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30032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LawFirm(Shanghai)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MT25-28楼 邮编:200085 25-28/F,SuheCentre,99NorthShanxiRoad,Jing'anDistrict,Shanghai,China电话/Tel:+862152341668 传真/Fax:+86215234167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关于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4、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2026年3月2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提议召开,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4月13日15:00在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鹤湖路987号京东方华灿光电(广东)有限公司会议室1-1以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主持了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3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并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54人,代表股份总数为787,140,460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8.499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会议材料,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本次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议案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6,355,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3%;反对6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1%;弃权9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同意49,060,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53%;反对6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15%;弃权9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2%。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6,249,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8%;反对69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1%;弃权19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同意48,954,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31%;反对69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13%;弃权19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6%。 议案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6,252,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1%;反对7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8%;弃权1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同意48,956,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77%;反对7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53%;弃权1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0%。 议案四:《关于公司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6,18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3%;反对6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5%;弃权3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1%。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同意48,887,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89%;反对6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17%;弃权3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4%。 议案五:《关于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5,988,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7%;反对77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2%;弃权37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同意48,693,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94%;反对77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10%;弃权37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96%。 议案六:《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917,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92%;反对70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96%;弃权21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2%。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同意48,917,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92%;反对70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96%;弃权21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2%。 议案七:《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7,573,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142%;反对19,361,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97%;弃权20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同意30,278,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445%;反对19,361,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431%;弃权20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5%。 议案八:《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6,20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3%;反对7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9%;弃权20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同意48,910,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54%;反对7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65%;弃权20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81%。 议案九:《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6,309,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4%;反对6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9%;弃权20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同意49,014,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24%;反对6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1%;弃权20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5%。 议案十:《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0.01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6,245,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3%;反对7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6%;弃权1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同意48,950,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42%;反对7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73%;弃权1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5%。 10.0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5,460,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61%;反对11,498,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08%;弃权18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同意38,164,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668%;反对11,498,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686%;弃权18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45%。 10.0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5,465,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68%;反对11,500,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11%;弃权17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同意38,170,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777%;反对11,500,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726%;弃权17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7%。 10.0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5,435,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30%;反对11,500,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11%;弃权20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同意38,140,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179%;反对11,500,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726%;弃权20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5%。 10.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5,369,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45%;反对11,567,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95%;弃权20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同意38,073,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841%;反对11,567,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067%;弃权20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3%。 10.06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6,239,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5%;反对6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弃权20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同意48,944,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20%;反对6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85%;弃权20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5%。 10.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5,359,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33%;反对11,575,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06%;弃权20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同意38,064,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646%;反对11,575,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233%;弃权20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1%。 议案十一:《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6,243,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1%;反对6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9%;弃权25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同意48,948,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08%;反对6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78%;弃权25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4%。 议案十二:《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5,973,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8%;反对9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2%;弃权2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同意48,678,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92%;反对9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45%;弃权2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63%。 上述议案5.00、议案8.00因全体董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除此之外,其他议案均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程序合法,资料完备。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对上述议案中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其中议案6.00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珠海华发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三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王恺律师、陶宇珏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王 恺 陶宇珏 2026年4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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