,相关批复是
否仍在有效期以内,尚需履行的程序及是否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于特定行业,如受限
教育、金融、军工、重污染、危险化学品等,
是否还需取得相关有权部门的审批或核准,
尚未取得的,相关审批的进展及预计取得时
间,是否存在难以获得相关审批或批准的风
险。
(2)审慎核查并论证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
构成明细、各项投资支出的必要性;各明细
项目所需资金的测算假设及主要计算过程,
测算的合理性;募集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
(3)本次募投项目与标的资产既有业务的
区别和联系;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已有技术
水平、客户储备情况、在手订单、本次募投
项目相关产品的产能利用率情况、现有及本
次拟新增产能情况等,审慎核查论证本次募
投项目的必要性,现有技术及资源储备是否
足以支撑募投项目顺利落地,是否有足够的
市场空间消化新增产能。
(4)结合可研报告、内部决策文件或其他
同类文件的内容,核查并论证募投项目效益
预测的假设条件、计算基础及计算过程的合
理性;若效益指标为内部收益率或投资回收
期的,结合上市公司测算过程以及所使用的
收益数据,论证并说明募投项目实施后预计
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1)进行核查,并在
《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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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次交易标的
评估作价和业 | 如是,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
书中披露下列事项: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并
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 | 《26号格式准则》第
六十四条 | □是□否 ?不适用 |
| | | 绩承诺中是否
包含募投项目
带来的投资收
益 | 对交易标的采取收益法评估时,
预测现金流是否包含募集配套
资金投入带来的收益。
如否,请选不适用。 | 见:
本次交易评估作价或业绩承诺是否包含募
投项目收益,如是,核查并测算募投项目未
来预计收益及对业绩承诺的影响,并结合募
投项目的收益占比、对本次交易作价的影响
等,审慎对交易作价中包含募投项目收益安
排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发表明确意见;如否,核查并说明区分募
投项目收益的具体措施及有效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