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曙光(603019):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04)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保证公司内部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将有关信息(必备项目见附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务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法务部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并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证券法务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息披露管理办法》《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实质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包括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其他重大事件、重大风险情形及重大变更事项,但不包含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六条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七条关联交易事项指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重大风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九条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六)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重大承诺事项; (七)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量化标准及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重大交易事项(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除外)的报告量化标准:(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指上市公司法人主体之外的投资,以预计总投资额而非注册资本为标准;如分期缴足出资额的,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 第十四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公司证券法务部:(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已经进行内部报告并且公司已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行政处罚以及财务资助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告。 第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无论是否涉及金额,均应报告。 第十七条如存在相关标的连续交易的,还需以相关标的为基础在12个月内进行同类交易累计报告。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也应当报告。 第十八条重大交易事项虽未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但根据判断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也应报告。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持续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九条证券法务部为公司重大信息接收的联络机构。 第二十条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当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证券法务部报告有关情况。 如遇突发或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在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手续: (一)公司各部门重大信息资料经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部门、直属机构联络人报送。 (二)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资料,须经办人签字、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公司联络人报送。 (三)其他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资料,需经报告义务人或其授权人审核签字。 第二十二条证券法务部在收到信息报告后,建立信息报告档案,并对信息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同时根据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后,对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后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证券法务部应及时将信息报告的处理情况反馈给信息报告义务人或联络人。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联络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与公司证券法务部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不但负有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还应敦促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证券法务部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或联络人进行有关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情况,并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应追究有关报告义务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信息披露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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