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名科技(30052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4月13日 17:35:57 中财网
原标题:世名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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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6年3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13日14:00在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21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3日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2,233,1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00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3 2,848,960 0.883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经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890,06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049%;反对155,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383%;弃权36,93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67%。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144,24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22%;反对155,1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05%;弃权36,93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3%。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886,56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996%;反对155,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383%;弃权40,43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21%。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140,74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83%;反对155,1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05%;弃权40,43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1%。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886,56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996%;反对155,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383%;弃权40,43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21%。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140,74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83%;反对155,1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05%;弃权40,43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1%。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886,56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996%;反对155,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383%;弃权40,43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21%。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140,74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83%;反对155,1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05%;弃权40,43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1%。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847,36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393%;反对192,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959%;弃权42,13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47%。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101,54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291%;反对192,6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33%;弃权42,13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6%。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开展票据池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882,19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928%;反对157,40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419%;弃权42,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53%。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136,374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60%;反对157,402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28%;弃权42,5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2%。

7、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4,869,06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727%;反对168,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583%;弃权44,93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9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123,24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90%;反对168,1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63%;弃权44,93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7%。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 霞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常睿豪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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